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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2021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的通报
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       2021-12-16 11:42:26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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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农业农村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办案能力和文书制作水平,根据农业农村部法规司《关于开展2021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的通知》(农法综函〔2021〕58号)要求,省农业农村厅开展了全省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经州(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推荐上报,省级部门组织法律顾问、法制机构和业务处室严格按照评查标准进行了评查。确定了56件行政处罚案卷作为全省优秀执法案卷,对执法效果较好、文书制作质量较高、卷宗归档规范的曲靖、红河、文山、玉溪、昭通、保山、楚雄等州(市)进行通报表扬,并将农业行政处罚案卷中存在的问题一并印发各地学习。请各地对照行政处罚案卷,认真查找问题,严肃进行整改,切实加大执法监管力度,提升执法办案水平,为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加快乡村振兴提供强有力执法保障。

附件:1.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案卷名单

   2.农业行政处罚案卷存在的问题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1年11月18日

附件1

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案卷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一、昆明内外驱兽药有限公司生产劣兽药案

承办机关:昆明市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昆明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处罚文号:昆农(兽药)罚〔2021〕1号

承办人员:周亚平、熊大林、何永福

二、昆明市马金铺耘农驿农资店经营假农药案

承办机关:呈贡区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呈贡区植保植检站

处罚文号:呈农(农药)罚〔2021〕1号

承办人员:李伟、王顺乾、杨昆华、郭恬

三、陈兴宽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承办机关:呈贡区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呈贡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处罚文号:呈动监罚〔2020〕6号

承办人员:何彦兵、洪亮

四、汪明连经营假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用农药案件

承办机关:昭通市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昭通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处罚文号:昭农(农药)罚〔2020〕2号

承办人员:李廷海、李敏、童华云、甘桂桢、曾文钢、朱绍凯

五、臧庆飞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案

承办机关:昭阳区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昭阳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处罚文号:昭区农(饲料)罚〔2021〕1号

承办人员:潘建、马宣

六、汪启满经营假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用农药案

承办机关:威信县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威信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处罚文号:威农(农药)罚〔2021〕3号

承办人员:余庭堂、张元敏

七、张义忠、邓申梅、付茂先禁渔期在天然河流捕鱼案

承办机关:彝良县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彝良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处罚文号:彝农(渔)罚〔2021〕4号

承办人员:刘启林、缪强龙

八、杨昌贵违反禁渔规定非法捕捞案

承办机关:水富市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水富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处罚文号:水农(渔)罚〔2021〕3号

承办人员:杜标斌、罗兴国

九、吴甫基等人禁渔期非法捕捞案

承办机关:绥江县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绥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处罚文号:绥农(渔)罚〔2021〕18号

承办人员:严鸿、杨进科

十、仝德飞不履行落地报告义务,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不按规定处置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案

承办机关:曲靖市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曲靖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支队

处罚文号:曲农(防疫)罚〔2021〕1号

承办人员:陈磊、孟静、郑汝启、劳炳莲、李存坤、李宝存、瞿光平、杨春芬、他礼才、桂俊艳、张玉萍、吴远波

十一、麒麟区越州镇岁岁风农资经营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承办机关:曲靖市麒麟区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曲靖市麒麟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处罚文号:麒农(农药)罚〔2021〕4号

承办人员:贾叶华、钱涛、唐白鹤、胡云莉、向克风

十二、江伟远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承办机关:宣威市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宣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处罚文号:宣农(防疫)罚〔2021〕3号

承办人员:邓立成、耿成毕、浦绍东、尤祥粉

十三、云南和瑾肥料有限公司生产质量不合格肥料案

承办机关:陆良县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陆良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处罚文号:陆农(肥料)罚〔2021〕2号

承办人员:何强云、张良、杨自华、叶勇、陈文、徐宏谟

十四、谢寿全使用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捕捞案

承办机关:陆良县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陆良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处罚文号:陆农(渔业)罚〔2021〕5号

承办人员:闻平学、刘健刚

十五、管兴友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承办机关:富源县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富源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处罚文号:富农(防疫)罚〔2021〕23号

