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正文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农业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处       2023-11-13 17:13:14 【字体:
【字体:

各州、市农业农村局:

为深入推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有力推动农业生产活动有关主体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省农业农村厅以案释法,从全省农业农村系统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中,选取4起典型案例予以印发,供各单位学习借鉴。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3年11月10日

 

农业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

一、曲靖市罗平县李某某使用伪造、变造拖拉机证书案

【案情简要】2023年8月21日,当事人驾驶拖拉机到罗平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证大厅办理拖拉机年检,业务人员在办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所出示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上载明的年检信息与《云南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到的年检信息不符,并报给执法人员。经执法人员调查,该拖拉机为变型拖拉机,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主页基本参数信息与系统登记信息一致,但副页检验记录涉嫌伪造年检合格记录2次(至2023年1月和至2024年1月),当事人使用的拖拉机号牌为“云0337208”的行驶证是郑某某帮他办理的。涉案人员郑某某转其户籍地贵州省安龙县处理。

【处理结果】当事人“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证书”的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按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应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鉴于立案后当事人已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其违法行为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且此前无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违法记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执法人员认为在适用处罚时,应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最终作出没收销毁伪造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壹套,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案件来源清楚,办理程序合法,现场检查(勘验)证据照片清楚,证据证明充分完整,证据确凿,立案依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得当,处罚适当,文书制作规范,卷宗规范整齐。对当事人“使用伪造、变造拖拉机证书”的违法行为给予处罚,既能起到惩罚的作用,又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取得了惩罚一人、打击震慑一片的效果,为规范农机使用行为、提升农机监管水平,切实保障维护社会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曲靖市麒麟区曹某某使用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拖拉机案

【案情简要】2023年4月25日,曲靖市麒麟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春耕生产农机作业安全检查时,在麒麟区越州镇西关北村农田发现当事人操作未悬挂号牌的拖拉机进行作业。经查,曲靖市麒麟区农业农村局已先后2次对当事人使用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拖拉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补办注册登记手续和停止使用该拖拉机,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仍然操作使用该拖拉机,存在很大安全隐患。

【处理结果】当事人使用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拖拉机的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按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曲靖市麒麟区农业农村局作出扣押当事人操作的拖拉机,处以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当事人多次使用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拖拉机进行作业,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扰乱了农机安全监管秩序。本案警示了从省外或通过网络销售平台、二手经销商等渠道购买拖拉机(大部分拖拉机因环保排放标准不符、票证手续不全等因素,不能办理登记手续)后,不办理登记手续就投入使用的农机手,提高农机手通过规范渠道拥有符合登记规定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并及时办理登记手续的意识。纠正使用未办理登记手续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违法行为,是今后拖拉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的重点。

三、曲靖市马龙区仝某某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案

【案情简要】2023年3月13日,曲靖市马龙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春耕生产农机作业安全检查时,在旧县街道旧县社区官家村多以树地块发现当事人正在操作一台拖拉机进行作业。经查,该拖拉机车辆状态正常,年检有效期至2023年09月30日,当事人无法提供拖拉机驾驶证,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处理结果】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的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按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曲靖市马龙区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操作拖拉机,并于2023年3月17日立案调查。按照《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曲靖市马龙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进行作业,是农机安全生产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是违法行为。本案对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宣传了有关法律法规,使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违法,同时又教育引导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遵守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消除在田间场院驾驶拖拉机不涉及道路交通领域无需取得相应操作证件的思想误区,让广大群众知晓操作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应当取得相应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四、玉溪市江川区罗某某违法在抚仙湖禁渔期捕捞案

【案情简要】2023年7月16日23时许,当事人在抚仙湖隔河水域下网捕鱼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玉溪市湖泊管理局于案发当日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于抚仙湖禁渔期,擅自前往抚仙湖一级保护区隔河水域,使用5张银鱼网捕捞时被当场查获,案发时尚未捕获渔获物。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违反抚仙湖禁渔期的规定捕捞;依据《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四)项的规定,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责任;鉴于案发时当事人尚未取得渔获物,对湖泊渔业生态未造成实质的危害后果,依据《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第一部分第(四)项的规定,玉溪市湖泊管理局于2023年7月24日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抚仙湖生态核心区具有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加强水生态保护执法,严厉打击禁渔期捕捞等违法行为,对保障国家渔业权益,保护湖泊自然生态秩序,推进水域生态文明建设,排查整治渔业船舶安全隐患,确保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具有重要意义。本案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作出的处罚合法合理,查处迅速、及时,在沿湖片区起到了“查办一起、震慑一片”的宣传示范效果,营造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良好执法监管氛围。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