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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2023年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12-04 14:52:52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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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土壤普查办,省级技术支撑单位,省级质控实验室:

为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按照全省农田建设管理工作推进会有关安排部署,高质量完成云南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扛稳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土壤普查的工作部署,认真对照年度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体系,加强人员力量配备和经费保障落实,加快外业调查采样和内业测试化验,落实全程质量控制措施,以最大的决心、最强的举措、最实的作风抓好土壤普查各项工作。

二、统筹外业调查采样质量和进度。各州(市)土壤普查办要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建立调度通报、专家联系、问题反馈、蹲点服务工作机制,督促县级坚持进度服从质量原则,结合任务量、作物茬口期,倒排时间表,实行挂图作战,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时限要求完成外业调查采样任务。要组织州(市)技术力量,开展剖面样点野外踏勘校核,积极对接省级专家,协助县级,开展剖面样点调查采样。县级土壤普查办要督促外业调查采样机构落实“一日一会,日结日清”制度,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开展作业,不得因赶工期随意简化工作程序;动员农技人员和基层干部群众深度参与,做好人员队伍充实、物资场地准备、样点信息调查、样品保存流转和全程质量控制等工作。承担任务的外业调查采样机构确因持证人员不足,影响调查采样进度的,经县级土壤普查办审核同意,省外持证人员可加入调查采样队伍,并做好培训考核,切实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三、强化内业测试化验工作衔接。各地要加强统筹协调,按照边采样、边制备、边检测的要求,合理规划进度,压茬推进内业测试化验,尽快遴选确定具有资质的、在时限要求内保证完成任务的实验室,不能无故限制符合条件的机构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严禁挂靠、转包等行为;要注重有效衔接,各环节样品须当面完成交接,做好交接记录,不得以邮寄或托运等方式进行,做到采集一批,风干一批,移送一批,制备一批,流转一批,检测一批,避免工作脱节。制备实验室要积极协助各地规范有序推进样品入库,通过增设工位、业务培训、实战练兵等,促进业务能力和质量控制“双提升”,确保12月底前完成样品制备工作。检测实验室要加强内部检测人员培训,建立并实施质量管理体系,自觉接受各级土壤普查办组织的技术指导、能力验证、监督检查,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可靠。

四、开展外业内业全程质量控制。牢固树立“质量第一”意识,各级土壤普查办、技术支撑单位和质控实验室,特别是县级土壤普查办要压紧压实质控“第一道关口”责任,对照质控方案和质控清单要求,对作业单位执行持证上岗制度、内部管理、标准操作等开展全程质量控制,建立工作提醒和追责退出机制,高质量按时完成国家级留样点样品采集和转运等工作;要加强培训指导和监督检查,明确专人负责普查工作平台管理,及时组织熟悉当地土壤状况、农业发展现状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对上传平台的调查信息和检测数据进行审核,形成问题“早发现、早应对、早处置”工作机制,严防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提高全流程工作质效。

五、做好本级土壤普查成果编制。各试点县要聚焦技术规范要求和成果落地应用,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升成果质量,争做全省土壤普查示范标杆。各级土壤普查办要结合实际,精心谋划,组织精干力量,深度参与土壤普查成果形成过程,提早收集整理成果编制所需的基础数据和图件资料,认真编制县级土壤普查成果,积极探索市级成果形成办法和创新做法;要突出重点,开展县域土壤类型制图、属性制图、土壤农业利用适宜性和耕地质量等级专项评价等工作,撰写年度工作报告、技术报告、质控报告和土壤农业利用适宜性、耕地质量等级、土特产品优化布局、土壤退化与障碍分析等专题报告。

省级将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和服务指导,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建立健全问题反馈与处置长效机制,并将各地土壤普查工作落实情况纳入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重要内容,加强跟踪问效,引导各地抓实做细土壤普查各项工作。

 

 

云南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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