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批次农产品不合格
2023年10—11月,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依据农业农村部等7部委联合印发的《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方案》要求,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农兽药残留治理监督抽查工作,共抽检全省生产基地生产的蔬菜、水果、禽肉、禽蛋和水产品等1147批次样品,发现涉及使用禁限用药物和农兽药残留超标的不合格样品55批次,问题发现率为4.8%。
一、楚雄州永仁县王玉英(种植户)生产的1批次细香葱,经检测发现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楚雄州永仁县周健芹(种植户)生产的2批次种植产品(茴香和大白菜),经检测发现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楚雄州永仁县夏会元(养殖户)生产的2批次鲢鱼(白鲢和花鲢),经检测发现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楚雄州禄丰市李祥(种植户)生产的1批次桃,经检测发现苯醚甲环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楚雄州禄丰市禄丰鱼跳楼渔业有限公司(养殖户)生产的2批次水产品(鲤鱼和鲢鱼),经检测发现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楚雄州禄丰市禄丰龙闸坝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养殖户)生产的1批次鲫鱼,经检测发现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七、楚雄州双柏县李菊华(种植户)生产的1批次芫荽,经检测发现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八、文山州麻栗坡县肖启兰(种植户)生产的1批次香蕉,经检测发现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九、西双版纳州勐腊县盘学光(种植户)生产的2批次香蕉,经检测发现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西双版纳州勐腊县李德刚(种植户)生产的2批次香蕉,经检测发现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一、西双版纳州勐腊县李红光(种植户)生产的2批次香蕉,经检测发现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二、西双版纳州勐腊县盘为民(种植户)生产的2批次香蕉,经检测发现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三、西双版纳州勐腊县李延宗(种植户)生产的2批次香蕉,经检测发现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四、西双版纳州勐腊县李建文(种植户)生产的1批次香蕉,经检测发现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五、文山州广南县肖孝仙(种植户)生产的2批次种植产品(叶用芥菜和大白菜),经检测发现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六、文山州广南县锦山土鸡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1批次鸡蛋,经检测发现氟苯尼考及其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七、文山州广南县陆正明(种植户)生产的1批次叶用芥菜,经检测发现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八、文山州广南县罗绍春(种植户)生产的1批次大白菜,经检测发现三唑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九、文山州文山市何刚(养殖户)生产的2批次水产品(鲤鱼和鲫鱼),经检测发现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十、文山州文山市富翔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2批次鸡肉(2号地区、4号地区),经检测发现尼卡巴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十一、文山州马关县钱会仙(种植户)生产的1批次葡萄,经检测发现苯醚甲环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十二、昆明市石林县魏正平(种植户)生产的1批次梨,经检测发现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十三、昆明市石林县李萍芬(种植户)生产的1批次叶用芥菜,经检测发现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十四、昆明市东川区王自顺(养殖户)生产的1批次鲤鱼,经检测发现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十五、昆明市禄劝县禄劝星宇鳟鱼养殖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次水产品(草鱼和鲤鱼),经检测发现孔雀石绿及其代谢物隐色孔雀石绿残留量之和(以孔雀石绿表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十六、昆明市东川区云南品蔬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2批次辣椒(10号棚、15号棚),经检测发现吡虫啉、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十七、红河州蒙自市张跃伟(种植户)生产的1批次石榴,经检测发现苯醚甲环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十八、红河州蒙自市田家亮(养殖户)生产的1批次鲤鱼,经检测发现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十九、红河州弥勒市曹利兴(种植户)生产的1批次橘,经检测发现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十、红河州河口县陶顺荣(养殖户)生产的1批次鸡蛋,经检测发现氟苯尼考及其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十一、曲靖市陆良县金红波(种植户)生产的1批次慈姑,经检测发现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十二、曲靖市会泽县陈兰珍(种植户)生产的2批次种植产品(芫荽和茴香),经检测发现氧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十三、曲靖市师宗县李艳春(种植户)生产的2批次种植产品(芫荽和大白菜),经检测发现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十四、曲靖市师宗县陈兵(种植户)生产的1批次叶用芥菜,经检测发现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十五、曲靖市师宗县陈龙(种植户)生产的2批次种植产品(叶用芥菜和大白菜),经检测发现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十六、玉溪市华宁县李世祥(种植户)生产的1批次辣椒,经检测发现苯醚甲环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十七、大理州弥渡县丰收蔬菜种植家庭农场(种植户)生产的1批次番茄,经检测发现苯醚甲环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十八、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岩燕(种植户)生产的1批次茄子,经检测发现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十九、怒江州泸水市潘正坚(种植户)生产的1批次芹菜,经检测发现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针对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农产品,云南省农业农村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云南省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要求,已责成相关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附件