承办人员:黄辉、张尚锋、赵立志

十六、柏保贵未取得养殖证从事养殖生产案

承办机关:师宗县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师宗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处罚文号:师农(渔业)罚〔2020〕1号

承办人员:周关发、宋昕、曾传玺、周鹏翔、刘燕、洪雨顺、赵树祈

十七、罗平县富宏种子经营部未按规定建立种子经营档案,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案

承办机关:罗平县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罗平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处罚文号:罗农(种子)罚〔2021〕3号

承办人员:刘波、吕继伟、王琼、程雄林

十八、沾益盘江供销社庄家医院二经营部经营假种子案

承办机关:沾益区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沾益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处罚文号:沾农(种子)罚〔2021〕1号

承办人员:姚雪林、雷国方

十九、崔同葵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和变造检疫证明案

承办机关:会泽县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会泽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处罚文号:会动监(防疫)罚〔2020〕13号

承办人员:李敏、张茂良、黄荣林、年玲、母谨平、安天宏、杨朝德

二十、王刚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采购农药案

承办机关:峨山县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峨山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处罚文号:峨农(农药)罚〔2021〕3号

承办人员:张云明、倪润、李琼

二十一、秦刚、史孟高、史兴伟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承办机关:江川区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江川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处罚文号:玉江农(渔业)罚〔2021〕1号

承办人员:李志明、郭永斌、刘永春、杨存葆、胡俊成、陈慧玲、周开兴

二十二、云南秋庆种业有限公司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玉米品种案

承办机关:江川区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江川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处罚文号:玉江农(种子)罚〔2019〕1号

承办人员:周开兴、胡俊成、朱琳、李向春、张劲梅、方丽珍、刘永春、李志明、何金芬、官鹏、王江平

二十三、李勇明电鱼案

承办机关:澄江市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澄江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处罚文号:澄农(渔业)〔2021〕1号

承办人员:陈云超、唐开华、马晓伟、李波

二十四、刘庆华经营劣兽药案

承办机关:通海县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通海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处罚文号:通农(兽药)罚〔2021〕1号

承办人员:金守学、杨福存、黄忠辉、王萍

二十五、云南宁新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承办机关:新平县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新平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处罚文号:新农(农产品)罚〔2021〕1号

承办人员:李文俊、郭仙、邝平、朱学德、李绍平

二十六、易门十街源丰农资经营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承办机关:易门县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易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处罚文号:易农(农药)罚〔2021〕4号

承办人员:刘贵元、胡宏伟、高伍、夏伟、吕勇、夏朝芬、王莉

二十七、杨宝玉跨省引进用于饲养的非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案

承办机关:龙陵县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龙陵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处罚文号:龙农(动物防疫)罚〔2020〕35号

承办人员:郑庆维、陆德龙、蔺玮、胡佳平、杨涛、李晓华

二十八、关于王家华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及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案

承办机关:龙陵县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龙陵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处罚文号:龙农(农药)罚〔2021〕4号

承办人员:杨涛、陆德龙、蔺玮

二十九、杨国才随意弃置病死动物案

承办机关:施甸县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施甸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处罚文号:施农(防疫)罚〔2021〕2号

承办人员:黄子祺、杨相福

三十、关于李建伟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

承办机关:昌宁县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昌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处罚文号:昌农(防疫)罚〔2021〕2号

承办人员:张德军、杨媛媛

三十一、杨应财、曹世友未按规定处理病死动物案

承办机关:腾冲市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腾冲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处罚文号:腾农(防疫)罚〔2021〕6号

承办人员:艾有林、蒋仁田、祝立新、陈文燕

三十二、云南楚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劣质小麦种子案

承办机关:楚雄州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楚雄州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

处罚文号:楚农(种子)罚〔2020〕1号

承办人员:孙承宗、龚化雪、高显生、郭永平

三十三、云南绿雄慧福园林牧有限公司兴办动物饲养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案

承办机关:楚雄市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楚雄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处罚文号:楚动监罚〔2021〕1号

