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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政协云南省十二届五次会议第201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       2022-09-09 17:20:41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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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银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盘活农村闲置住房的提案》(第201号),已交省农业农村厅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农村宅基地管理推进情况

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是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房盘活利用的基础。2020年1月1日,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正式实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职责由自然资源部门划转到农业农村部门,农村宅基地审批权限由县级人民政府下放到乡级人民政府。两年多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大力推进乡镇政府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截至2022年6月底,全省有受理件的乡镇1301个,占全省95.2%,累计受理申请件14.5万宗;有审批件的乡镇1243个,占全省91%,累计审批件10.5万宗,审批率72.1%。

二、农村闲置住房盘活利用工作情况

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住房盘活利用工作,对于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和推动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作为第一轮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曾于2016-2018年期间开展过农村闲置住房盘活利用试点,取得了一些经验。2019年9月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9〕4号),鼓励各地积极探索盘活利用试点。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任务中也包括盘活农村闲置住房这一项。截至目前,试点县开展了小范围盘活利用试点。此外,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渡县于2019年自主开展了整县“空心房”整治试点,玉溪市华宁县、峨山彝族自治县、通海县、新平县等县的部分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自主开展了盘活利用试点工作。

三、关于摸清农村闲置住房底数的建议

摸清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底数是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摸清农村闲置住房底数是盘活闲置的重要基础工作。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在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开展农村闲置住房盘活利用工作部署中,对建立农村宅基地统计调查制度,摸清宅基地和农房规模、布局和利用现状等工作均有明确要求。

目前,农村宅基地点多面广,房地测绘需要购买第三方测绘服务,全面摸清底数需要大量人财物力。即便是为了摸清闲置住房底数,也需要对全部住房进行排查。中央和地方财政对试点县有专项经费补助,试点县有能力开展全县范围的宅基地基础数据调查(包括闲置住房调查),非试点县暂时只适合开展盘活闲置住房的小范围试点工作。通过试点示范,总结经验,带动更多乡镇、村组开展盘活农村闲置住房的工作。对有条件的县鼓励在全县范围内摸清农村闲置住房底数,结合本县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县域乡村振兴规划,开展整县盘活利用工作。

四、关于制定出台盘活农村闲置住房的政策措施的建议

(一)盘活农村闲置住房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制定情况。省农业农村厅草拟了《云南省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房盘活利用指导意见(讨论稿)》。根据前期调研情况修改完善后,已形成指导意见和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将于近期征求相关部门和州(市)意见。

(二)相关政策措施保障情况。2021年1月,自然资源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印发了实施意见,鼓励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合利用,发展乡村民俗、农产品初加工、电子商务等农村产业,大力支持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近期,省委、省政府印发《云南省促进脱贫人口持续增收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将盘活脱贫人口资产作为促进脱贫人口增收的一项重要工作措施。

(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情况。目前,我省仅部分州(市)、县(市、区)和乡(镇)建立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总体来看,市场影响力较小。交易品种以农村承包地经营权流转、集体四荒地使用权、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等为主,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房使用权尚未纳入其中,主要原因是我省暂未全面开展盘活农村闲置住房工作,相关政策还在完善规范中,暂不具备建立全省农村闲置住房流转交易中心的条件,但可考虑在部分县(市、区)开展试点。

五、关于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住房的建议

提案提出的房、地两大类多种盘活利用方式的建议对工作开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从我省现有盘活案例来看,各地也在因地制宜选择不同的盘活利用方式。根据农业农村部相关文件及其他省区开展盘活利用工作情况,总体有两大类模式,一是着眼于“房”,鼓励利用闲置住房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创意办公、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以及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仓储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二是着眼于“地”,支持采取整理、复垦、复绿等方式,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整治,依法依规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政策,为农民建房、乡村建设和产业发展等提供土地等要素保障。

六、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省农业农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乡村振兴、城乡融合发展、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等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扶持措施,简化市场准入,优化登记、备案等手续,推动做好村庄规划编制、房地一体的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农村宅基地和农房调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基础工作,为盘活利用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一)持续做好宅基地管理基础工作

1.加快完善宅基地相关法规政策。一是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研究起草《云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县级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编制指南》;二是修改完善《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健全完善农村宅基地建房协管员信息员制度的通知》,再次征求意见并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印发实施;三是积极配合省自然资源厅完成《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宅基地管理部分的修订工作。

2.尽快完善多部门协作机制。一是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函〔2022〕51号)“建立农村宅基地建房省级联席会议机制”的要求,抓紧修改完善《云南省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初稿)》,将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房工作纳入联席会议重要议题;二是针对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房盘活利用涉及部门多,政策性强的特点,研究成立省级盘活农村闲置住房工作专班,在业务及政策方面加强对基层试点工作的指导。

(二)积极推进全省闲置住房盘活利用试点工作

1.依托科研院所和各行业管理部门力量,加大政策法规培训力度。闲置住房盘活利用工作涉及诸多配套政策,针对全省专职、专业管理人员严重不足的现状,依托科研院所和各行业管理部门力量,分级组织政策法规培训,邀请试点地区相关管理人员交流经验做法,提高全省各级宅基地管理人员政策水平和专业素质。

2.调研取经,典型引路。进一步调研省内先行先试地区的经验做法,组织编写成功案例,收集其他省区典型案例资料,印发各州(市)、县(市、区)参考。

3.出台指导意见,启动试点工作。修改完善《云南省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房盘活利用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尽早印发全省征求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按程序审定后印发实施。根据前期调研情况,参考其他省的做法,制定盘活农村闲置住房试点工作方案,选择部分有条件的村组先行开展试点工作。

感谢建言献策,希望今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宝贵意见建议。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9月9日

(审核:崔星 撰稿:吴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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