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530000003620230506001
- 文 号
- 云农产〔2023〕4号
- 公开日期
- 2023-05-06
- 生成日期
- 2023-05-04
各州(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3年推动经济稳进提质政策措施的通知》(云政发〔2023〕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2〕3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42号),我们制定了《云南省省级财政支持重点农业企业新增贷款贴息补助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州(市)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符合条件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及时了解相关政策,积极组织申报。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23年5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省级财政支持重点农业企业新增贷款贴息补助申报指南
为全面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3年推动经济稳进提质政策措施的通知》(云政发〔2023〕2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2〕32号),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42号),特制定本指南。
一、支持对象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重点农业企业。
二、支持范围和标准
对重点农业企业2022年内新增贷款,省财政对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利率不高于5%。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已享受其他财政贴息政策的企业贷款,不再享受本项贴息政策,实际应贴息金额低于1万元的不予贴息。
三、申报条件
(一)贷款必须用于企业经营发展,且实际用途必须符合贷款合同约定。
(二)贷款企业必须与实际使用贷款企业一致,以个人名义(含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贷款利息不得申报贴息。
(三)不存在贷款逾期或其他违约行为。
(四)对享受过《云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冷链物流投资项目奖补资金申报指南》(云商物〔2022〕16号)、《云南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植养殖投资项目奖补资金申报指南》(云农产〔2022〕8号)和《云南省农产品生产加工投资项目奖补资金申报指南》(云工信食药〔2022〕216号)等政策的新增资产性投资奖补项目不得重复补助。
四、重点农业企业名单管理
重点农业企业由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逐级上报,各州(市)须在5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重点农业企业贷款支持推荐名单(见附件1),原则上为县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五、申报贷款贴息项目时间
重点农业企业贷款贴息项目申报时间为2023年5月20日至6月20日。
六、申报贷款贴息项目材料
重点农业企业申报资料:企业营业执照、征信报告(自主查询版)、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增贷款合同、贷款发放凭证、利息支付凭证、重点农业企业贷款利息明细表(附件3)、贷款资金用途情况说明及证明资料(如:合同、增值税发票及支付凭据等)。贷款合同(或协议)没有明确贷款用途的,或以流动性资金贷款申请贴息的,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贷款用途证明(以上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上传“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同时向县级报送纸质材料)。
各级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报送资料(纸质材料):申请文件、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
七、申报贷款贴息项目程序
(一)企业自主申报。6月20日前,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申报指南和网上申报要求,登录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进行注册、申报。企业应如实、准确、全面提供相关材料,所有申报材料均采用原件扫描件形式上传。同时,向所属的县(市、区)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报送申报材料。
(二)县(市、区)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审核。6月25日前,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完成申报项目审核,并联文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推荐上报各州(市)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
(三)州(市)部门审核。州(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对企业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资料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如有必要可进行现场核查和资料查验,并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出具项目审核意见。6月30日前,由州(市)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联文报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
(四)省级部门复核。省农业农村厅对州(市)农业农村部门汇总申报项目开展审核,并将项目审核情况提交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省农业农村厅提交审核项目开展复核,并将项目复核情况反馈省农业农村厅。由省农业农村厅按规定程序将项目复核情况在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审核意见、结果等,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申报资格,不予支持。
八、资金拨付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农业农村厅提出资金请拨函,省财政厅审核下达资金,省农业农村厅将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
九、附则
本指南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联系人及电话:省农业农村厅 李昊翔,0871-65749683;省财政厅 徐峰,0871-63629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