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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云南省十三届一次会议第411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       2023-05-07 15:05:00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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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莲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迪庆藏族自治州执行原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的提案(第411号),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综合会办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2020年迪庆州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请示办理基本情况

2020年12月、2021年3月、2021年6月,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分别收到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的迪庆、丽江、西双版纳3个州(市)重新调整制定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的请示,省农业农村厅高度重视,根据《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相关要求,省农业农村厅对3个州(市)报件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组织调研组深入3个州(市)部分县、乡开展调研,起草了批复意见(代拟稿),经征求省自然资源厅意见,并报请省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形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全省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的请示》,于2021年12月报省政府办公厅。

经省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暂不批准3个州(市)宅基地面积标准请示。

之后,3个州(市)政府、农业农村局多次向省农业农村厅反映按《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100平方米—150平方米标准难以执行的困难。省农业农村厅严格按照省政府有关批复要求向3个州(市)提出建议:按照《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关于“山区、半山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具体执行标准,由州(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省政府批准”的规定,建议相关州(市)政府再次依法依规向省政府汇报请示相关事项。

二、关于云农经〔2020〕5号文件有关规定的说明

根据《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云农经〔2020〕5号)关于“已出台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且一直沿用的州(市),按照已出台的面积标准执行”的规定,需视各州(市)具体情况而定,目前,全省只有大理、德宏、文山3个州的《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其中包含宅基地面积标准规定)作为民族自治地区的单行条例经省人大批准,具有法律效力。迪庆州等其他州(市)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超过省级150平方米标准的,其宅基地面积标准文件均未按规定程序报经省政府批准,即使不废止也不能继续执行。

三、关于开展迪庆州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调研的建议

2021年,在办理省政府交办的迪庆、丽江、西双版纳3个州(市)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请示期间,省农业农村厅已经深入3个州(市)部分县区、乡镇、村组开展了实地调研,并对西藏、四川等藏族、纳西族地区的宅基地面积标准作了详细了解和梳理,对3个州(市)的宅基地面积需求已有充分了解。

2021年12月,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启动了《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省农业农村厅积极配合省自然资源厅开展条例修订宅基地管理部分的调研和起草工作,其中关于宅基地面积标准充分考虑了少数民族地区的需求,经过了多次研讨、修改。目前,《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已由省自然资源厅报省司法厅。

综上,由省政府牵头再次开展调研暂无必要。

四、下步工作建议

建议在《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修订颁布后,迪庆州对宅基地标准调整进行充分论证,并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法定程序,在省级标准范围内合理确定宅基地用地标准。在新的标准确定前,应严格执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现行标准;或由州政府向省政府再次提出申请。

感谢建言献策,希望今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宝贵意见建议。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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