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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2022年重大动物疫病免疫计划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2-02-17 10:02:00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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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农业农村局,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贯彻落实《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切实做好我省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我厅组织制定了《云南省2022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2年1月17日

 

云南省2022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一、免疫病种及总体要求

(一)免疫病种

国家强制免疫病种: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

地方强制免疫病种:各州(市)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辖区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对猪瘟、新城疫、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 牛结节性皮肤病、羊痘、狂犬病、炭疽等疫病实施强制免疫。

(二)免疫要求

散养动物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方式进行,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地区实施计划免疫。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工作分别于3月31日和9月30日前结束;动物防疫整村推进工作覆盖率达100%;畜禽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三)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省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按规定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后,可不实施免疫。

口蹄疫:对全省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对全省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各州(市)可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对猪实施A型口蹄疫免疫,经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实施。

小反刍兽疫:对全省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如计划开展小反刍兽疫非免疫无疫区建设的地区,经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各州(市)按照《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开展免疫。

二、疫苗种类

经国家批准使用的H5 + 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口蹄疫疫苗、小反刍兽疫疫苗、猪瘟疫苗、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苗。疫苗生产企业和具体产品信息,请查询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http://vdts.ivdc.org.cn:8081/cx/)。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免疫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承担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接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组织实施

(一)制定工作实施计划。各地要按照云南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本地区强制免疫的具体实施方案。要继续深入开展动物防疫整村推进工作,积极探索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

(二)推进“先打后补”。按照《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农办牧〔2021〕8号)精神,规模养殖场(户)可采用自行免疫、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全面推进“先打后补”工作。在2022年年底前实现规模养殖场(户)全覆盖;到2025年,逐步全面取消政府招标采购强制免疫疫苗。

(三)规范疫苗采购和使用管理。各州(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健全本部门疫苗采购制度,完善内部管控体系,严格规范疫苗采购活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加强疫苗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疫苗采购应以质量、免疫效果、价格和售后服务等综合指标为评判标准。禁止疫苗企业恶意竞标、串标,凡发现企业存在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参与竞标、超出使用范围宣传等行为的,将其列入黑名单。各地应建立健全疫苗供应、空瓶回收、报废和无害化处理制度,制定疫苗配送计划,加强疫苗运输和保存管理,实行全程冷链运输。

(四)规范免疫操作技术。各州(市)要组织好动物防疫合作社成员、兽医技术人员、村级防疫员的技能培训,规范免疫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做好消毒和个人防护工作,确保免疫质量。疫苗及诊断试剂供应企业要做好技术服务。

(五)健全完善养殖档案。乡镇畜牧兽医机构、村级防疫员、养殖场(户)要做好免疫记录,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养殖场(户)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

(六)强化免疫信息报送。州(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月报告疫苗采购情况,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月报告免疫情况。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情况实行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按时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随时报告。

(七)及时开展效果评价。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要组织开展免疫效果抽查,确保免疫效果;对辖区内的动物疫病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省农业农村厅将根据免疫情况组织随机抽检,并通报抽检结果。

(八)巩固边境免疫带建设。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实际,边境各州(市)持续做好边境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关注境外动物疫病流行及疫情发生情况,落实免疫经费,优先保障边境地区疫苗储备充足、有效供应,强化免疫密度和质量,有效降低境外动物疫情传入风险。

五、监督管理

(一)强化职责分工。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负总责,落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保证免疫密度。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负责组织强制免疫疫苗的招标采购、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定期对行政区域内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养殖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各级承担动物卫生监督职责的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

(二)强化责任制落实。要针对免疫工作,细化责任,层层落实到人。对不履行强制免疫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强化动物卫生监管。各地要加强免疫日常监管,定期查验养殖档案、免疫档案,督促养殖场(户)做好饲养动物实施免疫接种、防疫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认真记录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信息。在日常检疫监督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将线索移交执法部门查处。

(四)强化经费落实。根据国家确定的强制免疫病种,结合畜禽饲养量、单个畜禽补助标准等因素,中央财政强制免疫补助经费及省本级财政配套经费将切块下达各州(市)财政,用于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

各州(市)根据疫苗实际招标价格、需求数量和动物防疫工作需要,结合财政补助资金份额,据实安排财政补助资金,重点保障边境地区强制免疫需要,确保构筑有效免疫屏障。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确保强制免疫补助经费落实到位,组织做好“先打后补”资金兑补管理和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工作。加强经费使用监管,确保经费专款专用,使用规范合理。

附件:

1.猪口蹄疫、猪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计划

2.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计划

3.牛羊口蹄疫免疫计划

4.小反刍兽疫免疫计划

5.主要常规动物疫病免疫计划

 

附件1

猪口蹄疫、猪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计划

一、疫苗种类

经国家批准使用的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猪瘟疫苗、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

二、免疫范围

对辖区内所有存栏生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结合当地实际防控需要进行免疫。

三、推荐免疫程序

(一)散养户免疫

春、秋两季进行一次集中免疫,已开展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的地区,可结合动物防疫合作社的工作,开展程序免疫。

(二)规模养殖场免疫

有条件的规模养殖场、种猪场可按本场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或结合免疫抗体监测结果适时免疫。

(三)补充免疫

对用于近期屠宰以外的生猪、新补栏和漏免生猪进行补充免疫。

四、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健康猪进行一次强化免疫。边境地区受到境外动物疫情威胁时,要对距边境沿线纵深30公里范围内所有生猪进行一次加强免疫,近1个月内新免疫的猪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五、免疫方法

