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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通告
39批次农产品不合格
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2023-11-09 16:26:27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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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至10月,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依据农业农村部等7部委联合印发的《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方案》要求,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农兽药残留治理监督抽查工作,共抽检全省生产基地生产的蔬菜、水果、禽肉、禽蛋和水产品等2013批次样品,发现涉及使用禁限用药物和农兽药残留超标的不合格样品39批次,问题发现率为1.94%。

一、昆明市晋宁区魏国兵(种植户)生产的1批次芹菜,经检测发现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昆明市富民县王建国(种植户)生产的2批次蔬菜,佛手瓜、丝瓜,经检测发现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曲靖市马龙区罗勇(种植户)生产的1批次韭菜,经检测发现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曲靖市马龙区陈英华(种植户)生产的1批次韭菜,经检测发现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曲靖市马龙区津致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1批次大白菜,经检测发现甲胺磷、乙酰甲胺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曲靖市沾益区包广强(种植户)生产的1批次芫荽,经检测发现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七、玉溪市红塔区周玉萍(种植户)生产的1批次细香葱,经检测发现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八、玉溪市红塔区胡松(种植户)生产的1批次芫荽,经检测发现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九、玉溪市通海县刘恩贵(种植户)生产的1批次芹菜,经检测发现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玉溪市通海县牛从兴(种植户)生产的2批次蔬菜,花椰菜、叶用芥菜,经检测发现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一、保山市隆阳区朱金美(种植户)生产的1批次韭菜,经检测发现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二、保山市昌宁县张胜帮(种植户)生产的1批次韭菜,经检测发现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三、保山市昌宁县杨丽梅(种植户)生产的1批次韭菜,经检测发现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四、保山市昌宁县张胜芬(种植户)生产的1批次细香葱,经检测发现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五、楚雄州元谋县张从武(种植户)生产的1批次菜豆,经检测发现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六、楚雄州武定县陈艳(种植户)生产的1批次叶用莴苣,经检测发现灭蝇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七、楚雄州牟定县楚雄方氏种植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芦笋,经检测发现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八、楚雄州南华县耀达蔬菜种植基地生产的1批次细香葱,经检测发现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九、楚雄州大姚县万忠平(种植户)生产的1批次萝卜,经检测发现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十、文山州富宁县王永钱(种植户)生产的1批次长豇豆,经检测发现灭蝇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十一、普洱市景东县胡文艳(种植户)生产的1批次茄子,经检测发现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十二、大理州永平县张恒梅(种植户)生产的1批次茄子,经检测发现氧乐果、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十三、迪庆州维西县和金仙(种植户)生产的1批次辣椒,经检测发现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十四、临沧市耿马县俸正新(种植户)生产的1批次韭菜,经检测发现氧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十五、临沧市耿马县刀玉荣(种植户)生产的1批次细香葱,经检测发现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十六、临沧市沧源县刘绍贵(种植户)生产的1批次芹菜,经检测发现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十七、临沧市耿马县王云富(种植户)生产的2批次芒果,发现吡唑醚菌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十八、昭通市鲁甸县华贵牧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鸡肉,经检测发现五氯酚酸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十九、昭通市鲁甸县桃源乡晨兴养殖场生产的1批次鸡肉,经检测发现五氯酚酸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十、昭通市镇雄县五德镇凤祥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1批次鸡肉,经检测发现五氯酚酸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十一、昭通市镇雄县雨河天沐生态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1批次鸡肉,经检测发现五氯酚酸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十二、曲靖市马龙区鑫鹏养殖场生产的1批次鸡蛋,经检测发现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氟苯尼考及其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十三、丽江市古城区宏阳农业庄园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鸡蛋,经检测发现氟苯尼考及其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十四、昭通市昭阳区红萍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2批次水产品,鲤鱼和草鱼,经检测发现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十五、昭通市彝良县汇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1批次鲤鱼,经检测发现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针对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农产品,云南省农业农村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云南省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要求,已责成相关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附件

农兽药残留治理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汇总表

 

 

 

关于39批次农产品不合格检验项目的小知识

1.甲胺磷

甲胺磷是一种内吸性很强、兼有触杀和胃毒作用的有机磷杀虫剂用于防治棉花红蜘蛛、蚜、螨等,对抗药性虫害有良好防治效果。人长期吸入会抑制胆碱酯酶活性,造成神经生理功能紊乱,造成身体损伤,被列为禁用农药。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规定,甲胺磷在蔬菜中(萝卜除外)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5mg/kg,甲胺磷在萝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1mg/kg。

2.乙酰甲胺磷

乙酰甲胺磷为口服杀虫剂,具有胃毒和触杀作用,并可杀卵,有一定的熏蒸作用,是缓效型杀虫剂,适用于蔬菜、茶树、烟草、果树、棉花、水稻、小麦、油菜等作物,防治多种咀嚼式、刺吸式口器害虫和害螨及卫生害虫。保管及使用不当可引起人畜中毒。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规定,甲胺磷在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2mg/kg。

3.毒死蜱

毒死蜱别名氯吡硫磷、氯蜱硫磷,白色结晶,具有轻微的硫醇味,非内吸性广谱杀虫、杀螨剂,在土地中挥发性较高。毒死蜱属中等杀虫剂,具有触杀、胃毒和熏蒸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规定,毒死蜱在辣椒、茴香、韭菜、大白菜、细香葱、豇豆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2mg/kg,在芹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5mg/kg。