关于55批次农产品不合格检验项目的小知识
1.毒死蜱
毒死蜱别名氯吡硫磷、氯蜱硫磷,白色结晶,具有轻微的硫醇味,非内吸性广谱杀虫、杀螨剂,在土地中挥发性较高。毒死蜱属中等杀虫剂,具有触杀、胃毒和熏蒸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规定,毒死蜱在叶菜类蔬菜、鳞茎类蔬菜、水生类蔬菜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2mg/kg;在芹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5mg/kg。
2.氧乐果
氧乐果是一种高毒、高效、广谱的杀虫杀螨剂,对人体危害非常大,人体一旦摄入,很可能致癌、致畸、致突变,引起急性中毒,甚至使人死亡。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规定,氧乐果在叶菜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2mg/kg。
3.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
氯氟氰菊酯又叫三氟氯氰菊酯,中等毒杀虫剂,对眼睛和皮肤有刺激作用。可以有效的防治棉花、果树、蔬菜、大豆等作物上的多种害虫,也能防治动物体上的寄生虫。具有杀虫广谱、高效、速度快、持效期长的特点。高效氯氰菊酯是农业杀虫剂,主要防治农作物上发生的鳞翅目害虫,具有杀虫谱广,活性较高,药效迅速,喷洒后耐雨水冲刷,但长期使用易对其产生抗性,对刺吸式口器的害虫及害螨有一定防效,强毒性。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规定,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在大白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1mg/kg;在橘、梨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2mg/kg。
4.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
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是一种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对果树、葡萄、蔬菜、花卉等作物上的蚜虫、棉铃虫、斜纹夜蛾、尺蠖、卷叶虫、跳甲、象鼻虫等多种害虫有良好防治效果。注意不要在桑园、鱼塘、水源、养蜂场附近使用,对蚕、蜜蜂高毒,对皮肤黏膜有刺激作用。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规定,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在叶用芥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7mg/kg。
5.三唑磷
三唑磷为有机磷杀虫剂、杀螨剂、杀线虫剂,主要用于防治果树、棉花、粮食类作物上的鳞翅目害虫、害螨、蝇类幼虫及地下害虫等。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规定,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在叶菜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5mg/kg。
6.噻虫嗪
噻虫嗪,具有触杀、胃毒和内吸作用的杀虫剂。可用于茎叶和土壤处理的主要农作物,也可用于动物和公共卫生,防治蝇类。食用食品一般不会导致噻虫嗪的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噻虫嗪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也有一定影响。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规定,噻虫嗪在辣椒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1mg/kg。
7.苯醚甲环唑
苯醚甲环唑是一种低毒杂环类杀菌剂农药,易溶于有机溶剂,在土壤中移动性小,降解缓慢。应用于果树、蔬菜等作物,有效防治黑星病,黑痘病、白腐病、斑点落叶病、白粉病、褐斑病、锈病、条锈病、赤霉病,属于常规农药。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规定,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在辣椒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1mg/kg;在葡萄、桃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5mg/kg;在石榴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1mg/kg。
8.吡虫啉
吡虫啉是一种硝基亚甲基类内吸杀虫剂,主要用于防治如蚜虫、飞虱、粉虱、叶蝉、蓟马;对鞘翅目、双翅目和鳞翅目的某些害虫,如稻象甲、稻负泥虫、潜叶蛾等也有效。速效性好,药后1天即有较高的防效,残留期长达25天。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规定,吡虫啉在辣椒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1mg/kg,在香蕉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5mg/kg。
9.氟苯尼考
氟苯尼考本品为白色或类白色结晶性粉末、无臭,抗生素类药物,通过抑制肽酰基转移酶活性而产生广谱抑菌作用,抗菌谱广,应用于鸡大肠杆菌病及鸭浆膜炎及鱼的杀鲑产生单胞菌、鳗弧菌等,用于敏感细菌所致牛、猪、鸡肠道感染及支原体引起的慢性呼吸道病,属于产蛋期禁用兽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中规定,氟苯尼考在鸡肉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100μg/kg;《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1-2022)中规定,氟苯尼考在鸡蛋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10μg/kg。
10.尼卡巴嗪
尼卡巴嗪为二硝基均二苯脲和羟基二甲基嘧啶复合物,用于预防鸡和火鸡球虫病,属于常规兽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尼卡巴嗪在鸡肉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200μg/kg。
11.地西泮
地西泮属于苯二氮卓类镇静催眠药,临床上用于抗焦虑、镇静催眠、抗惊厥、抗癫痫及中枢性肌肉松弛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因而地西泮属于非法添加物。此外,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明确地西泮药物允许作食用动物的治疗使用,但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
12.孔雀石绿
孔雀石绿是一种工业染料,具有杀菌和抗寄生虫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中规定,孔雀石绿为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35号》中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