承办人员:李菊芬、李志、向鸿、罗永富

三十四、李茂芬未经审批占用土地建住宅案

承办机关:永仁县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永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处罚文号:永农(农宅违)罚〔2020〕2号

承办人员:罗应平、姜永琼

三十五、刘明军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承办机关:大姚县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大姚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处罚文号:大农(防疫)罚〔2021〕1号

承办人员:陈跃文、张建雄、王睿

三十六、红河县科协兴科农资门市无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案

承办机关:红河州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红河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处罚文号:红农(农药)罚〔2021〕4号

承办人员:李世亮、董芷言、王磊

三十七、向云福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承办机关:蒙自市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蒙自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处罚文号:蒙动监(防疫)案〔2019〕9号

承办人员:刘梧铃、刘辉

三十八、建水县花花农资店违法经营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杂交玉米种子案

承办机关:建水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承办机构:建水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处罚文号:建农(种子)罚〔2021〕1号

承办人员:吴红光、王中天

三十九、张万立使用禁用的农药案

承办机关:个旧市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个旧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处罚文号:个农(农药)罚〔2021〕1号

承办人员:许海珊、孙雪梅、杨金尧、张俊

四十、陆永国、陆庄、陆绍忠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承办机关:广南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承办机构:广南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处罚文号:广农(渔)罚〔2021〕1号

承办人员:龚明正、黄佩花、赵世斌、汤启林

四十一、文山浩弘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使用国家禁止使用兽药案

承办机关:西畴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承办机构:西畴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处罚文号:西农科(农产品)罚〔2021〕1号

承办人员:陆蒋、蒋天朝

四十二、董文良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承办机关:马关县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马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处罚文号:马动监罚〔2020〕46号

承办人员:王德祥、梁丽芬

四十三、陶文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承办机关:镇沅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承办机构:镇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处罚文号:镇农渔政〔2021〕5号

承办人员:孙永、王兆葵、熊邦权、郭如勇

四十四、景洪普文大丰收农资经营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承办机关:景洪市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景洪市植保植检站

处罚文号:景农(农药)罚〔2021〕2号

承办人员:周婷婷、范惠琳

四十五、杨康文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承办机关:大理市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大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处罚文号:大市农(农药)罚〔2021〕4号

承办人员:刘述皇、吴富菊、杨映娟

四十六、杨跃文经营假劣兽药案

承办机关:洱源县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洱源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处罚文号:洱农(兽药)罚〔2021〕1号

承办人员:李鸿基、角根琴、陈中秀

四十七、南涧县智平牧业服务中心经营假劣兽药案

承办机关:南涧县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南涧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处罚文号:南农(兽药)〔2021〕2号

承办人员:李文富、吴志敏、李崇火、谢文明、尹丽红李秀珠

四十八、盈江县弄璋镇宝丰农资经营部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案

承办机关:盈江县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盈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处罚文号:盈农肥〔2020〕1号

承办人员:钏焱林、哏留平、李桂松、杨鑫平、方照忠、雷琴

四十九、梁河县勐养农业农资服务部无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案

承办机关:梁河县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梁河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处罚文号:梁农(农药)罚〔2021〕2号

承办人员:杨继荣、罗杰、尹自尚

五十、杨正勇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

承办机关:德宏州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德宏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处罚文号:德农罚〔2021〕32号

承办人员:杨洪娟、李治虎

五十一、白飞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渔网捕捞江鱼案

承办机关:永胜县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永胜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处罚文号:永农(渔)罚〔2021〕3号

承办人员:杨成飞、熊云杰、季芹萍、胡波

五十二、泸水洛本卓永明综合经营部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承办机关:泸水市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泸水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处罚文号:泸农(兽药)罚〔2021〕4号

承办人员:李玉明、白春红、余扬州、施秋霞

五十三、泸水温馨家园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劣质农药案

承办机关:泸水市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泸水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处罚文号:泸农(农药)罚〔2021〕5号

