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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 |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发布云南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禁止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名录的通告》政策解读
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处       2021-12-31 16:56:45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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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31日,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发布了《云南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禁止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名录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为更好地理解和贯彻执行,现将《通告》相关内容解释如下:

一、制定本通告的政策依据

2020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制定《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要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非法捕捞等危害水生生物资源的各类违法犯罪,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的情形中包含“在禁捕区域使用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工具捕捞的”。2021年12月10日,农业农村部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要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各省(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在农业农村部通告禁用渔具名录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渔政执法监管工作实际,补充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管理需要的禁用渔具名录并报我部备案”。2021年12月21日,农业农村部发布《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农业农村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渔法目录”。

二、起草过程

为贯彻上述规定,省农业农村厅组织沿江7个州(市)对禁用渔具和捕捞方法进行调研摸底,在摸底调研结果的基础上,起草了《云南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禁止使用渔具和捕捞方法名录(征求意见稿)》,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建议,收到反馈意见建议7条,均被采纳并吸收到文稿,进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公示期间,未收到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针对《通告》发布可能引起的各类风险专门进行了评估,并对《通告》发布可能引起的风险,制定了相应的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预案,通过综合评估,《通告》的社会稳定风险、社会效益风险、公共安全风险均较小。邀请5名专家,对《通告》和《风险评估报告》进行了论证,一致同意通过论证。根据征求意见结果和专家意见,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最终形成了《云南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禁止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名录的通告》。

三、云南省禁捕水域范围

根据《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关于在金沙江(长江干流)流域重点水域实施禁捕的通告》明确,云南省禁捕水域是指以下水域:

(一)金沙江干流,赤水河(云南段)、以萨河、泼机河、横江、牛栏江、龙川江、渔泡江、漾弓江、冲天河等主要支流;

(二)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

1.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云南段);

2.牛栏江鱼类市级自然保护区(曲靖市级金沙江水系水生动物保护区);

3.金沙江绥江段珍稀特有鱼类县级自然保护区;

(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1.滇池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2.白水江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3.程海湖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4.漾弓江流域小裂腹鱼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5.黎明河硬刺裸鲤鱼及软刺裸裂尻鱼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四)其他重点水域:滇池、程海、泸沽湖;

(五)各地确定禁捕的其他水域。

四、主要禁用渔具及捕捞方法

(一)禁用网具。对9种类型禁用网具的类别、名称进行了规定,对结构说明和作业方式进行了解释。

(二)禁用钓具。对1种类型禁用钓具的类别、名称进行了规定,对结构说明和作业方式进行解释。

(三)禁用捕捞方法。对电鱼、炸鱼、毒鱼等6种禁用捕捞方法做了规定,对作业方式进行说明。

五、其他规定

(一)对特殊需求使用《名录》禁用渔具和捕捞方法的专项(特许)捕捞做了规定,明确了办理流程。

(二)对禁用捕捞渔具或者捕捞方法是否属于禁用范围的认定明确了认定流程和认定单位。

下一步,省农业农村厅将会同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加大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打击整治力度,积极推进行刑衔接,切实保护好长江水生生物资源。

 

相关文件: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发布云南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禁止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名录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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