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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云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推动我省农业绿色发展
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环境资源处       2023-03-02 16:20:54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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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云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加强农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将进一步推动污染防治工作迈上新的台阶。《条例》中规定的农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农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畜禽粪污、农用薄膜废弃物、农药包装废弃物、秸秆等。

一、农业固体废弃物工作推进情况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省农业农村厅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中央、省委、省政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围绕云南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目标,持续推进农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积极推动农业绿色发展,为加快建设特色农业强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和保障。先后制定出台的《云南省“十四五”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十四五”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九大高原湖泊和牛栏江流域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种植结构调整和化肥农药减量增效三年行动方案》《“九湖”流域农业绿色发展总体规划》等方案规划中,以防治农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为重要目标任务、措施计划和考评指标,层层细化目标任务、项目计划、人员责任,加强督促指导,统筹推进落实。全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迎难而上、攻坚克难、担责尽责、狠抓落实,着力推动农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置,加快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加强监督管理,加强指导服务,防止污染环境,推进农业生产方式转型升级、绿色发展,取得阶段性成效。

2022年全省共投入2.68亿元,分别在64个县实施农膜科学使用回收试点、秸秆资源化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等项目。虽然全省农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取得阶段性成效,但仍然存在不小的差距短板弱项,面临的形势仍然严峻复杂,防治的任务仍然艰巨繁重。

二、《条例》农业固体废物章节有关说明

《条例》在第六章,从第四十五至第四十九条共五条明确了农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要求。

一是严格农用薄膜科学使用回收。《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用薄膜使用控制,指导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回收网点、废旧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等建立健全农用薄膜回收利用体系。农用薄膜使用者应当在使用期限到期前捡拾田间的非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废弃物,交至回收网点或者回收工作者,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

二是严格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药使用者及时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农药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农药使用者应当及时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交回农药经营者或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不得随意丢弃。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是严格秸秆综合利用《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作物秸秆还田,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不断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

四是严格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依法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条例》进一步为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明确了具体要求,将有力促进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推动农业绿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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