承办人员:余扬州、施秋霞、密余华

五十四、德钦县大旺高原农业有限公司人用抗病毒药移植兽用案

承办机关:德钦县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德钦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处罚文号:德农罚〔2020〕1号

承办人员:张云山、扎史卓玛、江秋取品

五十五、云县家兴林下养殖合作社使用禁止使用的兽用药品案

承办机关:云县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云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处罚文号:云农(兽药)〔2021〕1号

承办人员:汪清梅、徐丽萍、鲁天才、钟汝艳

五十六、刘伯万经营兽药产品未按照要求使用电子追溯码案

承办机关:永德县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永德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处罚文号:永农(兽药)罚〔2021〕3号

承办人员:李荣贵、翟国莲、秧德荣

 

附件2

农业行政处罚案卷存在的问题

一、立案阶段

1.案由书写不规范,不严格按照案件名称“当事人姓名(名称)+违法行为性质+案”进行填写。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不全,存在个体工商户只写经营者,不填写个体工商户信息的情况。3.案件来源不清,只写某某单位,没有准确表述执法检查发现、交办、移送等情况。4.案情简介表述不规范。不按照时间、地点、人物、事实等要素进行描述。5.立案缺少法律依据,引用法律依据错误、不规范、未精确到条款项等问题。如将《农药管理条例》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6.立案存在不收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件、身份证信息等证据材料。7.立案审批缺少执法机构审核意见、主要负责人审批意见不明确等问题。8.立案时存在未告知当事人对检验结果申请复检的权利。部分检测报告未附有检测机构资质等证明材料,告知当事人检测结果但没有明确引用申请复检的法律依据或者没有当事人放弃申请复检的书面材料。

二、调查取证阶段

1.部分案件存在执法人员持已过有效期证件开展调查取证,且对已收集的证据材料如何处理未作出说明。2.《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查封(扣押)笔录》等文书不是规范的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存在记录不清、重复、内容欠缺、不规范等问题。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不符合规定。存在将登记保存物品退回给予行政处罚决定无关的机构,该作出无害化处理的不予处理,解除登记保存后直接适用扣押,但不适用查封(扣押)审批程序。如将涉案动物进行“留验”强制,但不使用行政强制决定文书,且不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权利。或者将先行登记保存中的就地保存等同于查封(扣押)措施。5.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未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不依法进行审批,不引用法律依据、引用法律依据不规范,行政强制决定审批与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书不匹配,且存在告知当事人三个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错误表述。延长查封、扣押没有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等问题。6.部分证据材料没有注明取证的具体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号和当事人签字或按手印确认的信息,证据来源不清。7.收集的证据对证明违法行为的关联性不强、匹配度不高。8.部分证据材料仅有一名执法人员或者执法人员不在证据材料上签字。9.现场勘查笔录未附有勘查辅助性材料、将现场勘查照片归类为视听资料。10.程序倒置。现场勘查(检查)、立案调查与询问笔录时间有出入,询问笔录时间早于现场检查、立案调查时间。11.询问笔录不规范。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存在集中询问的情况。将个体工商户中的经营者表述为法定代表人、将经营企业中的法定代表人表述为法人,或者询问中出现“你是某某公司的法人?”等错误表述。

三、特别程序阶段

1.较大数额罚款没有书面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权利,告知当事人相应权利缺少放弃权利的书面材料。陈述申辩没有按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的三日,而是一律告知当事人五日内进行陈述申辩。2.存在告知陈述申辩及听证没有留足法定期限的问题。

