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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53000000362022100901
文  号
云农产〔2022〕8号
公开日期
2022-10-09
开始实施时间
2022-10-09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植养殖投资项目奖补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       2022-10-09 15:23:00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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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2〕32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42号),我们制定了《云南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植养殖投资项目奖补资金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州(市)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协作,加大政策宣传,切实推进政策落实落地,发挥稳经济、助企纾困的作用。

联系人及电话:

省农业农村厅 向湉湉 0871-65749556

省财政厅 徐峰 0871-63629917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22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植养殖投资项目奖补资金申报指南

为全面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2〕32号),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42号),特制定本指南。

一、支持对象

在云南省内登记注册的,投资粮食、茶叶、花卉、蔬菜、水果、坚果、咖啡、中药材、牛羊、种猪等重点产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及社会化服务组织)。

二、支持范围

(一)种植。从事绿色有机农产品种植,新增高标准基地建设、科研及环保设施投入、优质种子(种苗)、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设施等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

(二)养殖。从事养殖业,新增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圈舍及生产管理用房建设,科研及治污设施、经农业农村部批准引进的种畜、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设施等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

三、支持标准

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对企业2021年1月1日—2022年6月30日期间新增符合支持范围的资产性投资,实际完成投资额1亿元(含)—5亿元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实际完成投资额5亿元(含)以上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企业申报的资产性投资不得包括财政资金投入,已获得过财政奖补的项目资产性投资不计入新增资产性投资奖补基数。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的项目符合我省种养业布局规划,且手续完备、资金来源落实,已竣工投产使用。

(二)经营行为合法合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在产品安全、主体诚信、安全生产、缴纳税收、环境保护、金融监管、扫黑除恶、保障农民工工资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三)具备绿色有机农产品、食品生产经营条件和能力。

(四)申请的项目符合资金支持范围,申请主体与资金使用主体必须一致。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申报不予受理:

1.生态环保不达标的;

2.项目无合法性批准文件、无合法用地手续、项目未开工或开工项目停建、缓建的。

五、申报材料

(一)申报请示。内容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运营情况、项目总投资、种植养殖品种和规模、经济和社会预期效益等。申请文件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二)承诺书(附件1)。经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承诺书。

(三)项目申报表(附件2、3、4)。《云南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植养殖奖补项目申报表》《云南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植养殖奖补项目绩效目标表》《云南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植养殖奖补项目投资构成情况表》(见附件)。

(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设方案。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或政府投资项目可研批复文件,以及国土、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审批文件(建设内容必须与申报项目一致)。

(六)审计报告。由第三方出具的申报主体2021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及2021年1月1日—2022年6月30日项目新增资产性投资的专项审计报告。

(七)合法合规证明材料。由市场监管、税务、人行、人社、环保、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在产品安全、主体诚信、缴纳税收、环境保护、金融监管、保障农民工工资、扫黑除恶等方面无不良记录证明。

(八)有新增土地的建设项目,需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复印件。无新增土地的建设项目,需附原有土地使用证的复印件;租赁土地经营的,必须提供有法律效力的土地租赁经营合同复印件,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九)发票及合同。实际资产性投资的发票和相关合同。

六、申报时间

2022年10月13日至11月12日。逾期不再受理申报。

七、申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