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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53000000362022111601
文  号
云农人〔2022〕87号
公开日期
2022-11-17
生成日期
2022-11-16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评选全国农业农村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2-11-17 15:25:03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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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省农垦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评选全国农业农村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22〕135号)要求,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激励亿万农民群众和全国农业农村系统广大干部职工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凝心聚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农业农村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为做好云南省评选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分配

(一)评选范围

1.全国农业农村劳动模范评选范围:长期扎根农业农村一线,主要从事种植业、种业、畜牧业、渔业、农产品加工业、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产销衔接、休闲农业、乡村新型服务业、农村社会事业等行业,以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为主要职业的农业农村劳动者。

2.全国农业农村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全省农业农村系统各级机关(含党委农村工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事业编制)符合表彰条件的在编在岗人员。

以往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称号并享受待遇的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评选,如近5年有新的重大贡献,可参加此次评选。

(二)名额分配

全国农业农村劳动模范和全国农业农村先进工作者的推荐名额,综合考虑各地乡村人口数量、农业从业人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数量及农业农村系统在编在岗人员数量等因素,进行统筹分配。各州(市)根据推荐名额进行等额推荐。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农业农村劳动模范评选条件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热爱祖国,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在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显著的模范引领作用,在群众中具有较高威信,连续从事农业农村一线工作5年以上,且无失职渎职和违纪违法问题,未受过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诫勉。在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基础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推荐对象。

1.在紧盯“种子”“耕地”两大要害,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优化调整农业生产结构,促进农业科技进步,推进农业市场化、信息化、品牌化发展,提升农业质量效益竞争力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2.在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有效带动农民持续稳定增收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3.在保护和合理利用农业资源,改善农业生态环境,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农业绿色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4.在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机安全和渔业安全救助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5.在加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整治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传承农耕文化、推动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发展体系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6.在推动乡村振兴取得新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迈出新步伐的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二)全国农业农村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作风正派、品德高尚、严于律己、清正廉洁。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连续从事农业农村工作5年以上,在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显著的模范引领作用,在广大干部和群众中认可度较高,无失职渎职和违纪违法问题,未受过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诫勉。在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基础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推荐对象。

1.恪尽职守,积极作为,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安全工作中努力追求高标准、严要求,在本职岗位上取得了显著成绩。

2.善于创新,勤于钻研,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突出,在农业农村重大政策创设、重大理论与技术创新、重要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发明、关键性技术推广示范等方面发挥了骨干作用,对“三农”工作影响深远。

3.勇挑重担,乐于奉献,在应对农业自然灾害、草原火灾、动物疫病和农作物病虫害等重大突发事件时,能够冲锋在前,科学、及时、有效处置,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轻因灾损失、稳定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4.奋发进取,心系“三农”,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农产品加工业、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产销衔接、休闲农业、乡村新型服务业、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农村绿色发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推进文明乡风建设、推进新阶段农村改革发展、推动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发展、农业农村法治建设、农民教育培训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5.在推动乡村振兴取得新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迈出新步伐的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三、组织领导

在全国农业农村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评选领导小组)统筹领导下,参照全国评选领导小组模式,省农业农村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成立云南省评选推荐全国农业农村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以下简称省评选推荐领导小组),负责评选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决定评选推荐工作的重大事项。省评选推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选推荐办),省评选推荐办设在省农业农村厅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评选推荐的日常工作。

各州(市)农业农村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通力协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此次评选工作。

四、评选程序

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因推荐时间比较紧,人选出现问题很难重新推荐,各州(市)在推荐工作中如有疑问,务必提前沟通。

(一)推荐

按照评选条件,全国农业农村劳动模范拟推荐对象由村两委(居委会)提名、村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在本村(居委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全国农业农村先进工作者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考察审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议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等。

推荐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

推荐一线农业农村劳动者,由当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征求当地县级公安、法院等部门意见,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还须征求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意见。

