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批次豇豆不合格
2023年7月至10月,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依据农业农村部《豇豆农药残留突出问题攻坚治理方案》的要求,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豇豆农药残留突出问题攻坚治理专项监督抽查工作,共抽检全省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等生产的豇豆300批次样品,不合格样品10批次,其中7批次样品常规农药残留超标,3批次样品检出蔬菜禁用农药,问题发现率为3.33%。
一、临沧市永德县曹老才生产的1批次豇豆,经检测发现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临沧市永德县于桥良生产的1批次豇豆,经检测发现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临沧市永德县张学军生产的1批次豇豆,经检测发现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丽江市永胜县杨金平生产的1批次豇豆,经检测发现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楚雄州元谋县杨胜江生产的1批次豇豆,经检测发现灭蝇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红河州元阳县白开明生产的1批次豇豆,经检测发现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七、红河州元阳县李爱芬生产的1批次豇豆,经检测发现灭蝇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八、红河州红河县白建华生产的1批次豇豆,经检测发现氧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九、红河州红河县黑友云生产的1批次豇豆,经检测发现氧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红河州红河县白红生产的1批次豇豆,经检测发现氧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针对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农产品,云南省农业农村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云南省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要求,已责成相关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附件
豇豆农药残留突出问题攻坚治理专项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汇总表
关于10批次农产品不合格检验项目的小知识
1.氯氟氰菊酯
氯氟氰菊酯是拟除虫菊酯类农药,可用于防治棉花、果树、蔬菜、大豆等作物上的多种害虫,使用时须严格遵守农药标签上的用药剂量、用药方法、用药次数和安全间隔期。《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氯氟氰菊酯在豇豆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2mg/kg。
2.噻虫嗪
噻虫嗪是一种农业生产中常用的烟碱类高效低毒杀虫剂,可用于豇豆上蓟马的防治,使用时须严格遵守农药标签上的用药剂量、用药方法、用药次数和安全间隔期。《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噻虫嗪在豇豆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3mg/kg。
3.灭蝇胺
灭蝇胺是一种昆虫生长调节剂类低毒杀虫剂,主要对“蝇类”害虫具有良好的杀虫作用,适用于多种瓜果蔬菜,使用时须严格遵守农药标签上的用药剂量、用药方法、用药次数和安全间隔期。《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灭蝇胺在豇豆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5mg/kg。
4.氧乐果
氧乐果是一种有机磷类杀虫剂,批准在小麦、棉花、水稻等作物上使用。《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氧乐果等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氧乐果在豇豆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2mg/k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