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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农业行政执法“稳粮保供”典型案例
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       2023-06-29 19:16:00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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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提升农业执法监管水平,云南省农业农村厅收集提炼了2023年“稳粮保供”专项行动以来立案查办的6个执法典型案例,现予公布。

 

附件:农业行政执法“稳粮保供”执法典型案例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6月29日

 

附件

农业行政执法“稳粮保供”典型案例

一、玉溪市云南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假种子案

2023年1月10日,玉溪市澄江市农业农村局接到李某某等7户种植户的举报信,反映姜某某以云南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向其销售蚕豆假种子,涉案面积478亩,涉案货值金额87750元,涉案农户经济损失400万元以上。经农业部门鉴定,姜某某销售的1950公斤蚕豆种为假种子,7家农户种植面积440余亩,造成生产损失200余万元。澄江市农业农村局遂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侦办。目前,立案侦查销售假种子4件,扣押未销售蚕豆1810公斤,均被认定为假种子。5月24日,澄江警方依法将姜某某、杨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案移送澄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红河州泸西县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推广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案

2023年3月3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农业农村局开展种子市场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推广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2个农作物品种,3月13日立案调查处理。经查,当事人推广的“田纳喜3号”和“田纳喜2号”番茄种子标签上未标注品种登记证号,当事人无法提供该番茄种子已通过登记的证明材料。涉案番茄种子货值金额共计72000元,推广并获得收入55800元。当事人通过张贴广告、咨询服务、介绍品种特性等方式向不特定种植户推广、销售未经登记的番茄种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推广涉案种子尚未造成生产损失,并主动向执法机关提供本机关没有掌握经查证属实的销售剩余番茄种子,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推广的两个番茄种子共计76袋和没收违法所得55800元,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楚雄州永仁县施某某经营、运输、屠宰病死动物案

2023年3月8日,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农业农村局现场检查发现“施某某在永仁县永定镇小汉坝社区小河头污水处理厂上方宰牛点屠宰黄牛1头,屠宰前牛已死亡”。同日,立案调查处理。经调查查明:当事人该牛在死亡前的运输和交易过程中均未申报产地检疫,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未佩戴畜禽标识。施某某屠宰的牛是因患有血尿病而在交易过程中死亡。当事人施某某及相关人员的行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规定,4月10日,将该案件依法移送永仁县公安局调查处理。对宋某某、杨某某、任某某3人的违法线索移交所属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另案查处。

四、楚雄州永仁县李某某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用薄膜和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案

楚雄州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收到永仁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后,2023年4月12日,进行现场检查。经立案调查查明:永仁县永定镇麦拉村委会小哨新村小组养殖小区左侧连片土地属小哨新村小组集体土地,面积350亩,2021年1月,小哨新村小组将集体土地350亩流转给永仁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使用10年,2022年6月,永仁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又将350亩土地转租给李某某种植三月瓜6个月,李某某种植三月瓜采收完毕后,对地块上覆盖的黑色农膜及地块周边丢放的化肥、农药等包装废弃物进行了简单的搜集处理,就进行了机耕作业,把未处理干净的黑色农膜直接打入土壤中,造成农业用地污染,搜集好的黑色农膜及农用废弃物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造成环境污染。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及时回收农用薄膜和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作出罚款9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曲靖市陆良县胥某某销售农药化学物质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3年3月12日,陆良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3月16日立案调查处理。经查明:该批不合格黄白为农户胥某某种植销售,当事人销售农药化学物质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货值金额500元,违法所得5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关于李某某在豇豆种植中使用禁用农药案

2023年3月28日,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对新平县漠沙镇曼勒社区上粉牛小组李某某种植的豇豆进行监督抽查。2023年4月11日,收到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昆明)出具的编号为2023J0282的检验报告,样品豇豆所检项目克百威实测数据为0.060mg/kg,依据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豇豆克百威最大残留量为≤0.02mg/kg,该批次产品所检项目判定为不合格(详见检验报告)。4月12日,将《新平县农业农村局抽样检测结果告知书》送达当事人。4月19日立案调查处理,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并对栽种的豇豆进行了铲除销毁。经调查,当事人种植豇豆2亩左右,涉事批次豇豆产量25公斤,销售所得100元。5月8日,将案件移交新平县公安局侦查处理。

( 拟稿人:付立坤 审核人:陆金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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