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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分离”后,如何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1-07-19 18:16:11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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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5日,网友董*通过公众咨询提问:

“证照分离”后,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除了不提交纸质材料还有哪些变化吗?

2021年7月19日,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回复:

董*同志:

您好!现将您咨询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21〕14号),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农作物种子许可证核发事项采取优化审批服务方式进行改革。具体改革措施为:1.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一、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核、核发

(一)从事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

(二)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企业,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

(三)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农业农村部核发。

二、申请领取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种子管理站审查意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三)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四)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书面承诺,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五)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书面承诺;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六)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七)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书面承诺;

(八)种子生产地点检疫书面承诺。

三、申请领取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有科研育种基地证明或租用科研育种基地的合同复印件;

(二)品种试验测试网络和测试点情况说明,以及相应的播种、收获、烘干等设备设施的自有产权说明材料及实景照片;

(三)育种机构、科研投入及育种材料、科研活动等情况说明,育种人员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社保的承诺书;

(四)近三年种子生产地点、面积和基地联系人等情况说明;

(五)种子经营量、经营额及其市场份额的情况说明;

(六)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的建设情况。

如有不清楚的,具体可联系:云南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汤老师,0871-63116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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