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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云南省十二届五次会议第0271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政策与改革处       2022-06-09 16:09:31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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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光廷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产权交易配套机制建立的提案》(第0271号)已交省农业农村厅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功能”的建议

省农业农村厅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有关要求,积极开展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

(一)不断完善政策措施

2014年12月,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要求,要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完善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和管理网络,实现与省、州(市)互联互通,形成全省统一开放规范高效的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体系。

2015年9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意见》要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为各类农村产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包括现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中心、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和林权交易中心,以及各地探索建立的其他形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可以是独立的交易场所,也可以利用政务服务大厅等场所,形成“一个屋顶之下、多个服务窗口、多品种产权交易”的“一条龙”服务平台。

2016年8月,原省农业厅转发原农业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指导各州(市)农业局结合实际与《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意见》(云政办发〔2015〕71号)一并贯彻落实。

2020年11月,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印发《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 版)》,要求农村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资源出租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原则上在县(市、区)级平台组织交易。

(二)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成效

1.强化政策支撑。全省16个州(市)按照中央和省级文件要求,出台了建立和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实施意见,部分州(市)结合实际出台了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如,大理州印发《关于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建设工作方案》,文山州印发《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等。

2.市场主体形式多样。一是企业法人,昆明泛亚农村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农交所)、开远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为公司制企业法人。二是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建设,玉溪市9个县(区)及所属75个乡(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与农业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开展相关工作;红河州弥勒市、泸西县,普洱市景东县,丽江市古城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建设。三是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牵头建设,大理州12个县(市)、文山州及所属8个县(市)均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挂牌成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四是其他模式,文山州政府与省农村信用联社签订合作协议,乡(镇)按10万元/亩的收储价格出让土地给省农村信用联社建设网点,省农村信用联社负责建设300至500平方米规范化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给乡(镇)使用。

3.整合交易平台。部分州(市)充分整合现有各级各类农村产权流转服务平台,探索以县为单位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如,红河州开远市抓住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的契机,整合了市、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机构,于2014年引进第三方中介,成立市场化运作的“开远城乡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并设立三年过渡期,逐步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由“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过渡。截至2020年底,该中心累计完成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48宗,交易面积2.71万亩,交易金额4.18亿元。

4.突出市场公益性服务。昆明市政府每年出资100万元向昆明泛亚联合产权交易所、红河州开远市政府每年出资20万元向开远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购买服务,承担农村产权交易公益性服务。其他由农业农村、公共资源交易等部门牵头建设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均为公益性服务机构。

5.建设统一的信息网络平台。各州(市)、县(市、区)基本采取集中建设、分级使用、数据共享、综合监督的建设模式,形成“统一平台建设、统一交易软件、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文书格式、统一交易鉴证、统一监督管理、统一法律服务”的农村产权交易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如,昆明农村产权流转服务平台,实现全市范围内农村产权交易信息互通、互认、共享,为各类农村产权的规范化、市场化流转提供服务功能支撑,实现农村产权交易信息一处登记、全市发布、规范交易。

(三)取得成效

一是通过交易市场开展公开、公正、公平交易,保证了农民的知情权、表决权、监督权,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价机制,也充分维护了农民和竞标方的利益,保证集体资产不流失或变相流失,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二是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现农村集体资产价值,金融机构进行评估后授信放贷,拓宽市场主体的融资渠道。

二、关于“建议出台相关的制度规范,落实土地经营权流转用途审查”的建议

2015年4月,原省农业厅会同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原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71号)。

(一)建立土地流转的备案制度。明确按照工商资本租赁农地面积多少,建立了省、州(市)、县(市、区)分级备案制度,500亩以下的由乡(镇)政府备案,500亩至1000亩的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备案,1000亩至“非农化”2000亩的由州(市)农业农村部门备案,2000“非农化”亩以上的由省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备案,备案事项应包括农地租赁合同、农地使用情况等内容。通过全面备案制度的建立,准确掌握工商资本租地情况,更好实施监管。

(二)依法探索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制度。明确各地对工商资本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有上限控制的要求,制定相应控制标准。既可以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工商资本租赁农地面积占承包耕地总面积比例上限,也可以确定单个企业(组织或个人)租赁农地面积上限。探索建立由农业、党委农办、国土、工商等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流转农地农民代表和农业专家等有关部门、机构和人员组成,多方参与的农地流转审查审核机制。可采取书面报告和现场查看等方式,对租赁农地企业(组织或个人)的主体资质、农业经营能力、经营项目、土地用途、风险防范,以及是否符合当地产业布局和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等事项进行审查审核,提出审查审核意见,促进项目依法规范实施,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三)建立健全工商资本租赁农地风险防范机制。明确各地要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意见》(云政办发〔2015〕71号)要求,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促进工商资本租赁农地通过公开市场规范进行。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4〕46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基层农经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工作队伍,指导农户签订规范的工商资本租赁农地流转合同,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纠纷调解仲裁等化解机制。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要坚持先付租金、后用地原则,按照流入方缴纳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方式,建立健全租赁农地风险保障金制度,并与开展农业保险、担保相结合,提高风险保障能力。

(四)强化落实工商资本租赁农地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明确各地要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用途管制,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切实保障农地农用,严禁耕地“非农化”,管控耕地“非粮化”。由农业部门牵头、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项目实施、风险防范等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国土、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失信租赁农地企业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启动联合惩戒机制。对违反合同约定的,支持流出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除农地租赁合同,并要求赔偿。

三、关于“积极支持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落地”的建议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积极与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进行联系对接。经了解,建设银行创新推出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抵押,通过与农村产权交易系统平台数据直连,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农业发展银行充分依托土地类项目,尤其是“两项指标”类项目现金流充足、回报率高等特点,在多规合一、整体立项的前提下,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密切相关的强公益性、弱现金流项目,与土地类项目有机地结合起来,按照“公益性项目、市场化运作”原则予以整体支持,通过“土地+”“两项指标受益”等模式能够较好地破解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和脱贫攻坚中“贷给谁、怎么贷、如何还”的问题,创新推出农村土地流转和土地规模经营贷款,目前资金规模达78亿元。

四、下步工作打算

省农业农村厅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探索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指导信息发布平台,落实好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审查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加强农村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将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领域资金支持,加大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管,督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减费让利,引导融资担保公司,特别是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费率。

感谢您对全省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帮助和支持。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5月26日

(联系人及电话:周源 0871-65652942

(拟稿人:周源 审核人:陈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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