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正文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2023年全省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2-03-29 14:34:32 【字体:
【字体:

各州、市农业农村局,省种子管理站、省畜牧总站:

为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快营造种业振兴良好环境,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2023年全国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的通知》(农办种〔2022〕1号),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2022—2023年全省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厅种业管理处汤霭娅,0871-63116835,ynzyglc@163.com;

厅法规处付立坤,0871-63125013,fulikun020@sina.com。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2年3月29日

 

 

2022—2023年全省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

为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种业违法行为,全面净化种业市场,持续推进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根据我省实际,现制定2022—2023年全省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中央一号文件、国家和省种业振兴行动方案的部署安排,按照省委推进作风革命、效能革命要求,树牢“今天再晚也是早、明天再早也是晚”的效率意识,狠抓案件查处,提高案件查处效率。以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为重点,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多种手段,推行全链条、全流程监管,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属地责任,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违法行为,全面净化种业市场,有效激励原始创新,为种业振兴营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品种权保护意识明显增强,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违法行为得到有力打击;品种管理不断优化,品种“身份证”有序建立,品种同质化逐步解决;种业检测鉴定和执法监管能力不断提升,制售假劣、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种子生产经营逐步规范,种子质量稳定在较高水平,主要农作物种子质量检查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种业市场净化成效明显。

——省级目标。组织开展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培训不少于1次;组织对辖区内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种业监管执法工作现场指导检查,覆盖率分别不低于40%、20%;组织对部省发证种子、种畜禽企业等进行现场检查,覆盖率不低于50%,被检查企业问题整改合格率100%;省级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抽取种子样品数量不少于上年;辖区内国家级制种大县和区域性良繁基地监督检查实现全覆盖;辖区内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承储企业现场检查实现全覆盖;与公检法等部门建立涉种案件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机制,健全投诉举报渠道,上级部门转办督办的种业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书面反馈率达到100%。

——地市级目标。组织对辖区内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种业监管执法工作现场指导检查、交叉互查,覆盖率不低于50%;组织对地市级发证种业企业现场检查覆盖率不低于50%、品种抽样覆盖率不低于30%,被检查企业问题整改合格率100%;市场检查和地市级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抽取种子样品数量不少于上年;对辖区内国家级制种大县和区域性良繁基地监督检查覆盖率100%;上级部门转办督办的种业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书面反馈率达到100%。

——县级目标。对县级发证种业企业现场检查覆盖率不低于50%、品种抽样覆盖率不低于30%;对辖区内种子经营门店抽查检查覆盖率为100%,对被抽查门店备案经营品种抽样覆盖率不低于30%,被检查企业、经营门店问题整改合格率为100%;辖区内种子生产经营主体备案率及生产经营品种备案率为100%;达到移送条件的案件,向公安部门移送率为100%;上级部门转办督办的种业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书面反馈率达到100%。

三、工作任务

(一)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

1.加强法规制度建设。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认真落实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推进修订《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强化《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法规普法宣传。(厅法规处、种业管理处,省种子管理站,各州市农业农村部门)

2.加大品种权保护力度。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开展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培训及普法宣传。强化行政执法、仲裁、调解等手段综合运用,建立侵权纠纷案件快速处理机制。(厅种业管理处、法规处、省种子管理站,各州市农业农村局)

(二)严格品种管理

3.狠抓品种审定监管。提高省级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加快《云南省玉米品种审定标准》和《云南省稻品种审定标准》修订,健全同一适宜生态区引种备案制度,加大审定品种撤销力度,大幅减少同质化和重大风险隐患品种。强化主要农作物联合体、绿色通道试验监管,建立健全试验主体退出机制。(厅种业管理处、省种子管理站,各州市农业农村局)

(三)加强种子和种畜禽监管

4.严格制种基地监管。以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生产备案、委托合同、品种权属和亲本来源等为重点,严查未按规定备案行为。开展制种基地日常检查巡查,严厉打击盗取亲本、抢购套购等侵权行为。开展制种基地苗期转基因检测,严禁非法转基因种子流出基地。(各州市农业农村局)

5.加强种子企业检查。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品种、档案、包装标签及种子质量、品种真实性等。落实分级分类监管要求,对投诉举报多、过往发现问题多的企业加大检查抽查频次;对开展种子质量认证、诚实守信的企业减少检查抽查频次。对承担2022年、2023年国家和省级种子储备任务的企业协助开展全覆盖检查。(厅种业管理处、省种子管理站)

6.加强种业市场检查。农作物种子方面,在春季、秋季等用种关键时期,重点检查种子包装标签、生产经营备案、购销台账和种子质量、真实性、转基因成分检测等。强化属地电商渠道种子经营行为的监管。种畜禽方面,重点检查无证(含过期、超范围)生产经营、假冒优质种公牛冷冻精液、系谱档案不全等问题。各州市应将许可信息录入“全国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对工作进行自查。开展种畜禽质量监督检验,配合农业农村部开展桑蚕种质量抽查。(厅种业管理处,省种子管理站、省畜牧总站,各州市农业农村局)

7.加强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全面落实种子法、畜牧法及配套规章制度规定,严格落实种子、种畜禽生产经营备案制度,建立健全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严格查处未按规定备案行为,确保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全覆盖。(各州市农业农村局)

(四)加大种业执法力度

8.严查种业违法案件。以品种权侵权、制售假劣、无证生产经营、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等为重点,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一般案件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州(市)、县(市、区)级查处,跨区域、重大复杂案件由省级组织查处、挂牌督办,查处结果及时公开。(厅种业管理处、法规处,各州市农业农村局)

9.建立执法协作机制。强化跨区域种业执法联动响应、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一处发现、全省通报、各地联查”。完善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线索通报、定期会商、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加强种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厅种业管理处、法规处,各州市农业农村局)

10.提升种业执法能力。深入实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能力提升行动。加强种子法等法规学习培训,提高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执法能力水平。加大执法抽检经费投入,确保满足执法需求。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种业执法效能。(厅法规处、种业管理处,各州市农业农村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主体责任,抓好组织落实。各州市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具体落实方案,于2022年4月30日前在本单位官网公开和上报厅种业管理处。我厅将对相关工作进行核查,并作为“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全国双打考核”及种业延伸绩效考核相关指标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压实监管责任。省农业农村厅发挥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督导检查作用,按照方案要求,抓好工作任务的安排部署。各州市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部署要求,抓好具体实施。要加强简易种业案件及纠纷的快速处理,建立“绿色通道”,有效降低维权成本,力争将案件纠纷就地化解。

(三)加强宣传总结。要开展工作经验做法、典型案件等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震慑违法行为。及时开展工作总结,并于2022、2023年11月20日前将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总结及附表(含种业典型案例1—2个)书面报送厅种业管理处、法规处。

(四)强化社会监督。省农业农村厅设立种业监管举报联系方式(厅种业管理处汤霭娅,0871-63116835,ynzyglc@163.com);各州(市)、县(市、区)也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或网络邮箱,保证举报信息畅通,建立健全社会和群众监督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及时收集违法线索,提高查办时效,实现精准打击,依法维护品种权人、诚信企业、农民的合法权益。

 

 

附件:

1.种业监管执法年任务完成情况表

2.种业监管执法年监管执法情况表

拟稿人:严伟 审核人:徐象国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