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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53000000362021032901
文  号
云农渔〔2021〕9号
公开日期
2021-03-29
生成日期
2021-03-29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国渔政亮剑2021”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1-03-29 17:29:00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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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农业农村局,各重点湖泊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中国渔政亮剑2021”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要求,结合云南省实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云南省“中国渔政亮剑2021”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联系方式:云南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处 郝趁义

电 话:0871-65749501

邮 箱:292933940@qq.com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3月29日

 

 

云南省“中国渔政亮剑2021”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中国渔政亮剑2021”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要求,强化渔业水域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规范渔业生产秩序,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农村厅局长会议精神,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突出关键领域,聚焦重点问题,强化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渔区生产秩序、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强化渔业水域生态文明建设,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为“十四五”时期加快推动现代渔业建设开好局起好步。

二、行动目标

以长江“十年禁渔”为重点,全面落实江河、湖泊禁渔制度等渔业资源养护措施,规范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及经营利用、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等行为,严厉打击各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渔业秩序持续向好,推动实现渔业高质量发展。加强渔政队伍和执法能力建设,提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

三、组织领导

(一)云南省“中国渔政亮剑2021”系列专项执法行动由省农业农村厅统一领导,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处会同厅法规处负责组织实施,各州(市)农业农村局、各重点湖泊管理局负责具体落实。

(二)成立云南省“中国渔政亮剑2021”系列专项执法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渔政执法行动的指导、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农业农村厅督查专员胡汉傈担任,副组长由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处蔡勇处长、厅法规处处长陆金全及各州(市)农业农村局、各重点湖泊管理局渔业渔政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为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处唐志荣副处长、郝趁义及各单位渔政机构相关负责同志,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处。

四、行动任务

(一)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专项执法行动

1.行动时段:全年。

2.行动目标: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要求,依托长江禁捕退捕工作专班和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专班,强化非法捕捞全链条执法监管,推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四清四无”常态化,确保长江 “十年禁渔”开好局起好步。

3.主要任务:按照全覆盖、无死角的要求,加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走访摸排,深挖细查违法捕捞活动线索,高频次开展巡航执法,持续打击电毒炸等各类非法捕捞和破坏珍稀濒危水生生物行动。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强化源头治理,持续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严厉打击“三无”船舶涉渔行为。规范休闲垂钓管理,严禁使用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严厉打击一人多杆、单线多钓、长线多钓等生产性垂钓作业行为。推动建立水产品“合格证+追溯凭证”索证索票制度,推动长江野生江鲜禁售禁食。落实长江流域 “一江两湖七河”渔政执法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渔政执法能力建设。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健全并落实网格化管理制度,发挥协助巡护、社会监督作用,进一步提升执法效能。

承担单位:昆明、昭通、曲靖、楚雄、大理、丽江、迪庆州(市)农业农村局,滇池、程海、泸沽湖管理局。

(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规范利用专项执法行动

1.行动时段:全年。

2.行动目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严厉打击非法猎捕、交易(贸易)、运输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提高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经营利用水平。

3.主要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关于开展“清风行动”的通知》等有关要求,依法依职能严格规范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行为,全面加强猎捕、人工繁育及展示展演场所监管。充分发挥举报平台作用,按职责分工及时受理违规经营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举报,快查快办、严查严办。加强科普宣传,提高全社会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引导树立科学文明的饮食观,摒弃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

承担单位:各州(市)农业农村局、各重点湖泊管理局。

(三)珠江等相关水域禁渔专项执法行动

1.行动时段:按相关规定时间开展专项执法行动。

2 .行动目标:贯彻《渔业法》相关规定,落实《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要求和我省各地相关规定,开展禁渔专项执法行动,实现生态保护与渔业高质量发展相统一。

3.主要任务:多角度、全方位宣传内陆重点水域禁渔政策。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禁渔渔船台账,落实“集中停靠”“定人联船”“信息周报”等管理制度,掌握所辖渔船动态。组织水上、陆上禁渔巡回检查、交叉执法、联合执法,确保禁渔秩序平稳。适时组织执法联动活动和省际间联合交叉执法行动。严厉打击生产性垂钓作业行为,娱乐性垂钓行为不再列入执法查处范围,地方另有规定的除外。

承担单位:珠江流域各州(市)农业农村局、抚仙湖管理局。

(四)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专项执法行动

1.行动时段:全年。

2.行动目标:贯彻落实《渔业法》《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等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三无”船舶涉渔行为,持续推进“绝户网”清理取缔,拆解、销毁一批“三无”船舶和“绝户网”,推动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数量持续减少。

3.主要任务:加大水上执法力度,发现涉渔“三无”船舶以及套牌渔船,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取缔。推动部门间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建造、改造涉渔船舶的行为。加强渔船排查,对嫌疑船舶采取强制措施,经查实的涉渔“三无”船舶,坚持谁查获、谁处罚,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继续深入推进违规渔具整治“清网”行动,严厉打击使用禁用渔具和“绝户网”行为,依法严处渔获物幼鱼比例不符合国家通告要求的捕捞渔船。联合公安、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禁用渔具和“绝户网”生产、经营行为。积极组织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等违规网具公开集中拆解、销毁活动,以案释法,充分发挥震慑作用。

