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
近日,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云南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并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全文如下。
云南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精神,全面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遵循乡村发展规律,坚持数量服从质量、进度服从实效,求好不求快,因地制宜,实事求是,规划引领,分类施策,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构建政府、市场主体、村集体、村民共建共治共管格局,在县域内统筹推进重点工作,实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与公共基础设施改善、特色产业和乡村旅游发展、乡风文明进步等有机结合、互促互进。
到2025年,农村人居环境显著改善,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取得新进步。全省农村卫生户厕覆盖率达70%以上,厕所粪污基本得到有效处理,其中,九大高原湖泊(以下简称“九湖”)、赤水河流域覆盖率达95%左右,常住户100户以上自然村、“九湖”和赤水河流域自然村卫生公厕全覆盖。行政村生活污水治理率、收集处理率分别达40%、15%,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率达50%,其中,“九湖”流域村庄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率达75%以上。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覆盖率达80%以上,其中,“九湖”流域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分类投放、统一运输、集中处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水平显著提升,长效管护机制基本建立。建成1万个以上美丽村庄,全省村庄绿化覆盖率达48%。
到2025年,我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一、二、三类县分别达到以下目标。
一类县。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全面提升;农村卫生户厕基本普及,厕所粪污得到有效处理或资源化利用;乡(镇)镇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基本全覆盖,行政村生活污水治理率、收集处理率分别达90%、70%;乡(镇)镇区、村庄生活垃圾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并推动分类处理试点示范;“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实现全覆盖;长效管护机制全面建立。
二类县。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持续完善;农村户用厕所愿改尽改,厕所粪污基本得到有效处理或资源化利用;乡(镇)镇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达80%以上,行政村生活污水治理率、收集处理率分别达60%、30%;乡(镇)镇区、村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基本实现全覆盖,处理设施覆盖率达90%以上;“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覆盖率达80%以上;长效管护机制基本建立。
三类县。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农村卫生户厕普及率稳步提高,厕所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能力不断提升;乡(镇)镇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达70%以上,行政村生活污水治理率、收集处理率分别达30%、8%;乡(镇)镇区、村庄生活垃圾治理水平有新提升,处理设施覆盖率达80%以上;“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覆盖率达65%以上;村容村貌持续改善。
二、扎实推进农村厕所革命
(一)逐步普及农村卫生厕所。到2025年,以二、三类县和“九湖”、赤水河流域为重点,改造建设农村卫生户厕176万座以上。合理规划布局自然村卫生公厕,在常住户100户以上自然村、“九湖”和赤水河流域改造建设自然村卫生公厕1.7万座以上。推进乡村景区旅游厕所建设。新改户厕提倡入院,有条件的推动入室,新建农房应配套建设卫生厕所及粪污处理设施设备。
(二)切实提高改厕质量。充分考虑地域环境、民族风俗等情况,选择群众接受、经济适用、不污染环境的改厕技术模式,宜水则水、宜旱则旱。技术模式应经过试点试验,成熟后再逐步推开。在高寒山区、干旱缺水等地区推广节水型、少水型水冲设施,或改建达标的卫生旱厕。加强生产流通领域农村改厕产品质量监管,把好采购质量关。强化施工质量监管,落实农村改厕技术指导员制度,统建厕所要督促施工方履行保修责任,农户自建厕所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施工。
(三)加强厕所粪污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加强农村厕所革命与生活污水治理有机衔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动卫生厕所改建与生活污水治理一体化建设,暂时无法同步建设的应为后期建设预留空间。因地制宜推广厕所粪污分散处理、集中处理与纳入污水管网统一处理等模式,鼓励联户、联村、村镇一体处理,逐步推动厕所粪污就地就农消纳、资源化利用。
三、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四)分区分类推进治理。优先治理“九湖”和赤水河流域,重点治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黑臭水体集中区域、城乡结合部、乡(镇)政府驻地、中心村、旅游风景区等区域农村生活污水。开展坝区、山区、半山区以及干旱缺水、高寒山区等典型地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试点。根据村庄位置、人口规模、环境容量等因素,选择符合农村实际的生活污水治理模式,优先推广运行费用低、管护简便的治理技术。对人口规模较大、居住集中、水资源丰富的区域,鼓励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方式,优先接入城镇污水管网,适度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对地处偏远、规模较小的村庄,采取生态措施因循就势处理。积极推进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
(五)加强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全面摸清我省农村黑臭水体底数,建立治理台账,明确治理优先序,基本消除较大面积的农村黑臭水体。开展黑臭水体治理试点,以村内河塘沟渠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黑臭水体为重点,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综合治理,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治理模式。建立农村黑臭水体水质监测制度。推动河长制湖长制体系向村级延伸,建立健全促进水质改善的长效运行维护机制。
四、全面提升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水平
(六)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以农村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流域等为重点,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整治。因地制宜采取城乡一体化、镇村一体化、就地就近处理等模式,优化县域农村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布局。鼓励相邻县(市、区)、乡(镇)共建共享终端设施,实现每个县(市、区)具备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能力;边远地区采用小型化、分散化的无害化处理模式,降低设施建设和运行成本。推动乡(镇)镇区配置垃圾收运车辆,按实际需求建设垃圾转运站或压缩式转运站,实现每个乡(镇)具备垃圾转运能力,及时就近转运处理生活垃圾。推动村组生活垃圾收集房(桶、箱)全覆盖,做到防雨、防风、防渗、卫生。