(一)散养户

采用生猪“321”免疫技术进行免疫,即在生猪颈部一侧注射口蹄疫疫苗1.2头份(灭活疫苗和合成肽疫苗均可),同时用猪瘟稀释液对猪瘟脾淋活疫苗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进行混合稀释,确保混合后的稀释液中每毫升同时含1头份的猪瘟活疫苗和1头份的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将稀释好的混合液在猪另一侧颈部注射1.2头份。

(二)规模养殖场

按免疫程序自行分病种进行免疫。商品猪可结合本场免疫程序参考“321”免疫技术进行免疫。

六、免疫效果监测

(一)检测方法

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抗体均采用ELISA试验方法进行监测。

(二)免疫效果判定

免疫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存栏猪抗体合格率达到≥70%判定为群体合格。

七、“321”免疫技术注意事项

(一)确保疫苗配比稀释操作规范、注射剂量的准确,不可超剂量免疫。

(二)口蹄疫灭活疫苗、稀释液使用前须恢复常温后使用。

(三)免疫后35-40天进行三种疫苗免疫效果评价。

(四)种公猪免疫后需停止供精10天,再次供精前采集1次精液无害化处理后可正常供精。

 

附件2

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计划

一、疫苗种类

经国家批准使用的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H5N6 H5-Re13株+H5N8 H5-Re14株+H7N9 H7-Re4株)、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细胞源,H5N6 H5-Re13株+H5N8 H5-Re14株+H7N9 H7-Re4株)疫苗。

二、免疫范围

辖区内所有鸡、鸭、鹅,以及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和珍禽等。

三、推荐免疫程序

有条件的规模养殖场、种禽场可按本场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生长期少于70天的肉禽进行一次免疫,生长期超过70天的肉禽、蛋禽建议每批次进行2-3次免疫,每次间隔3-4周。

鸭、鹅免疫接种剂量为:2-5周龄鸭和鹅,每只0.5毫升;5周龄以上鸭,每只1毫升;5周龄以上鹅,每只1.5毫升。

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珍禽等,参考生长期超过70天的肉禽、蛋禽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四、紧急免疫

发生家禽疫情、人间疫情或检出病原学阳性的禽群,要根据受威胁区家禽免疫抗体监测情况,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加强免疫;边境地区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边境沿线纵深30公里范围内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新免疫的家禽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五、免疫效果评估

(一)检测方法

家禽免疫后21天,进行血凝及血凝抑制试验(HA-HI)监测免疫效果。

(二)免疫效果判定

禽流感抗体血凝抑制试验(HI)抗体效价≥24判定为合格。存栏禽群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3

牛羊口蹄疫免疫计划

一、疫苗种类

经国家批准使用的牛羊口蹄疫疫苗。

二、免疫范围

对辖区内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

三、推荐免疫程序

(一)规模养殖场和种畜场免疫

有条件的规模养殖场、种畜场可按本场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或结合免疫抗体监测结果适时免疫。

(二)散养户免疫

春、秋两季对所有易感牛羊进行一次集中免疫。已实现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的地区,可结合动物防疫合作社的工作,开展程序免疫。

四、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结合病原学监测结果,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易感牛羊进行一次强化免疫。边境地区受到境外动物疫情威胁时,要对距边境沿线纵深30公里以内的所有易感牛羊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新免疫的牛羊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五、免疫方法

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一)检测方法

牛羊免疫21天后,进行ELISA免疫抗体监测。

(二)免疫效果判定

免疫抗体ELISA检测阳性为合格。

存栏牛羊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为群体合格。

 

附件4

小反刍兽疫免疫计划

一、疫苗种类

经国家批准使用的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二、免疫范围

对辖区内所有新补栏羊只、超过免疫保护期的羊只进行免疫。

三、推荐免疫程序

(一)规模养殖场和种畜场免疫

有条件的规模养殖场、种羊场可按本场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或结合免疫抗体监测结果适时免疫。

(二)散养户免疫

春、秋两季对处于免疫空白及免疫保护即将到期的种公羊、种母羊(空怀)、育肥羊、羔羊(1月龄以上)进行集中免疫,怀孕母羊可于怀孕前期1-3个月内免疫或生产后进行免疫。已实现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的地区,可结合动物防疫合作社的工作,开展程序免疫。

四、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结合病原学监测结果,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羊进行一次强化免疫。边境地区受到境外动物疫情威胁时,要对距边境沿线纵深30公里以内的易感羊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新免疫的羊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五、免疫方法

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疫苗稀释后须在40分钟内用完,稀释一瓶用一瓶。

六、免疫效果监测

(一)检测方法

免疫21天后,进行ELISA免疫抗体监测。

(二)免疫效果判定

存栏羊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为群体合格。

 

附件5

主要常规动物疫病免疫计划

一、新城疫

(一)规模场免疫

规模养殖场新城疫免疫按免疫程序免疫。

(二)散养户免疫

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及时对新补栏鸡进行补免。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等高风险区域内的所有鸡只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新免疫的鸡只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四)免疫方法

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操作使用。

二、狂犬病

(一)免疫程序

初生幼犬3月龄时进行初免,12月龄时进行第二次免疫,此后每年进行一次免疫。

(二)免疫方法

按疫苗说明书规定进行操作。

三、炭疽

对3年内曾发生过疫情的乡镇易感畜每年进行一次免疫。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所有易感畜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拟稿人:查明恒 审核人:刘亚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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