承担单位:各州(市)农业农村局、各重点湖泊管理局。

(五)打击电鱼行为专项执法行动

1.行动时段:全年。

2.行动目标:贯彻落实《渔业法》,严厉打击电鱼活动,确保大范围、群体性电鱼行为现象基本杜绝,散发性电鱼行为持续减少,部门协作机制有效运转。

3.主要任务:对举报频繁、存在时间长、群众反映多的电鱼行为高发、频发水域加强执法巡查频度,必要时开展驻守监管。加大处罚力度,对涉案电鱼器具和“三无”船舶一律没收,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创新执法检查形式,加强渔业渔政同公安、市场监管、工信、网信等部门联动协同执法,深挖排查电鱼违法线索及链条,严厉打击违法制造、销售电鱼相关器具行为,并依法取缔黑窝点、黑作坊,严肃查处从事电鱼渔具销售的商店、商家和电商平台,消除违法土壤。加强统筹协调,落实打击电鱼执法行动纳入地方“河长制”“湖长制”绩效考核体系相关工作,加大考核力度。创新机制,加强部门协同,依法依职能强化渔业生态公益诉讼,加大对违法行为惩处力度,通过典型案件以案说法,提高法律震慑力。

承担单位:各州(市)农业农村局、各重点湖泊管理局。

(六)水产养殖用投入品规范使用专项执法行动

1.行动时段:全年。

2.行动目标:贯彻《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规定,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农渔发〔2021〕1号)安排部署,依法打击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环节相关违法行为,持续开展专项整治,进一步提升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推动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

3.主要任务:加强水产养殖场所定期巡查,加大对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禁止使用的药品与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特别是发现水产养殖者使用“非药品”“动保产品”“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假劣兽药养殖水产品的,要依法立案调查,并按《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未按照国家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相关规定处罚;发现的假劣兽药生产商、经营者有关线索要及时移交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水产养殖者使用未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饲料与饲料添加剂及农药、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由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依法查处。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和培训,引导养殖者使用国家批准的水产养殖用投入品。

承担单位:各州(市)农业农村局、各重点湖泊管理局。

五、工作要求

(一)统筹推进工作。各州(市)农业农村局及各重点湖泊管理局要充分认识“中国渔政亮剑2021”系列专项执法行动的重要意义,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扎实推进各项渔业专项执法行动,确保执法行动成效。同时,要按照《云南省农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云农机〔2020〕2号)、《关于加快推进水产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农规〔2019〕1号)等部署要求,统筹抓好渔业安全专项治理、非法养殖及水产苗种生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涉渔违法违规工程等方面的执法工作。水产养殖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依法移交生态环境部门查处。各单位要明确1名领导小组成员和1名联络员,4月10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处,6月30日、11月30日前报送上半年、全年工作总结及执法行动数据调度统计表。

(二)完善执法机制。各州(市)农业农村局及各重点湖泊管理局要加强与公安、海事、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网信、林草、水务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争取支持配合,推动建立完善联合执法、联合办案,构建捕捞、运输、销售全链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机制,提升监管合力。要敢于碰硬,对于发现的大案要坚决查处,依法公开,强化渔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达到“查办一起、震慑一片”的效果。

(三)创新执法制度。各州(市)农业农村局及各重点湖泊管理局要结合机构改革以后出现的新情况、新动态,立足职能,创新方式方法,在工作手段、资源整合、平台搭建等方面加强创新,提升渔政队伍履职能力,确保完成工作任务。加强《长江流域非法捕捞重点地区挂牌整治实施办法》等渔政执法相关制度的宣贯落实,提升监管合力。要充分发挥社会公益组织作用,主动公开举报电话,逐步完善有奖举报机制,构建专群结合监管机制。

(四)助力扫黑除恶。各州(市)农业农村局及各重点湖泊管理局要按照扫黑除恶常态化部署安排,继续深挖渔业领域内组织涉渔“三无”船舶非法捕捞、电毒炸鱼和渔港码头“扒皮”等涉黑涉恶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做好案件查办,坚决打击组织化、团伙化、链条化违法犯罪活动。

(五)积极宣传引导。各州(市)农业农村局及各重点湖泊管理局要将执法宣传摆到更加突出位置,与执法行动同研究、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营造“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监管氛围。强化以案释法,推动重大涉渔违法或犯罪案件在重点渔区进行公开宣判,强化警示作用。在充分发挥电视、电台、报纸等主流媒体宣传作用的基础上,要指定信息联络员做好向“中国渔政”和当地渔业渔政微信公众号及其他新媒体推送执法信息相关工作,及时宣传发布各地渔政执法重大案件,回应执法行动中的热点敏感信息。

(六)强化能力建设。各州(市)农业农村局及各重点湖泊管理局要按照《渔政执法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要求,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争取发改、财政等部门支持,加强渔政执法装备建设,并将装备运维、罚没物品处置等执法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全额保障。对于工作扎实、锐意创新、成绩突出的渔政执法集体和个人,要按照相关规定以适当方式予以奖励。贯彻《重大渔业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工作规定》《渔政执法工作规范(暂行)》,落实执法责任制,杜绝“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坚决清除涉渔违法违规“保护伞”,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素质过硬、党和人民满意的渔政执法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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