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正文
关于农村宅基地标准及“一户多宅”相关问题的咨询
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1-12-01 16:37:46 【字体:
【字体:

2021年11月25日,网友陈**通过公众咨询留言:

您好,我想请问目前云南省农村宅基地标准是多少?“一户多宅”概念中的户和多宅的概念是什么?如何界定?

2021年12月1日,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回复:

陈**同志:

一、根据《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城市规划区内,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城市规划区外,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昭通市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执行该规定。

二、关于“一户多宅”中“户”的概念,国家、省级政策文件尚无明确界定,从我省大部分州(市)、县(市、区)出台的有关政策文件情况看,均有明确的解释,以大理市的规定为例:“户”是指户籍登记在本村组,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本村组从事生产生活,履行集体义务的本村组常住家庭自然户。一般由户主、配偶、子(女)、父(母)等家庭成员组成。1.农村独生子女户,由父母和子女等家庭成员组成,确定为一户;2.农村多子女户,子女已结婚且分户的,可确定为一户。父母不得单独确定为一户,须随其中一位子女组成一户;3.无直系亲属的单身可以确定为一户。

三、关于“一户多宅”中“多宅”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多宅”就是一户有多处宅基地、多栋住房。“一户多宅”是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但有两种情况除外:

(一)因继承房产造成的“一户多宅”除外。《云南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指导意见》(云自然资〔2020〕1号)规定:“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二)多处宅基地总面积未超出当地规定宅基地面积的除外。《云南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指导意见》规定:“除继承外,一户村民拥有一宗以上的宅基地且占用面积合计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不予确权登记。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