推荐企业负责人,由当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征求企业所在地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意见,国有企业负责人还须征求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意见,民营企业负责人还须征求统战、工商联部门意见。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并造成重大影响、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其企业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

(二)初审

拟推荐对象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各州(市)就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事迹等要进行严格审核,撰写初审推荐工作报告,将初步推荐材料报省评选推荐办。省评选推荐办统一对拟推荐对象征求省级公安部门意见后,经省评选推荐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报全国评选领导小组进行初审。

(三)复审及决定

根据全国评选领导小组初审反馈情况,省评选推荐领导小组在全省范围内对拟正式推荐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正式推荐材料上报全国评选领导小组进行复审,研究确定拟表彰人员,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形成最终表彰对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表彰决定。

五、工作要求

(一)坚持面向基层。重点向农业农村条件艰苦地区和基层一线倾斜,并充分考虑不同行业和领域的代表性。副厅局级(或相当于副厅局级)及以上人员不参加评选。

农业农村劳动模范评选原则上在一线农业农村劳动者中产生,一线农业农村劳动者包括:直接从事农业农村生产经营或服务、以农业农村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民,从事农业农村生产的农场职工,农业企业中的一线职工。农业农村劳动模范评选企业负责人的,按照名额分配表规定执行,企业负责人包括: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不包括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先进工作者中,县处级(或相当于县处级)人员原则上不予推荐,若推荐特别突出县处级(或相当于县处级)人员的,须提前和省评选推荐办进行沟通。在事业单位担任处级领导职务、具有高级职称且继续从事科研教学工作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以科研人员身份参评。

(二)严格评选标准。评选工作要坚持德才兼备,突出业绩导向,以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作为主要衡量标准,要坚持优中选优,确保推荐对象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实行评审负责制,所在地区(单位)要严把拟推荐对象的政治关、条件关、事迹关,确保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坚决杜绝带“病”推荐、参评。省评选推荐领导小组将采取适当方式深入一线考察了解推荐对象。

(三)严肃工作纪律。对在评选表彰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推荐对象评选资格并取消其所在推荐单位相应的推荐名额。对已受表彰的个人,如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撤销其所获荣誉,并收回奖章、证书。

六、材料报送

各州(市)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确保工作进度,按时、保质、按名额报送推荐材料,过时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一)初审推荐材料。2022年11月25日前,将初审推荐材料(纸质版一式3份,附电子版光盘)报省农业农村厅。

初审推荐材料包括:初审推荐工作报告、评选工作联系表(附件3)、全国农业农村劳动模范初审推荐表(附件4)、全国农业农村先进工作者初审推荐表(附件5)、全国农业农村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初审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6)、初审公示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材料原件等。

(二)正式推荐材料。省评选推荐领导小组在全省范围内对拟正式推荐对象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将正式推荐材料(纸质版一式3份,附电子版光盘)报省评选推荐办,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正式推荐材料包括:正式推荐工作报告、全国农业农村劳动模范推荐审批表(附件7)、全国农业农村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附件8)、全国农业农村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征求意见表(附件9)、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附件10)、全国农业农村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11)、省级范围公示材料原件等。

七、奖励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作出表彰决定,对表彰对象授予“全国农业农村劳动模范”或“全国农业农村先进工作者”称号,并颁发奖章和证书,受表彰个人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

八、联系方式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机关党委(人事处)

联系人:李光仪、范步墀

电话:0871-63116775

电子邮箱:ynnynct@163.com

通信地址:昆明市盘龙区万华路169号

 

附件:1.云南省评选全国农业农村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云南省全国农业农村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名额分配表

          3.评选工作联系表

          4.全国农业农村劳动模范初审推荐表

          5.全国农业农村先进工作者初审推荐表

          6.全国农业农村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初审推荐对象汇总表

          7.全国农业农村劳动模范推荐审批表

          8.全国农业农村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

          9.全国农业农村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征求意见表

         10.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11.全国农业农村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汇总表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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