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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53000000362022032301
文  号
云农经〔2022〕5号
公开日期
2022-03-23
开始实施时间
2022-03-23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开展2022年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省级示范组织)评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2-03-23 16:34:00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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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农业农村局、水利(水务)局、林草局、供销合作社:

根据《云南省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的任务清单》(云农办〔2020〕1号)《云南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云农经〔2022〕4号)(以下简称《评定办法》)精神,决定开展2022年云南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以下简称“省级示范社”)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省级示范组织(以下简称“省级用水示范组织”)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标准

(一)省级示范社评定标准

本次评定的省级示范社原则上应是州(市)级示范社,并达到以下标准:

1.按时报送年度年报进行公示,正常经营2年以上。

2.符合《评定办法》规定的省级示范社标准。

(1)农民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60个以上,出资总额35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5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80万元以上;

(2)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合作社数量达到3个(含3个)以上,成员总数150个以上,成员出资总额8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150万元以上;

(3)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评定办法》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省级用水示范组织评定标准

省级用水示范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有具体的章程,在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取得社团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

2.规模较大。参与农民用水户50户以上,管理有效灌溉面积500亩以上。

3.管理制度健全。有明确的财务管理、灌溉管理、工程管理等制度并认真落实。

4.组织运转正常。管理目标任务明确,措施得到有效落实,资金、经营管理规范,用水、经费使用公开透明。

5.管理成效明显。在工程维护、分水配水等方面成效明显,用水秩序良好。

二、省级示范社(省级用水示范组织)评定程序

(一)评定对象

在云南省范围内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用水合作组织,且符合省级示范社(省级用水示范组织)申报条件,本次评定不限制具体名额。

(二)评定工作程序

1.提交材料。2022年4月10日前,符合条件新参评农民合作社(用水合作组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农村、水利、林草、供销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评定材料(资料清单见附件1),并填写《云南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发展情况申报汇总表》(附件2)《云南省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发展情况申报汇总表》(附件3)《农民合作社(用水合作组织)情况简介》(格式见附件4)。

2.县级审核。2022年4月20日前,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收到农民合作社(用水合作组织)申请后,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水利、林草、供销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征求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税务、银保监等部门意见后,正式行文上报州(市)农业农村局(相关评定材料纸质版原件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保管)。

3.州(市)复核。2022年4月30日前,各州(市)农业农村局对县级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充分征求发改、财政、水利、林草、税务、市场监管、银保监、供销等部门意见后,正式行文将以下材料PDF格式盖章扫描件和电子版报送至省农业农村厅。

(1)州(市)正式推荐文件,并附《云南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发展情况申报汇总表》(附件2)《云南省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发展情况申报汇总表》(附件3)。

(2)州(市)农业农村征求当地有关部门意见的相关证明材料(会议纪要、征求意见反馈、会签文件等)。

(3)《农民合作社(用水合作组织)情况简介》,需加盖农民合作社(用水合作组织)公章,文件名统一设置为“2022年XXX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申报材料”。

三、有关要求

(一)省级示范社评定工作严格按照《评定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各州(市)在申报时要兼顾产业分布,在符合申报条件的前提下,对位于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抵边村和在巩固脱贫成果及生态公益事业中贡献突出、承担大豆油料扩种任务、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作用明显的农民合作社予以优先考虑。若有拟申报对象暂未满足相关申报条件但符合上述情况的,经县级核实并出具书面说明,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二)参加评定的农民合作社(用水合作组织)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材料填写完整,按照规定时间上报。填报材料不完整、不准确、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上报的,不予评定。填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省级示范社资格。

(三)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履行牵头职责,要科学合理安排申报进度,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会商机制,认真做好申报材料审查、复核、推荐等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定工作。县级农业农村、水利、林草、供销等部门要把好第一道关,确保省级示范社评定材料的真实性。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2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附件:

1.资料清单

2.云南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发展情况申报汇总表

3.云南省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发展情况申报汇总表

4.农民合作社(用水合作组织)情况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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