4.氧乐果

氧乐果是一种广谱高效的内吸性有机磷农药,为无色透明油状液体,有大蒜样特殊臭味,碱性条件下易分解,有良好的触杀和胃毒作用,主要用于防治吮吸式口器害虫和植物性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规定,氧乐果在茄子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2mg/kg。

5.乐果

乐果是高效广谱具有触杀性和内吸性的杀虫杀螨剂。对多种害虫特别是刺吸口器害虫,具有更好的毒效,杀虫范围广,能防治蚜虫、红蜘蛛、潜叶蝇、蓟马、果实蝇、叶蜂、飞虱、叶蝉、介壳虫。《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规定,乐果在茄子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1mg/kg。

6.吡唑醚菌酯

吡唑醚菌酯是甲氧基丙烯酸酯类杀菌剂,通过抑制线粒体呼吸作用,最终导致细胞死亡,具有保护、治疗、叶片渗透传导作用。主要用于防治作物上由真菌引起的多种病害,吡唑醚菌酯对小麦白粉病、赤霉病具有较好的防治功效。吡唑醚菌酯除对病原菌有直接作用外,还能诱变许多作物尤其是谷物的生理现象,如提高对氮的吸收,从而促进作物快速生长,提高作物产量,从而达到作物高产的目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规定,吡唑醚菌酯在芒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5mg/kg。

7.噻虫嗪

噻虫嗪是一种全新结构的第二代烟碱类高效低毒杀虫剂,对害虫具有胃毒、触杀及内吸活性,用于叶面喷雾及土壤灌根处理。其施药后迅速被内吸,并传导到植株各部位,对刺吸式害虫如蚜虫、飞虱、叶蝉、粉虱等有良好的防效。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规定,噻虫嗪在葱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3mg/kg。

8.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

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是一种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对果树、葡萄、蔬菜、花卉等作物上的蚜虫、棉铃虫、斜纹夜蛾、尺蠖、卷叶虫、跳甲、象鼻虫等多种害虫有良好防治效果。注意不要在桑园、鱼塘、水源、养蜂场附近使用,对蚕、蜜蜂高毒,对皮肤黏膜有刺激作用。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规定,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在芹菜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1mg/kg。

9.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

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可防治棉铃象甲、棉铃虫、玉米螟、棉叶螨、蔬菜黄条跳甲、小菜蛾、菜青虫、斜纹夜蛾、马铃薯长管蚜、马铃薯甲虫等,对蚊、蝇、蟑螂等卫生害虫也有效。氯氟氰菊酯属拟除虫菊酯类农药,普遍具有对环境稳定、降解速度慢和在加工中降解率低等特点,半衰期为4~16周。

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规定,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在瓜类蔬菜(黄瓜、西葫芦、苦瓜除外)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5mg/kg;在根茎类和薯芋类蔬菜(马铃薯除外)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1mg/kg;在豆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2mg/kg;在芦笋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2mg/kg。高效氯氟氰菊酯在芹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5mg/kg,在辣椒和细香葱中最大残留限量为0.2mg/kg。

10.灭蝇胺

灭蝇胺是白色或淡黄色固体是一种昆虫生长调节剂类低毒杀虫剂,有非常强的选择性,主要对双翅目昆虫有活性。其作用机理是使双翅目昆虫幼虫和蛹在形态上发生畸变,成虫羽化不全或受抑制。该药具有触杀和胃毒作用,并有强内吸传导性,持效期较长,但作用速度较慢。灭蝇胺对人、畜无毒副作用,对环境安全。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规定,灭蝇胺在豇豆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5mg/kg;在叶用莴苣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4mg/kg。

11.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

恩诺沙星属第三代喹诺酮类药,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属于产蛋期禁用兽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恩诺沙星在鸡肉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100μg/kg;《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1-2022)中规定,氟苯尼考在鸡蛋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10μg/kg。

12.氟苯尼考

氟苯尼考本品为白色或类白色结晶性粉末、无臭,抗生素类药物,通过抑制肽酰基转移酶活性而产生广谱抑菌作用,抗菌谱广,应用于鸡大肠杆菌病及鸭浆膜炎及鱼的杀鲑产生单胞菌、鳗弧菌等,用于敏感细菌所致牛、猪、鸡肠道感染及支原体引起的慢性呼吸道病,属于产蛋期禁用兽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氟苯尼考在鸡肉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100μg/kg;《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1-2022)中规定,氟苯尼考在鸡蛋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10μg/kg。

13.地西泮

地西泮属于苯二氮卓类镇静催眠药,临床上用于抗焦虑、镇静催眠、抗惊厥、抗癫痫及中枢性肌肉松弛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因而地西泮属于非法添加物。此外,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明确地西泮药物允许作食用动物的治疗用,但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

14.五氯酚酸钠

五氯酚酸钠(sodium pentachlorophenoxide)即五氯酚钠,可用作落叶树休眠期喷射剂,以防治褐腐病,也用作除草或杀虫剂触杀型灭生性除草剂,主要防除稗草和其他多种由种子萌发的幼草,如鸭舌草、瓜皮草、水马齿、狗尾草、节节草、马唐、看麦娘、廖等。对牛毛草有一定抑制作用,还可消灭钉螺、蚂蟥等有害生物。

由于五氯酚酸钠易溶于水,使它极易扩散,容易造成水、土壤污染,再通过食物链作用,进入动植物体内,残留于食品中,进而对人畜造成毒害。

2019年12月27日,农业农村部修订了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明确规定禁止五氯酚酸钠在所有食品动物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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