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文 号
- 云巩固振兴组〔2021〕1号
- 公开日期
- 2021-07-31
- 生成日期
- 2021-07-31
各州(市)党委、政府,省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中农组发〔2021〕7号)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现就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十四五”时期,要在全面解决绝对贫困问题基础上,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是实现有效衔接的基础和前提,要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全省还有一些脱贫户的发展基础比较脆弱,一些边缘户还面临致贫风险,一些农户会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一些原深度贫困县摘帽时间较晚,经济社会发展基础薄弱,容易发生返贫致贫现象。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是从制度上预防和解决返贫问题、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有效举措。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重要意义,树牢底线思维,持续压实责任,继续精准施策,补齐短板,消除风险,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帮扶,切实防止返贫致贫,坚决守住防止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二、具体任务
(一)明确监测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对脱贫户和实际在农村生产生活、享受农村公共服务及待遇的农村常住人口中重点人群进行定期排查,将存在返贫风险的脱贫不稳定户、存在致贫风险的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纳入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对象,重点监测其收入支出状况、"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状况等。重点关注大病重病和负担较重的慢性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及三、四级智力或精神残疾人,失能老年人口等特殊群体的家庭。
(二)合理确定监测范围。以脱贫攻坚期国家扶贫标准的1.5倍(2020年为6000元)为底线,省级每年年初综合全省社会经济发展条件、物价指数变化、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幅、农村低保标准调整等因素,动态确定全省监测底线。各州(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省的做法,合理确定监测范围,但不得低于全省监测底线,实事求是地确定监测对象规模。
(三)科学认定监测对象。将符合条件的实际在农村生产生活、享受农村公共服务及待遇的农村常住人口纳入监测对象管理。以各地监测底线为重要参考,充分结合各行业部门相关工作信息(各部门职责见附件1)进行综合研判和识别,符合条件的按程序纳入监测对象管理。识别时有10类情形的原则上不得纳入监测对象(详见附件2),特殊情况确需纳入的,要查实情况并对群众做出专门说明。
(四)防止规模性返贫。各级各部门要实时监测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以及疫情等各类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带来的影响,全力防范大宗农副产品价格持续大幅下滑、农村劳动力失业明显增多、乡村产业项目失败、大中型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搬迁人口就业和社区融入等方面的风险隐患,发现解决因工作、责任、政策落实不到位造成的返贫现象,及时排查预警区域性、规模性返贫风险,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帮扶举措,坚决守住防止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三、方法步骤
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遵循早发现、早干预、早帮扶的原则,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群众自主申报。“全国防返贫监测系统手机APP”、“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乡村振兴咨询服务平台"和云南省"政府救助平台"常年开放,引导有困难的群众使用平台自主申报,县级部门及时受理。
(二)综合分析研判。进一步健全监测对象快速发现和响应机制,采取干部定期排查、农户自主申报、部门筛查预警相互协同的监测方式,以行政村为单元,由驻村工作队员、乡(镇)及村(组)干部负责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工作,根据村情民情、产业就业变化、农户家庭突发事件等情况定期开展排查。县(市、区)乡村振兴部门牵头,有关行业部门参与,综合分析工作数据和媒体、信访等渠道反馈的信息,形成到户预警信息,按月反馈到村,在排查时对预警线索信息进行核实。综合分析研判定期排查、农户自主申报和预警信息核实等情况,确定本村重点核查对象。
(三)实地调查。由驻村队员、乡村干部对重点核查对象逐户实地调查,主要核查农户的人口、收入、住房、饮水、财产以及家庭成员从业、健康、劳动力、就学、家庭变故等情况,重点查清农户收入稳定性、产业持续性、就业稳定性、因病因灾因意外等刚性支出、“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等变化情况,摸清返贫致贫风险点。拟纳入监测对象的农户,应填写纳入监测申请,签署承诺提供的情况真实可靠,同意授权依法查询家庭资产、医疗教育开支等信息的授权承诺书。
(四)评议公示。以行政村为单元按月提出拟纳入监测对象名单,召集有关村民小组党员和户主参加的会议,把名单向群众公布,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和反映的问题要组织核实,并及时向群众反馈。根据评议和核实情况,将拟纳入监测对象名单提交村"两委"研究,并逐户逐人提出帮扶措施,在村民小组公开场所及云南省"政府救助平台"网络渠道公示5个工作日。对举报或反映的问题,应由受理单位组织调查核实,及时处理。无异议后报乡(镇)审核。
(五)乡镇审核。乡(镇)在抽查核实的基础上,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行政村拟纳入监测对象名单,逐户明确帮扶措施,报县(市、区)乡村振兴部门确定。
(六)县级确定。县(市、区)乡村振兴部门对拟纳入监测对象牵头联审,组织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卫健、市场监管、林草、医保、统计(调查)、残联、人民银行等部门复核家庭资产信息和基本信息,核准户口、房产、车辆、国家公职人员、经营实体、健康状况、就学情况、外出务工、家庭成员关系等重点信息,将符合条件的确定为监测对象,并报县(市、区)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明确帮扶主责部门,落实帮扶措施,及时组织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
四、分类精准帮扶
要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根据监测对象的风险类别和发展需求及时开展针对性帮扶。对风险单一的,实施单项措施,防止陷入福利陷阱;对风险复杂多样的,因户施策落实综合性帮扶措施;对有劳动力的,坚持开发式帮扶方针,促进稳定增收;对无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依规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做好兜底保障;对内生动力不足的,持续扶志扶智,激发内生动力,增强发展能力。帮扶措施要在村内公示,接受监督。
五、帮扶成效评议和风险消除
