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2024年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已经下达到各地。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云财规〔2022〕14号)要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原则上每年6月30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补贴工作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是国家落实耕地保护和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是重要的惠民惠农政策之一,涉及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高度重视补贴兑付工作。要以稳步提升耕地质量和提高粮食及重要农产品综合生产能力为目标,耕地地力保护为根本要求,确保粮食安全为重点,持续推进“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要引导种地农民综合实施科学轮作、秸秆还田、农机化作业、科学施肥、增施有机肥、病虫害绿色防控等用地与养地相结合的耕地保护举措,提升耕地质量,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能力。
二、严格执行补贴政策
(一)明确补贴对象。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各地在征得拥有耕地承包权农民同意的基础上,可对流转土地实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种植大户、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给予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但同一地块不得重复补助。耕地承包权利人已经去世的及现有耕地无具体权利人的,原则上按照“谁耕种、补给谁”的原则确定补贴对象。国家公职人员一律不得领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二)明确补贴依据。按照“总体稳定、审慎过渡”的原则,确保补贴政策稳定实施。原则上以第三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确认面积作为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未完成第三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县(市、区),可依次选择以下两种情形之一作为补贴依据:一是已经完成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县(市、区),可采用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面积为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二是可采用第二轮家庭土地承包合同面积为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选择上述补贴依据,均须根据实际情况核减不得享受补贴政策的7种情形(详见云财规〔2022〕14号)。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十三条 耕地应当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和“第六十六条 种植不符合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作物的……可以不予发放粮食生产相关补贴”规定。
(三)县域内统一补贴标准。各地要根据省级下达的资金规模(含县级上年度结转资金),按照县域内审定纳入补贴范围的耕地面积,测算亩均补贴标准。严禁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单位自行测算确定补贴标准。
三、规范补贴工作流程
(一)纳入“一卡通”平台管理。各地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会同社保、金融机构等有关部门,严格按照《云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试行办法》(云财规〔2022〕22号)、《云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工作方案》(云财农〔2022〕148号)等文件规定,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纳入“一卡通”平台管理,通过“一卡通”管理平台发放至补贴对象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二)严格补贴面积核实审定。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组织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申报,对照耕地实际用途情况核实补贴面积,仔细排查核减不得享受补贴政策的7种情形。严格落实村级初核公示、乡级复核公示、县级核实审定等程序。
(三)严格补贴资金核算兑付。各地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会同社保、金融机构等有关部门做好补贴对象补贴资金核算、公示、兑付工作。
1.补贴信息核实。做好补贴对象身份证号、补贴面积、社会保障卡银行卡号、手机号码等基础信息准确无误衔接。
2.补贴资金公示。依据审定面积测算的补贴标准,核算补贴对象补贴金额,反馈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或村委会利用政务村务公开场所等方式进行公示,有异议的核查修正后再次进行公示。
3.补贴资金审核。对通过审核及公示无异议的补贴数据,由乡镇(街道)报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州(市)对县级、县级对乡镇(街道)、村组,逐级进行抽查核实,对抽查核实发现有误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组,要重新进行核实。
4.制定补贴资金发放方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核定的补贴对象、补贴金额、时限要求等制定补贴发放方案,及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5.补贴资金发放。县级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按照补贴发放方案,通过“一卡通”管理平台发放补贴。
6.发放结果反馈和处理。县级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要督促金融机构及时将发放结果反馈至“一卡通”管理平台,并通过短信将发放信息告知补贴对象。对因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有误等原因导致补贴发放失败的,应及时核实更正信息,直至补贴发放成功。
四、压实补贴工作进度
(一)2024年6月5日前,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完成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方案制定,交州(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备案。
(二)2024年6月15日前,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完成补贴对象、补贴面积等信息采集、复核、公示等工作;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审定后,制定补贴发放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2024年6月30日前,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要求,完成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兑付。
(四)2024年7月15日前,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会同社保、金融机构等有关部门,认真清算资金兑付情况,总结经验做法,作出绩效评价,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形成县级书面总结,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联文上报州(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
(五)2024年7月31日前,州(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会同社保、金融机构等有关部门,认真清算资金兑付情况,总结经验做法,作出绩效评价,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形成州(市)书面总结,州(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联文上报省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
五、加强兑付工作管理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兑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工作落实。州(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全面履行主体责任,抓实基础信息采集、核实、兑付等工作,确保基础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期完成补贴兑付工作。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地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将其作为集中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暨纵深推进清廉云南建设“惠民行动”的重点工作内容来抓,重点整治粮食安全和耕地保护工作落实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要会同社保、金融机构等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重点关注补贴对象、补贴面积是否属实,补贴对象与持卡人是否匹配,补贴兑付程序是否规范,是否存在优亲厚友、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侵占截留、滞留延压补贴等问题。一旦发现基层工作人员私自保管代管、违规收卡借卡、扣留扣押补贴对象社会保障卡,涉嫌骗取补贴行为的,一律依据有关法规严肃处理并及时上报问题线索。省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将及时调度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并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报送有关情况。
(三)加强培训宣传。各地农业农村、财政等有关部门,要以乡镇(街道)为重点,开展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及操作流程的培训指导。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政务村务公开场所等宣传国家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做到基层干部知晓、群众知晓、补贴对象知晓,把补贴政策宣传到千家万户,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兑现奠定坚实基础。
联系人及电话:
省农业农村厅种植业与农药管理处 左志梅,0871-65749531,ynzzyc@163.com;
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处 李益鲁,0871-63629917,ynczny@163.com。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24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