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农办产〔2022〕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2022年将开展第十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
本次监测对象为2019—2020年认定和监测合格、递补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全省共有39户企业在本次监测范围(附件1)。
二、监测程序
(一)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向州(市)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监测申请,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各有关州(市)农业农村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按照《办法》规定进行严格审核,提出初步监测意见和建议。对于初步监测不合格的龙头企业,所在州(市)要提出具体的监测意见。
(三)初步监测合格和正式递补的企业需在信息系统(http://202.127.46.84)中认真填报,并通过系统打印带有“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材料”水印字样的纸质材料。
三、相关要求
(一)各有关州(市)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组织企业准备监测材料,并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一致性进行复核、严格把关,一经查实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该企业监测申报资格。
(二)各有关州(市)农业农村部门请于2022年6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将相关监测材料(一式二份,原件至少1份)及《2022年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汇总表》(附件2)报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对未能按要求及时上报监测材料的企业或审核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将按照《通知》要求择优遴选推荐企业等额递补。
(三)为做好国家重点龙头企业递补的准备工作,请各州市农业农村部门严格按照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标准,推荐1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作为递补企业的后备名单,并报送《2022年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递补后备企业情况表》(附件3,填报数据需以审计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为准),对从事粮油、种业的企业,以及注册地在县域的企业优先推荐。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向湉湉,0871-65749556;通讯地址:昆明市万华路169号,邮编:650224;电子邮箱:ynxzqy@126.com。
附件:1.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名单
2.2022年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汇总表
3.2022年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递补后备企业情况表
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2年6月17日
相关附件:
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
(拟稿人:向湉湉 审核人:谭鸿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