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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2022-01-10 15:56:33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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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农业农村局,厅机关有关处室,有关检测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厉打击使用禁限用药物、农兽药残留超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省农业农村厅研究制定了《云南省202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2年1月6日

 

云南省202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工作,严厉打击使用禁限用药物、农兽药残留超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抽查重点

根据历年来国家、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媒体报道和群众投诉举报的质量安全问题、省级有关部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结合我省蔬菜、水果等“菜篮子”产品主要生产和外销区域,重点聚焦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集中治理的问题品种。

(一)重点品种

种植业产品:蔬菜产品聚焦芹菜、韭菜、豇豆、叶用莴苣、甘蓝、大白菜、普通白菜、花椰菜、番茄、辣椒、茄子、黄瓜、冬瓜、洋葱、马铃薯、白萝卜、胡萝卜等;水果产品聚焦香蕉、桔(柑橘、橙、沃柑)、草莓、葡萄、苹果、梨等。对于所抽取的地区有豇豆、韭菜、芹菜、香葱和香蕉、柑橘产品的,要加大抽检比例。

畜禽产品:鸡蛋、鸡肉、猪肉、猪肝、牛肉、羊肉等。对于所抽取的地区有乌鸡产品的,要加大抽检比例。

(二)重点对象

种植养殖基地、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种植养殖大户、屠宰厂(场);外销北京、上海、广州等全国重点城市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加大抽检频次;适当包含一定比例小散户。

(三)重点参数

禁止使用的农药及蔬菜、水果等特定农产品中禁用农药,畜禽产品中禁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产蛋期不得使用兽药、停止使用兽药等,豇豆、韭菜、芹菜、香蕉、柑橘等品种中部分常规农药残留。

每个县抽取样品不超过20个,每个抽样单位抽取样品总共不超过2个(且不得来自同一来源)。

二、抽查时间及频次

各州(市)农业农村局应按照农产品生产季度特点,分批安排抽检检测任务(原则上分为4次),每检测一批报告一批。所有抽样检测任务应于2022年12月10日前全部完成。

三、抽查任务

监督抽查任务详见附件1。

四、抽样检测及判定

(一)抽样、制样

抽样、制样工作由各州(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任务承检机构配合州(市)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或委托县级执法机构)开展。抽样过程中,执法人员要与生产主体同时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确认,样品抽样费用由抽样人员按照市场价格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移动支付方式支付,并在“风险监测采样系统”APP中填写完整的采样信息,拍摄采样场所具有代表性的照片2张以上上传。

(二)抽查检测

1.监督抽查的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严格按照《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年)》的有关规定执行。

2.检测结果处理严格按照《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管理办法》(云农质〔2020〕7号)的有关要求和规定执行。

3.抽检样品编号:“省级监督抽查”行动汉语拼音首字母(用“S”代替)+被监测州(市)拼音首字母+年份(后两位)+月份(两位)+品类(一位,蔬菜1、水果2、 畜禽3)+流水号(三位)。例如:在昆明市抽取的第一个蔬菜样品编号为SKM22011001,依次类推。

4.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各州(市)农业农村局统筹辖区内获得“双认证”(计量认证“CMA”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CATL”)的州(市)、县(市、区)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负责,也可由各州(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如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能力不足以承担任务,可以委托第三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承担检测工作,但有关情况必须事先向省农业农村厅进行报告,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测结果报送。

(三)质控和复检

云南省农业科学院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负责对承担种植业产品和畜禽产品监督抽查项目的单位开展样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质量管控,并承担监督抽查中不合格样品的复检工作。

五、方案和结果报送

(一)抽查方案报送。各州(市)农业农村局应于2022年1月30日前将监督抽查实施方案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二)检测结果报送。抽检结果报送采用“随检随报”方式。各州(市)农业农村局及时将每次抽检及检测情况报送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抄送省农科院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不合格样品检测报告应及时通报属地农业农村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请于2022年12月15日前将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年度工作报告及结果汇总表(附件2)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抄送省农科院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省农科院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汇总各任务承担单位工作报告后,于2022年12月25日前将总分析报告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三)查处结果报送。查处结果报送采用“随查随报”方式。各州(市)农业农村部门每次开展执法查处后,及时将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表(附件3)和处罚决定书、案件卷宗扫描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和法规处。

六、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工作责任。各州(市)农业农村局要树立“发现问题是业绩,解决问题是政绩”的理念,认真开展好监督抽查工作,严格落实“五个必抽”:国家、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必抽,“一县一业”示范县、特色县必抽,云南省绿色食品牌“10大名品”必抽,省级以上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必抽,2018年以来国家、省级例行监测发现的问题主体必抽。省农业农村厅将把各地发现问题(问题发现率不低于2%)和查处案件情况(县均办案率不低于2起)纳入年度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和质量工作考核重要指标,并适时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飞行检查,对各州(市)开展监督抽查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二)遵规守纪,严格规范实施。各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应严格遵守《农业部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农政发〔2015〕4号)及《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管理办法》(云农质〔2020〕7号)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确保监督抽查工作合法合规、科学客观;承担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检测技术要求,科学、客观、规范地开展好检测工作,按时完成任务,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三)加强执法,确保取得实效。坚持问题导向,实施“检打联动”,各任务承担单位要及时进行样品检测,发现不合格样品后,要于24小时内通知属地农业农村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属地农业农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收到不合格样品检测报告后,要立即启动执法程序,及时固定证据,查清、纠正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跟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切实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到底。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云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案件线索通报案件移送和重大案件联合督办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绝不手软,依法从严处理,加大打击力度,切实发挥司法震慑作用。

(四)强化协作,发挥监管效能。各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种植养殖管理部门和各承担任务检测机构要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依法处置抽检不合格样品,切实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效能。

工作中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

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联系人及电话:邓志平、王玥,0871-65352905,邮箱:ynnytaj@126.com;法规处联系人及电话:李光仪,0871-65749015,邮箱:2695817039@qq.com。

省农科院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联系人及电话:魏茂琼,0871-65667732,295765999@qq.com。

附件:1.2022年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任务表

          2.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

          3.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表

          4.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重点治理品种种植(养殖)情况分布表

          5.农产品检测复检机构名单

 

相关附件:

1.2022年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任务表

2.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

3.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表

4.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重点治理品种种植(养殖)情况分布表

5.农产品检测复检机构名单

(拟稿人:邓志平 审核人:杨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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