(七)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减量。积极探索符合农村特点和农民习惯、简便易行的分类处理模式,减少垃圾出村处理量。有序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与资源化利用示范县创建。协同推进农村有机生活垃圾、厕所粪污、农业生产有机废弃物资源化处理利用,以乡(镇)或行政村为单位建设一批区域农村有机废弃物处置利用设施。扩大供销合作社等农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服务覆盖面。协同推进废旧农膜、农药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积极探索农村建筑垃圾等就地就近消纳方式。
五、整体提升村容村貌
(八)改善村庄公共环境。全面清理私搭乱建、乱堆乱放、乱贴乱画、卫生死角,整治残垣断壁、危废建筑,通过集约利用村庄闲置土地等方式扩大村庄公共空间。科学管控农村生产生活用火,加强农村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电视线“三线”维护梳理工作。健全村庄应急管理体系,合理布局应急避难场所和防汛、消防等救灾设施设备,畅通安全通道。整治农村户外广告,规范发布内容和设置行为。
(九)推进乡村绿化美化。深入实施乡村绿化美化行动,开展绿美乡村建设,突出保护乡村山体田园、河湖湿地、原生植被、古树名木等,因地制宜开展荒山荒地荒滩绿化,建设村庄小微公园和公共绿地,加强农田(牧场)防护林建设和修复。引导村民在农村“四旁”(村旁、渠旁、路旁、屋旁)建设“小花园”、“小果园”、“小菜园”等。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实行建档动态管理。在县域范围开展美丽乡村建设和美丽宜居村庄创建推介。支持条件适宜地区开展森林乡村建设,实施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试点。
(十)加强乡村风貌引导。按照“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村容村貌提升导则等,大力推进村庄、庭院整治,优化村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突出乡土风情、民族特色、地域特点,保持肌理、保存风貌,不搞大拆大建,防止千村一面。严格控制新建农房体量和风貌,已有农房要结合质量安全改造实施风貌提升。弘扬优秀农耕文化,加强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积极推进传统村落挂牌保护,严格保护传统建筑并加以修缮。
(十一)持续开展村庄清洁行动。巩固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成果,大力实施以“三清一改”(清理农村生活垃圾、清理村内塘沟、清理畜禽养殖粪污,改变影响农村人居环境的不良习惯)为重点的村庄清洁行动,由村庄面上清洁向屋内庭院、村庄周边拓展。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设立村庄清洁日等,推动村庄清洁行动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
(十二)协同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深入推进化肥减量增效行动和农膜回收行动,推动农业高质量绿色发展。推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加强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
六、保障措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完善联席会议、信息调度、情况通报、工作督导、年度考评等工作机制,每年至少召开1次现场推进会;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推进措施,主动靠前、密切配合。各州(市)党委、政府要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主要负责同志当好一线指挥,选优配强工作队伍。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实施建设美丽家园先锋行动。将国有农(林)场居住点纳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范围统筹考虑、同步推进。
(十四)加强分类指导。顺应村庄发展规律和演变趋势,合理确定村庄布局和类型,科学划定整治范围,统筹考虑发展定位、主导产业、人居环境、生态保护等村庄发展。“空心村”、已经明确的搬迁撤并类村庄不列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范围,重在保持干净整洁,保障现有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稳定运行。对一时难以确定类别的村庄,可暂不作分类。
(十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大投入保障,完善省、州(市)、县(市、区)三级政府共同投入机制,统筹安排土地出让收入用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鼓励各地区申报地方政府新增债券需求用于符合条件的项目;县(市、区)级可按规定统筹整合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相关资金和项目,逐村集中建设;继续落实农村厕所革命财政奖补政策;引导各类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对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供信贷支持;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护。落实农村人居环境相关设施建设用地用水用电保障和税收减免等政策。在严守耕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前提下,优先保障农村人居环境设施建设用地。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村建设工匠等采取以工代赈等方式承接农村人居环境小型工程项目。推进制度规章与标准体系建设,强化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强技术和人才支撑,研发推广节能节水降耗、资源循环利用等技术产品,建立完善技术专家库,选派专业技术人员驻村指导。
(十六)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充分体现乡村建设为农民而建,尊重农民意愿,激发内生动力,避免政府大包大揽。健全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进一步发挥共青团、妇联、少先队等群团组织作用,组织动员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村民等参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普及文明健康理念,深入开展卫生乡(镇)、卫生村创建。将村庄环境卫生等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并执行到位,深入开展美丽庭院评选、环境卫生红黑榜、积分兑换等活动,提高群众主人翁意识。
(十七)健全农村人居环境长效管护机制。基本建立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经费、有监督的农村人居环境长效管护机制,逐步建立农户合理付费、村级组织统筹、政府适当补助的运行管护经费保障制度。强化农村厕所日常管理,落实公厕管护责任。强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监管,对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建立完善台账,开展常态化问题排查整改。完善村庄保洁制度,确保自然村保洁员全覆盖。根据各地区财力,合理设置公益性岗位。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十八)强化督导考核。对各地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情况实行每月一调度、每季度一通报、每年一考评,纳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与县(市、区)党政班子和领导干部及乡村干部考核管理挂钩。到2025年年底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检查验收,检查结果与相关支持政策挂钩。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列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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