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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 | 《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处       2021-11-09 10:16:00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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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5日,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商务厅、云南银保监局联合印发《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农牧〔2021〕1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了我省生猪产业发展的目标要求、关键举措,是指导今后一个时期我省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对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升猪肉供应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

生猪产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性产业,直接影响着人民生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云南是国家重要的生猪生产基地,生猪存栏、出栏均居全国第4位。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生猪产业发展,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全省生猪产业发展,取得较好成效。但长期困扰生猪产业发展的产能大幅波动问题尚未根本破解,2021年二季度以来,生猪产能持续恢复,价格快速下跌,部分养殖场户陷入亏损,生猪稳产保供的基础仍不牢固。

2021年8月5日,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牧发〔2021〕24号),对新时期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了全面部署。10月22日,全国畜牧渔业工作会议在重庆召开,李克强总理批示,要严格落实省负总责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稳定和完善长效支持政策,推动构建现代养殖、良种培育、疫病防控和加工流通体系,促进畜牧渔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畜禽水产品增产保供能力,更好适应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消费需要。胡春华副总理在会议上强调,要稳定生猪生产,各地区都要落实生产供应责任,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鼓励优势产区率先发展,为畜牧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条件。

出台我省《实施意见》,既是全面贯彻国家六部委文件和全国畜牧渔业会议精神的要求,又是持续稳定生猪产业发展支持政策、创新建立生猪生产逆周期调控机制,推动全省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实施意见》共分为3个部分11条,明确提出,力争通过5—10年努力,全省基本形成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调控有效的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产业竞争力大幅提升,疫病防控能力明显增强,政策保障体系基本完善,市场周期性波动得到有效缓解,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持续增强,全面实现由生猪生产大省向生猪生产强省转变。

《实施意见》提出四方面主要措施:

(一)稳定和完善生猪生产扶持政策。在贯彻落实国家《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我省创新政策举措。金融信贷方面,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开展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生猪活体抵押贷款试点。继续支持生猪产业发展,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经营困难的生猪养殖场(户)和屠宰加工企业,不得随意限贷、抽贷、断贷。生猪保险方面,深入推进能繁母猪、育肥猪养殖保险,稳定保额标准,根据生产成本变动对保费、保额进行动态调整,增强保险产品吸引力,实现养殖场(户)愿保尽保。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生猪价格保险试点,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提升生猪产业抗风险能力。稳步开展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机制建设试点。财政支持方面,在生猪调出大县、重点县全面实施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加快品种改良进程。环境管理方面,深入推进生猪规模养殖项目环评“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环境管理服务。

(二)建立生猪生产逆周期调控机制。考虑能繁母猪是生猪生产的基础和市场供应的“总开关”,如果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动保持在合理区间,仔猪生产基本就有保障,生猪市场供应和猪肉价格就能保持相对稳定。《实施意见》提出,以能繁母猪存栏量为主要核心调控指标,建立异常变化自动触发调控机制。“十四五”期间,全省能繁母猪存栏量稳定在300万头左右,最低保有量不少于270万头。当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波动时,采取预警引导、鼓励生猪养殖场户加快补栏二元母猪或淘汰低产母猪等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合理区间。当全省或本地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低于正常保有量95%)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3个月以上时,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对规模养殖场(户)和种猪场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

(三)完善生猪稳产保供综合保障体系。健全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建立完善信息会商和发布机制。完善猪肉储备调节机制,细化预警响应工作措施。抓好生猪疫病防控,强化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加强与老挝、缅甸等周边国家跨境动物疫病联防联控合作,实行闭环管理,及时堵塞漏洞。推动生猪屠宰管理行业科学、健康、有序发展,加快生猪全产业链建设。

(四)持续推进生猪产业现代化。分级建立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对设计年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猪场,挂牌建立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对年存栏稳定在20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挂牌建立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不得违法拆除规模猪场,确需拆除的,各地政府要安排养殖用地支持其异地重建,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将能繁母猪保有量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指标任务下达到各州、市,压实生猪稳产保供属地责任。继续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对生猪养殖农机装备给予积极支持,做到应补尽补,支持龙头企业与中小养殖场(户)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鼓励各地出台大型生猪养殖企业帮扶中小养殖户稳定生猪生产的政策措施。

 

相关文件: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银保监局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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