四、行政处罚阶段

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超出了法律规定。2.被处罚主体认定错误。存在应当处罚企业处罚了个人,应当处罚妻子处罚丈夫的情形;行政处罚决定中当事人信息缺失严重,未完全列明当事人信息;经营者错误表述为个体户法人,被处罚主体与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部分案卷存在执法机构为植保植检机构、动物防疫机构等问题,甚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改后,还存在以动物防疫机构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部分案件认定事实不清、定性不准确、违法事实描述过于简单、违法事实延伸查处不彻底等。3.行政处罚决定缺少审批表,审批表无执法机构、法制审核意见或者审批意见不明确等问题。文书中存在将法律顾问意见视为法制机构审核意见、无法制机构审核意见、法制审查意见不符合要求等,如审查意见为“同意终止案件调查程序”;部分文书上出现执法机构、法制机构加盖农业农村局印章等情况,出现执法机构、法制机构混同为执法机关,执法机构与法制机构混同,执法机构内设的农资监管执法中队与执法大队混同等问题。4.集体讨论决定存在的问题。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案件未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组成人员不符合规定、参加集体讨论人员身份不明、集体讨论记录不规范等。5.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不规范。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没有引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有关规定或者对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没有充分说理,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适用准确,对多个当事人、多个违法行为的量化数额不明确,裁量幅度也不规范。6.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告知当事人三个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告知行政复议机关错误、将行政复议机关等同于行政复议委员会等问题。7.执法文书格式不统一、字体不一致、错字多,文书出现改动而未作说明、文书内容、落款日期存在用笔填写等问题。8.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存在集体讨论发现后没有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没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问题。9.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引用法律依据不规范、不具体,将规范性文件、政策文件直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或者只引用条款不引用具体内容。10.行政处罚决定书说理性不强、表述不准确问题。将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为处行政处罚的种类或者将一个案件中的多个违法行为、多个当事人分别作出多个行政处罚决定,甚至将已明确作出的行政处罚表述为“建议作出、拟作出”等。11.行政处罚罚款数额不明确,案件中存在多个当事人、多个违法行为,对每个当事人、每个违法行为如何罚款、罚款多少不明确。

五、重点领域问题

1.农药领域。应处罚农药购买者、使用者而处罚其他当事人;当事人存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经营劣质农药、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等多个违法行为,只定性一个违法行为;当事人存在涉嫌无证经营农药行为、使用高毒农药造成农业污染环境及农药来源等违法事实没有调查清楚,涉嫌违法犯罪没有移送公安机关等;对农药经营行为调查追溯不彻底,对农药来源、违法所得等不进行调查核实;在行政处罚决定中单独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罚款处罚,没有严格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裁量。

2.肥料领域。存在应处罚企业直接处罚销售者,当事人有擅自修改肥料标签,生产、销售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规定等多个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中只认定一个违法行为,并存在将查获的肥料直接退给企业等问题。

3.畜牧兽医领域。当事人存在经营、运输生猪行为,只认定运输行为;对同案当事人不作调查处理或者只处罚货主不处罚承运人等问题;当事人存在生产劣兽药、无证生产兽药等行为,但在工商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后是否在15个工作日内向农业农村部门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没有调查核实;当事人存在其他违法行为没有跟进查办或者移送属地农业农村部门调查处理;个体工商户中存在经营者系两人只列明一人,对违法所得不调查核实等。

4.种子领域。存在当事人填写不规范,当事人存在经营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种子,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等多个违法行为,但行政处罚决定只认定经营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种子的违法行为,对其他违法行为不予认定的问题。

5.农产品领域。存在违法主体是个人而处罚公司,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行为未移送司法机关,发现阳性样品未连续跟进查办等问题,监督抽查程序不规范,出现将2个不合格样品作为重复处罚的事实。

六、处罚执行阶段

1.罚缴分离不规范。存在当事人将罚没款缴入处罚机关账户而未进入罚没专款账户,或者缴入其他单位账户(如动物卫生监督所),严重违反了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与收缴罚款的单位分离的规定。2.罚没款委托缴纳不符合委托代缴的情形。3.当事人缴纳罚款后没有进入财政专户的佐证材料。4.《结案报告》多数内容严重缺失。5.送达回证上送达人员没有亲笔签名,多数系打印制作。6.代签没有授权委托书的材料,送达文书存在一人送达的问题。

七、结案归档阶段

1.立卷归档不规范,未装订、散卷情况比较突出,质量较差。2.没有使用统一规范的卷皮。3.归档顺序没有按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的规定进行排列,归档分类混乱。

 

相关附件:

关于2021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的通报

(拟稿人:付立坤 审核人:陆金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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