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广泛凝聚社会共识,进一步提高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质量,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等要求,省农业农村厅于2024年9月29日举行《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由
《条例(修订草案)》属于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立法草案。《条例(修订草案)》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设定了禁止性规定,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进行论证咨询。《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补充设定了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条例(修订草案)》听证会的听证事项包括:重点对《条例(修订草案)》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及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行政处罚条款的必要性、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听证,并听取社会各界对《条例(修订草案)》其他条款的意见和建议。
二、立法听证会的准备情况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省农业农村厅依法组织了《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
(一)发布听证会公告和听证资料送达
2024年8月19日,省农业农村厅在厅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举行〈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时间和地点、听证代表名额及产生方式、报名时间、报名方式和要求等相关内容。
2024年9月13日,省农业农村厅在厅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举行〈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和地点、听证主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记录人、听证代表以及听证旁听人等事项。
2024年9月18日,省农业农村厅将《条例(修订草案)》及说明、条文对照表等相关材料送达听证代表。
(二)听证会报名和听证代表情况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本次听证会设代表名额15—18人,其中利害关系人代表3—6人、社会普通公众代表2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2—3人、熟悉农作物种子管理的专家2—3人和法律工作者代表2—3人。在《关于举行〈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期限内,报名及邀请听证代表人员符合规定要求。最终本次听证会确定听证代表18人,确定听证旁听人10人。
(三)听证会的举行
《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于2024年9月29日14:30在云南省农业农村厅301会议室(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万华路169号)举行。
本次听证会主持人为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王平华,决策发言人为云南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处)处长朱毅,听证监察人为中共云南省纪委云南省监委驻省农业农村厅纪检监察干部栗海翔,听证记录人为昆明亚宇速记技术有限公司速记员杨伟。云南省农业农村厅相关处室及站所负责同志列席了听证会。
本次立法听证会应到听证代表18人,实到听证代表16人(2人因故未出席),实到人数符合三分之二以上听证代表出席的规定。参加听证会听证旁听人员10人。
立法听证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
2.核实参加听证会的听证代表身份并逐一介绍;
3.宣布听证会纪律,告知听证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4.决策发言人对《条例(修订草案)》的立法背景、依据、主要内容进行说明;
5.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发表意见和建议;
6.决策发言人进行回应;
7.听证代表补充发言;
8.听证主持人对听证会作简要总结;
9.听证代表、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10.听证监察人就听证会发表监察意见。
三、听证代表的主要意见和建议
听证代表对《条例(修订草案)》立法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给予充分肯定,认为《条例(修订草案)》制定依据充分,内容全面,条文在衔接上位法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地域特点,增强了可操作性,体现了地方立法特色。对《条例(修订草案)》提出了36条意见和建议,其中建设性意见34条,对种子《条例(修订草案)》的肯定性意见2条,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关于种子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听证代表建议:建议沿用2008年出台的《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于专门销售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经营主体要在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领取种子经营备案书,应当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
(二)关于网络销售种子。听证代表建议:在网络销售种子的制度上再进一步考虑和斟酌,一是网络销售平台上是否所有的种子都可以销售,二是网络平台销售种子的监管职责是否需在《条例(修订草案)》中明确。
(三)关于统一规范性表述。听证代表建议:将“种子生产者、经营者”统一表述为“种子生产经营者”,将涉及处罚的部分条文中的“处罚”改为“罚款”;部分条款中将“农民”修改为“种子使用者”;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部分条文调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表述保持一致。
(四)关于反馈抽样结果。听证代表建议:增加抽查样品结果及时反馈或者告知被抽查单位;
(五)关于成立种子行业协会。听证代表建议:增加种子生产经营者依法自愿成立种子行业协会的规定。
(六)关于恶意投诉举报。听证代表建议:在举报和投诉制度里增加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七)关于法律责任。听证代表建议:增加对电子商务平台禁止性行为的行政处罚;增加首违不罚的规定;增加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
四、听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省农业农村厅对听证意见建议进行认真梳理、研究,采纳了听证代表提出的部分意见和建议,并拟对《条例(修订草案)》作相应修改。
(一)采纳关于种子经营主体备案制度的建议。拟将《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六条修改为“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具有与其经营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其种子经营人员应当具备种子鉴别能力和基本知识,并经当地县级种子管理机构培训;在种子销售前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领取经营备案书,并建立种子销售台账”。
(二)采纳关于种子机构管理职能职责表述的建议。拟将《条例(修订草案)》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负责质量抽检、种子储备、农作物区域试验、品种审定登记、新品种示范评价、种子统计分析和生产经营指导服务等具体工作。”
(三)采纳关于增加制定种业发展规划依据的建议。拟将《条例(修订草案)》第五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教兴农方针、乡村振兴、现代农业和高原特色农业发展需要,制定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采纳关于删除表彰的建议。拟将《条例(修订草案)》第七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种子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五)采纳关于统一规范性表述的建议。对听证代表提出的统一规范性表述的建议,一是拟将《条例(修订草案)》中“种子生产者、经营者”统一修改为“种子生产经营者”,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并鼓励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等”修改为“并鼓励种子选育者、生产经营者等”;将《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条修改为“种子生产经营应当依法获得许可。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将《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九条“等其他”删除。二是拟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接受监督。”修改为“接受社会监督”;将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种子管理机构,应当为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提供信息、咨询、技术等服务”后增加“不得泄露商业秘密”。三是拟将《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五条中的“农民”修改为“种子使用者”。四是拟将《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八条“处罚”改为“罚款”。
(六)采纳关于增加行业协会自律相关内容的建议。拟在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增加“种子生产经营者依法自愿成立种子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成员合法权益,为成员和行业发展提供信息交流、技术培训、信用建设、市场营销和咨询等服务。种子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七)采纳关于增加对恶意投诉举报相关规定的建议。拟在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增加“投诉举报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八)部分采纳关于监督抽查样品及检验结果送达通知的建议。拟在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增加“抽查结果应当及时告知被抽查单位。”
(九)其他合理意见建议的处理。对听证代表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省农业农村厅将进一步梳理、研究,分类处理:一是以《条例(修订草案)》条文中体现的意见,向听证代表解释说明,如农作物的范围如何界定的问题等;二是暂不具备规定条件的意见,进一步进行研究,如网络销售种子的制度的问题,因上位法未明确规定,且电商属于全国销售平台,地方立法无法对此进行具体规范,拟将第二十八条删除;三是已经或应由其他法律政策规定的意见,向听证代表解释说明,如农作物引种及实验要求、种子广告等内容,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中明确;四是属于加强法律执行的意见,如强化种子管理和体系建设,加强种子执法等内容。
特此公告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