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昭通市、曲靖市、楚雄州、大理州、丽江市、迪庆州农业农村局:
根据《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5号)和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实施专项(特许)渔业捕捞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期间因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的行为,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云南省2024年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计划》(以下简称《捕捞计划》),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抓好落实。
一、严格控制特许捕捞申请事项
沿江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按照“非必须不批准”的原则,严格控制禁渔期间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的初审,未列入《捕捞计划》的申请事项原则上不予受理。要督促监测调查实施单位按照《捕捞计划》向省农业农村厅申请办理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未取得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行政许可决定的一律不准开展捕捞,《捕捞计划》不能代替捕捞许可行政。要鼓励需要开展专项(特许)捕捞单位之间统筹协调、分工合作,相近捕捞事项合并开展,成果共享,避免重复捕捞。
二、严格加强全过程监督
(一)严格依法捕捞。督促监测调查单位开展监测调查前主动向当地县(市、区)级农业农村局报备,严格按照行政许可决定批准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间、品种、限额、渔具规格及捕捞方法等开展捕捞,作业结束后要将捕捞到的品种、规格和数量向批准机关和当地县(市、区)级农业农村局报备。
(二)规范标识管理。作业过程中全程携带本行政许可决定书,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规范长江水生生物资源监测标识的通知》要求,制作、悬挂、张贴有关标识。
(三)做好监督管理。监测调查实施单位开展作业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派执法人员、渔政协助巡护人员或长江禁捕水域网格责任人员等,严格监督捕捞作业,规范监测调查渔获物处置,避免对生态和禁渔秩序产生负面影响。
(四)建立台账资料。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专项(特许)渔业捕捞工作台账资料,2024年12月20日前,将监测调查事前报备、捕捞结果报备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情况台账资料报送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处。
三、严格执法监管
沿江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指导督促监测调查实施单位严格按照批准事项和技术标准规范开展监测调查工作,严厉打击冒名或假托监测调查为名开展生产性捕捞行为,切实维护禁渔秩序。
联系人及电话:高海涛,0871-63116335;邮箱:ynyyyz@163.com。
附件:云南省2024年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计划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