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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53000000362021051304
文  号
云农办渔〔2021〕44号
公开日期
2021-05-13
生成日期
2021-05-13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1-05-13 10:42:00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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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农渔发20211号)要求,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云南省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1年5月13日

 

 

云南省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农渔发20211号),现就加强全省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监管工作重点

(一)兽药监督管理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于预防、治疗、诊断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应按兽药监督管理。

(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

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水产养殖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应按饲料监督管理;在水产养殖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应按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

(三)无法界定的产品监督管理

各地农业农村局对无法界定的相关产品,及时向一上级主管部门请求明确。

二、监管工作任务

(一)严格冠名管理。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应当按照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的,无论冠以“xx剂”的名称,均应依法取得相应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方可生产、经营和使用。

(二)严格关键环节管理。水产养殖用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发布广告和使用等行为,应严格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监督管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生产、经营水产养殖用兽药和发布水产养殖用兽药广告。

(三)将动保产品纳入兽药管理。市售所谓“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产品中,用于预防、治疗、诊断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应按照兽药监督管理。

(四)加强假劣药品管理。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禁止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和原料药。水产养殖中禁止使用农药。

(五)加强水产养殖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水产养殖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审定、登记、生产、经营和使用等行为,应严格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监督管理。

三、工作措施

(一)开展普法宣传。加强《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教育,提升养殖从业人员水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提高相关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加强对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的监管。一是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门店和水产养殖场等场所广泛开展宣传。严格要求相关企业不生产和经营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以及未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水产养殖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二是引导养殖者应使用国家批准的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自行配制饲料严格遵守农业农村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引导养殖者应识别兽药标签上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号)和二维码标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产品标签、生产许可证、质量标准、质量检验合格证等信息;拒绝购买和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假(劣)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农药、未赋兽药二维码的兽药、无产品标签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三是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教育相关企业杜绝生产假、劣兽药等违法行为,依法科学规范生产、销售和使用水产养殖用投入品。

(二)加大服务力度。继续开展水产养殖用药减量行动和规范用药科普下乡活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2020年1、2号》的宣传培训,不断提高养殖者规范用药意识。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局要积极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在相关行政审批业务,以及水产养殖者在规范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方面提供服务,优化审批流程,引导其规范生产、经营和使用。

(三)开展专项整治。按照农业农村部安排部署,2021-2023年连续三年开展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相关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各州(市)农业农村局要将专项整治列入重点工作,落实责任,常抓不懈。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局要设立有奖举报电话,加大对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未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水产养殖用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和农药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重点查处故意以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名义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兽药,逃避兽药监管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局以及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渔政执法机构要依法、依职能,对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未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水产养殖用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和农药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试行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白名单制度是指:将农业农村部批准的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及其制定的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所列物质纳入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白名单,对白名单实施动态管理。水产养殖生产过程中除合法使用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白名单投入品外,不得非法使用其他投入品,否则依法予以查处或警示。对发现养殖者使用白名单以外投入品养殖食用水产养殖动物的,由地方各级渔业主管部门以及执法机构依法、依职能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各级农业农村局公开发布其养殖产品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的警示信息。

(五)建立完善制度机制。各州(市)农业农村局要依法加强对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等环节的管理,压实属地责任,形成监管合力。要结合新情况、新动态,立足职能,创新方式方法,建立完善制度机制,提升监管能力。要充分发挥社会公益组织作用,主动公开举报电话,逐步完善有奖举报机制,构建专群结合监管机制。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协作,加大对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相关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水产养殖用投入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

2021-2023年每年开展专项整治和白名单制度试行等工作情况的总结,请于当年11月20日前报送省农业农村厅。

联系人及电话:郝趁义 , 0871-65749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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