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大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践,我国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史上书写了精彩的崭新篇章。在领导和推进依法治国实践中,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创造性地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重大问题,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引领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思想旗帜。
当今中国正处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期,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变叠加,百年未遇之大疫情对人类产生深远影响这样一个动荡变革期。国际环境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明显增加,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艰巨繁重,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客观存在,广大群众对法治的要求越来越高。科学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全力办好发展安全两件大事、战胜前进道路上各种风险挑战,对全面依法治国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在这样的大背景大形势下,确立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指导地位意义尤为重大而深远,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了法治理论指导和制度保障。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集中起来说,就是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重要讲话中精辟概括的“十一个坚持”。这“十一个坚持”,既是重要战略思想,又是重大工作部署,涵盖和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理论和实践的一系列方向性、根本性、全局性重大问题。
擘画法治中国建设新蓝图,明确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总体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是全面发展的事业,必须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习近平法治思想着眼“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强调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解决法治领域突出问题为着力点,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这个总体要求,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工作着力点、基本路径和最终目的,是指导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行动纲领。
筑牢法治中国建设根本保证,强化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鲜明立场,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最根本的区别。全面依法治国,就是要健全党领导法治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党的全面领导制度化、法治化,通过法治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效实施。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体现到党的执政行为上,就是要依法执政,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巩固执政地位、改善执政方式、提高执政能力,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党和法、党的全面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党的全面领导必须依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把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更好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更是中国共产党行使领导权和执政权的必然要求。新中国70多年的实践充分证明,我国的政治制度和法治体系是适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的制度,是具有显著优越性的制度。在这个根本问题上,我们有信心、有底气、有定力,决不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决不走西方那种“宪政”“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的路子,决不能犯颠覆性错误。
厚植全面依法治国执政根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核心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体现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人民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以人民为中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保证人民在党的全面领导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保障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切实保障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信息权、婚姻自主权、继承权、诉讼权等。要把体现人民意愿、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新要求新期待,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人民群众是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评价者,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答卷的阅卷人。人民群众满意的法治答卷,就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最佳成绩单。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政治方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世界上不存在定于一尊的法治模式,也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治道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这条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在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个根本问题上,我们要树立自信,保持定力。坚持这条道路,核心要义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基本原则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也是一条扎根中国大地、历史底蕴深厚的法治道路。它深刻总结我国古代法制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精华,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使其焕发出新的生命力。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夯实法治基础。
规划全面依法治国正确路径,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习近平法治思想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纳入国家现代化范畴,并且明确提出了时间表和路线图:“十四五”期间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更加健全,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彰显,国家治理效能得到新提升;到2035年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新中国成立100年时全面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巩固、优越性充分展现。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凝聚着我们党治国理政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是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只有法治才能发挥在国家治理上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只有全面依法治国才能有效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这就要把依法治国与国家治理结合起来,把法律制度建设与国家制度建设结合起来,与时俱进,既改革那些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又不断构建新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突出全面依法治国首要重点,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的一系列讲话和论述中,依宪治国、依宪执政都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首要重点任务。他明确指出,“宪法是国家各项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这就要求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他特别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要把实施宪法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突出位置,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为保证宪法实施提供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和制度保障,把实施宪法提高到新水平。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现行宪法第五次修正案健全了宪法实施机制,组建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加强了对法规、司法解释的合宪性审查,完善了宪法法律解释程序,设立了国家宪法日、宪法宣誓制度等,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取得新的重大进步。
把牢全面依法治国总抓手,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以及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个“4+1”体系结构,将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统一起来,彼此相辅相成、相得益彰,贯通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各个领域,涵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涉及法律法规、法治实施、法治监督、法治保障各个方面,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纲举目张的重要作用。实践证明,把党和国家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更加完善,运用制度和法治治理国家才能最终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一项宏大工程,必须与时俱进地跟进法治实践和法治发展步伐,不断从法治上为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以良法善治保障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
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宏观指导,而且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指南,具有伟大的实践价值。我们要深刻认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意义,充分发挥这一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的根本指引作用。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正是这种系统思维的成果。习近平总书记对三者“共同推进”和三者“一体建设”进行了精要阐述,指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关键在于党要坚持依法执政,善于运用制度和法律治理国家,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坚持以法治的理念、体制、程序开展工作,改进党的全面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推进依法执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在我们国家,依法治国的主体从根本上说是全国人民,依法执政的主体是中国共产党,依法行政的主体是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三者“共同推进”,要求人民、党、政府三个主体各自担负自己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光荣使命,既各自努力又相互配合地致力于法治建设,致力于推动法治进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是对国家、政府、社会三个方面提出的要求,三者各有侧重,相辅相成。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主体,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在三位一体建设中,法治政府建设对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具有示范带动作用,要率先突破,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继续推进法治领域改革,解决好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清晰突出了法治的四大主要环节及其关键所在,是全面依法治国新的指导方针。立法的科学性,始终是立法工作的根本要求。只有尊重客观规律、符合科学要求、体现科学精神的立法,才可能得到有效实施并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严格执法,是对政府的基本要求,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根本指针。只有严格执法的政府,才是真正的法治政府。公正司法,是对司法机关的基本要求,也是神圣的价值目标。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始终是司法机关的追求。全民守法,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必由之路,它要求各个政党、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组织乃至每个公民都必须自觉守法。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新时代法治建设的新目标新要求。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乃至全体社会成员从不同方面积极投身、共同参与,就能有效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汇聚起法治中国建设的磅礴力量。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在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全球治理体系发生深刻调整、制度竞争成为核心竞争的国际形势下,习近平总书记审时度势,及时提出,“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使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国家治理和全球治理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坚定不移依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坚定不移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在两个大局中,涉外法治是短板,是弱项,所以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的战略布局,强化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综合利用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开展斗争,有效应对挑战,防范风险。从更为宏大的使命来说,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要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运用法治方式积极推进全球治理变革,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公正化,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习近平总书记把法治队伍建设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问题,强调提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至关重要。这支法治队伍中,包括由立法队伍、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和法律服务队伍构成的专门法治队伍,其中每一支队伍都是法治建设不可缺少的推动力量。要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素质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推进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确保做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要教育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领导干部具有重要的示范带动作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全面依法治国的进度、深度和广度。高级干部更是全面依法治国关键中的关键。必须把领导干部作为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重中之重予以高度重视。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带头学习法律,自觉遵守法律、服从法律;要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了解法律、掌握法律,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要带头做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以自身的实际行动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尊严和权威,积极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作者系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原分管日常工作的副校(院)长何毅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