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正文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政协云南省十二届五次会议第0632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 2022-07-12 09:09:30
【字体:大 中 小】
【字体:大 中 小】
让迥·贡觉丹增委员:
《关于尽快审批迪庆藏族自治州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的建议》收悉,省自然资源厅提供了会办意见,结合省农业农村厅的职能职责和实际工作情况,经认真研究,现一并答复如下。
省农业农村厅先后收到省政府批转的迪庆、丽江、西双版纳3个州(市)重新调整制定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的请示,省农业农村厅高度重视,根据《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相关要求,省农业农村厅对3个州(市)报件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组织调研组深入3个州(市)部分县、乡开展调研,草拟了批复意见(代拟稿),经报请省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及征求省自然资源厅意见,反复修改后形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全省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的请示》报省政府。
经省政府法律顾问处合法性审查和省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省政府批复省农业农村厅:暂不批准3个州(市)宅基地面积标准请示,要求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综合考虑全省各州(市)情况,统筹解决全省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问题,指导督促各地全面落实宅基地联审联管要求,严格执行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妥善解决好过渡期群众合理建房诉求,确保农村安定和谐。
目前,按照《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修订工作统一安排,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研究起草包括宅基地面积标准在内的《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宅基地部分修订草案。建议迪庆州在《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修订颁布后,对宅基地标准调整进行充分论证,并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法定程序,在省级标准范围内合理确定宅基地用地标准。在新的省级标准确定前,应严格执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现行标准。
感谢建言献策,希望今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宝贵意见建议。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5月31日
(拟稿人:吴红 审核人:崔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