(一)开展帮扶成效评议。各县(市、区)要以行政村为单元,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监测对象帮扶成效评议工作。紧紧围绕“两不愁三保障”,逐户对帮扶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返贫致贫风险点消除情况、家庭收入稳定性、家庭成员内生动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对风险消除稳定性较弱,特别是收入不稳定、刚性支出不可控的,在促进稳定增收及减轻家庭刚性支出负担、保障基本生活等方面继续给予精准帮扶。对无劳动能力的,持续落实社会保障措施,长期跟踪监测。对风险稳定消除的,召开村(组)党员群众参加的评议会,通报情况听取群众意见。
(二)严格风险消除程序。对评议后,达到风险消除的监测对象,要按"怎么进、怎么出"的原则,参照监测对象识别方法步骤,在监测对象知情同意的前提下,经实地调查公示、逐级审定等环节,由县(市、区)乡村振兴部门组织在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标注"风险消除",不再进行监测帮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把防止返贫、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摆在突出位置,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层层压实责任。各级党委政府是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的责任主体。州(市)党委政府要全程督导,县(市、区)党委政府承担主体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县(市、区)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负总责,并对发生规模性返贫承担领导责任。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各级行业部门要全面参与工作,按《相关部门职责》及时提供部门工作数据,并对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的行业数据承担筛查、比对、核准责任,对部门职责范围内相关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省级部门对县级申请核查的对象信息要开通信息筛查直通车。县(市、区)乡村振兴部门要对信息录入质量承担责任。各级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要通过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工作,全面落实数据管理和共享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手段提升监测准确性,提升工作管理水平和能力。
(二)精心组织。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统筹协调,细化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监测范围、工作责任及方法、步骤。充分运用数据信息系统,提高智慧化水平,减少不必要的填表报数,减轻基层负担,各地信息系统管理员要相对稳定,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州(市)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要强化督促检查和工作调度;县(市、区)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要持续培训监测帮扶工作人员,做到参与人员政策清楚、信息上报准确、帮扶程序规范、结果公正公平。
(三)严格考核评估。将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成效作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重要内容,纳入省委、省政府对各地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范围,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在相关考核评估、督查巡查、审计监督中,凡出现弄虚作假、失职失责,造成规模性返贫的,在成效考核中作扣分处理,"并严肃处理,追究问责。
附件:1.相关部门职责
2.原则上不得纳入监测对象的10类情形
云南省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
2021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相关部门职责
教育部门:负责提供在民办高等学校或沿海发达地区公办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信息;核准监测对象就学及省内就读学生受资助情况。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公安部门:1.负责核准监测对象姓名、户籍、居民身份证、同户成员等信息;2.交警部门负责提供并比对监测对象家庭拥有机动车信息,提供因交通事故致伤、致残、致亡的农户信息;3. 刑侦部门负责提供因各类刑事案件造成家庭重要劳动力致伤、致残、致亡的农户信息;4.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民政部门:负责核查监测对象享受低保、特困供养等情况,提供给予临时救助的农户或个人信息,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人社部门:负责核查监测对象参加养老保险及务工等情况,提供家庭原有外出务工人员,但因各种原因一个月以上未复工农户信息,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提供监测对象购买商品房、门面房等不动产登记证信息,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住建部门:负责核查认定监测对象住房面积、住房等级、配套设施等情况,提供新认定为C、D级危房的农户信息,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核准监测对象发展种养殖业面积(规模)、水产养殖面积、联结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情况以及村级集体经济收入等情况,提供受病虫害、旱灾、泥石流等灾害影响种养业生产的农户信息,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水利部门:负责核准监测对象饮水保障情况,提供饮水未完全保障的农户信息,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卫健部门:负责提供监测对象疾病救治信息,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受地质灾害、地震、气象条件突变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农户信息和因发生火灾造成损失的农户信息,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信息,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其他部门:负责核查、提供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情况、数据,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附件2
原则上不得纳入监测对象的10类情形
一、有家庭成员或户主的父母、配偶、子女为国家公职人员的。
二、有家庭成员任“村三委”干部并定期领取薪酬的。
三、购买了消费型汽车的。
四、在城镇拥有自建房或购买商品房、门面房以及其他经营用房的。
五、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公司、企业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
六、种植、养殖大户或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为享受监测对象帮扶支持,故意分户、并户,不符合监测对象识别条件的。
八、空挂户或为套取帮扶支持将户口迁入村组的空挂人口。
九、死亡人员、服刑人员、失踪人员以及与户主不共享开支或收入的人员。
十、纳入失信惩戒不符合监测对象识别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