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昭通市、曲靖市、楚雄州、大理州、丽江市、迪庆州农业农村局:
根据《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5号)和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实施专项(特许)渔业捕捞的相关规定,省农业农村厅拟在地方申报的基础上制定印发全省2024年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计划,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适用范围
在《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在金沙江(长江干流)流域重点水域实施禁捕的通告》(云农通告〔2020〕9号)所明确的禁捕范围开展专项(特许)渔业捕捞作业的事项。
(二)申报主体资质
1.申请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法人,具备开展保种育种、科研教学、调查监测和种群调控等特殊需要的合法资质;
2.因保种育种需要采集的,应为省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并与其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确定的品种和规模相适应;
3.因科研教学、调查监测需要采集的,应具有相应的技术力量和设施设备,并与有关批复、项目任务书(合同)或可行性报告确定的内容相符。
二、收集捕捞计划
各州(市)农业农村局要会商水利、交通运输、林草、能源等部门,收集申请捕捞事项必须是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州市人民政府以上机构明确的工作任务的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计划。严格审核申报主体资质条件、捕捞依据、捕捞目的和捕捞数量等,在认真甄别筛选后,填报《XX州(市)2024年度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计划表》(附件),并收集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
三、工作要求
(一)各州(市)农业农村局要按照“非必须不批准”的原则,从严审核专项(特许)渔业捕捞申请目的和相关依据材料,严格控制禁渔期间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申请数量。
(二)按照监测调查“一盘棋”总体谋划,鼓励监测调查单位之间分工与合作,加强成果共享,避免重复捕捞。
(三)2023年度批准开展的专项(特许)渔业捕捞中发现未按行政许可决定事项和相关要求开展捕捞的单位一律不得组织申报。
(四)各州(市)《XX州(市)2024年度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计划表》和相关申请材料,请于2月29日前报送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处。
联系人及电话:高海涛,0871-63116335;
电子邮箱:ynyyyz@163.com。
附件:XX州(市)2024年度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计划表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