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农村户口分户与宅基地申请互为前置条件的建议(第0136号)已交由我们研究办理,综合协办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分户户籍业务,以《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或有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为条件”的问题
省公安厅2016年已与省国土资源部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即不再将宅基地使用权分户作为户籍分户的必要前置条件。省公安厅于2020年对有关问题批复时明确提出:“在全省完成农村地区不动产权确权和农村宅基地规范审批管理工作前,可由各州市会同本级农业、自然资源等部门共同确定乡村地区‘合法稳定住所’有关证明承载材料。证明承载材料须为街道、乡镇级人民政府(办事处)出具”。
因此,暂未取得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的农户,可以凭街道、乡镇级人民政府(办事处)出具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办理户籍的迁户、分户业务。
二、关于“农业农村部门许可农村宅基地申请时,以公安机关完成户籍分户为条件”的问题
2020年,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要求:“注意分户的合理性,做好与户籍管理的衔接,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同年,为解决农村群众普遍反映的“公安分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互为前置的问题,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村民异址新建(含分户)申请农村宅基地时,先提供原址户口簿复印件,待新址办理完落户(分户)手续后再补交新的户口簿复印件”。
因此,村民因分户申请农村宅基地时,可以先提供原址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宅基地申请。
三、关于建议中其他部分需要说明的情况
结合目前我省出台的有关政策及相关意见,已较好解决了农村户口分户及申请宅基地互为前置的问题。各级政府为落实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对农村分户另有规定的,除符合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地区且年满18周岁具备独立生活能力,还应当符合相关规定方可办理因分户申请农村宅基地。涉及办理户籍分户部分,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应当与省公安厅的要求一致,由街道、乡镇级人民政府(办事处)出具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涉及申请宅基地部分,只需先提供原址户口簿复印件,待新址办理完落户(分户)手续后再补交新的户口簿复印件即可,无须提供其他证明材料;涉及办理《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部分,不存在办理户籍分户业务的前置条件,《云南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指导意见》已明确:家庭成员已年满18周岁并已达到分家分户单独居住生活条件的,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可按一户确权登记。
下一步,省农业农村厅将在工作中继续加强与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安厅的沟通协作,联合开展面向全省基层各有关部门的培训指导工作,切实解决因基层政策落实不到位导致的农村分户及宅基地申请问题。
感谢建言献策,希望今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宝贵意见建议。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4月24日
(联系人及电话:张超,0871-65653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