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53000000362023030701
- 文 号
- 云农经〔2023〕2号
- 公开日期
- 2023-03-07
- 生成日期
- 2023-03-07
各州、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中央农办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函〔2022〕51号)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农村宅基地建房民主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农村村民宅基地权益,依法依规做好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各项工作,坚决遏制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现将健全完善农村宅基地建房村级协管员制度(试行)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设立村级协管员
全省每个行政村设立农村宅基地建房协管员1名(以下简称“协管员”)。协管员应当了解村情、组情,掌握基本的宅基地及农房建设管理政策法规知识。按照《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村级组织“大岗位制”的通知》(云组通〔2022〕9号,以下简称《大岗位制通知》)明确的“整合设岗、明确职责、提高效率、提高待遇”要求,宅基地建房村级协管员应当由村干部兼任,并按照“职责相近、类别相似、人岗相适、分工合理”的原则,将现有的土地规划建设专管员、农房建设监管员、地质灾害监测员等岗位予以整合。协管员由村党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任免,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乡(镇)人民政府是协管员的主管部门,县、乡两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机构)按职能分工负责具体业务指导。有条件的村民小组可设立宅基地建房信息员。
二、明确协管员工作职责
(一)协助制定村级宅基地建房管理实施细则。协管员要根据上级部门印发的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结合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网格化管理要求,在县、乡两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机构)指导下,协助村民委员会制定或修订完善本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主要包括:协管员工作制度、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村组审查及公示程序、协助办理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转用审批工作规程、建筑风貌管控和安全施工管理细则、“一户一宅”和“分户”认定规则、原址翻建和改扩建管理细则、建新退旧管理细则、有偿退出和无偿收回管理细则、农房转让和租赁管理细则、纠纷调处工作规程等内容。
(二)开展宅基地建房监管工作。协管员要督促指导村民小组开展宅基地建房政策法规宣传和宅基地建房动态巡查;参与乡(镇)组织的宅基地建房管理“四到场(申请审核到场、开工丈量到场、建设检查到场、竣工验收到场)”工作;对村民小组巡查发现、需要协助解决的宅基地建房矛盾纠纷、违法违规行为和房屋安全问题,及时到场调解、处置,对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情况,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参与违法违规建筑拆除和房屋安全问题整改的监督工作;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宅基地信访件。
三、细化落实监管责任
(一)部门监管责任。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牵头组织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统筹落实“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建房管理机制,逐级细化制定协管员制度;积极沟通协调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大岗位制通知》规定的标准,统筹落实村级组织岗位待遇。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具体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宅基地建房管理实施办法,细化制定协管员制度,指导乡(镇)或由县级部门开展协管员宅基地建房法规政策和农村住宅质量安全等内容培训。
(二)乡镇主管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落实健全完善农村宅基地建房协管员制度有关工作。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职能部门印发的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或指导意见,制定本乡(镇)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将协管员制度作为主要内容之一。组织开展协管员宅基地建房法规政策培训。指导督促各村制定宅基地建房管理实施细则,落实网格化管理要求和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处置各类矛盾纠纷、违法违规行为和房屋安全问题。依法做好和宅基地建房有关的信访件受理、答复工作。定期召开村级协管员会议,分析问题,研究解决措施,安排下一步工作。有条件的乡(镇)可探索实施奖惩结合考核制度,及时调整工作不力、玩忽职守的协管员。
(三)村级主体责任。村民委员会要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的核实、讨论、公示等要求,确保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平、公正、公开。按照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管理办法和有关要求,制定本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实施细则,将重要事项列入村规民约,强化监督约束作用。
四、有关要求
各州(市)贯彻落实农村宅基地建房协管员制度情况,由州(市)农业农村局牵头总结整理阶段性推进情况,于2023年6月1日前书面报省农业农村厅,联系人:吴红,电话:0871-65653832,邮箱:53863417@qq.com。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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