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30日,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云农规〔2022〕6号)(以下简称《监理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修编背景
2020年8月,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46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等相关规定,云南省牵头制定了《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前期工作规定(试行)》《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规定(试行)》《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理规定(试行)》《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试行)》《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试行)》《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规定(试行)》《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资产移交规定(试行)》《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试行)》8个规定,并以云农规〔2022〕6号印发实施。
2021年以来,农业农村部先后印发了《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5号)等管理办法,对农田建设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理工作,提高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管理水平和建设质量,省农业农村厅依据农业农村部的新要求,在总结我省农田建设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对系列规定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
为了规范农田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行为,落实监理责任,提高监理服务水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项目建设预期目标,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及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监理的政策规定,结合农田建设项目的特点,从基本规定、监理范围与工作内容、监理工作方法与工作程序、权力与义务、监督管理等方面制定27条规定。
(一)基本规定。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单位应具备监理资质,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规范、合同等的规定开展监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二)监理范围与工作内容。农田建设项目监理范围包含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农田输配电工程、农田地力提升工程、损毁工程修复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等七个方面,监理单位主要负责项目建设的技术指导、质量监督、进度管理、工程计量、安全生产和施工环境等工作。
(三)监理工作方法与工作程序。监理单位主要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平行检测等多种形式对施工材料质量、隐蔽工程施工、单项工程验收等关键环节进行监理,对施工现场存在的投资、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复查,通过参加或召开工地例会、组织施工单位进行图纸会审、检查开工条件、参加系统联合试运转、参加竣工验收等程序完成监理工作。
(四)权利和义务。监理单位应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五)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地监督管理,督促其认真履职。
三、主要修订情况
(一)第一章 总则。修改第三条监理单位的定义。删除试行规定第五章监理费用的相关规定,监理费费率按《工程管理规定》执行。
(二)第二章 基本规定。新增章节,对参与农田建设项目的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农田建设项目监理机构组成、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应遵循的主要依据作出规定。
(三)第三章 监理范围与工作内容。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2)修改监理内容为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农田输配电工程、农田地力提升工程、损毁工程修复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等七个方面;进一步完善监理工作内容。
(四)第四章 监理工作方法与工作程序。删除监理合同的相关规定,将其写入第六条;新增监理主要工作方法,进一步完善监理工作程序。
(五)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新增第二十二条,监理人员对检查和检验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签字,并有权责令返工。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承建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进行施工;农田建设资金管理部门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农业农村部门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六)第六章 监督管理。无修订。
(七)第七章 附则。修改规定执行时间为2023年2月1日起,《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试行)》(云农规〔202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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