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明确粮经作物协同发展具体措施的建议》(第0998号)交由我们办理,综合协办单位自然资源厅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接到建议后,省农业农村厅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制度流程,组织召开建议提案交办会,印发《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认真做好2024年人大代表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厅分管领导召集研究,并主动联系协办单位征求意见,先后到普洱市、西双版纳州和红河州开展调研。
二、关于建议中反映的问题
一是关于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轮作尚未出台具体政策文件,现行文件存在政策不够明晰、标准不够具体的问题。我们研究认为:1.按照复合利用农用地的地类认定中“现状为耕地农作物及其他非耕地农作物间种、套种情形的土地,果树覆盖度≤50%或每亩株数≤合理株数70%的、乔木郁闭度<0.2的图斑,经实地举证,可继续保留认定为耕地,否则将按非耕地调查认定”的要求,粮食与非粮食作物间种、套种符合以上要求即符合耕地认定标准。2.粮食与非粮食作物轮作符合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的即符合耕地认定标准。在以上耕地认定标准的前提下,可因地制宜采取粮食与非粮食作物间作、轮作、套种的方式利用土地。
二是能否通过建设大棚,在大棚内开展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轮作方式的问题。我们研究认为: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20〕6号)规定,设施农业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种植设施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必须补划。作物种植类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种植生产用地规模的10%以内,最多不得超过15亩。大棚属于设施农业中作物种植设施范畴,可按以上规定执行。
三、关于对建议内容的逐条答复
对于“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农业农村厅研究细化粮经作物协同发展的措施,进一步明确细化标准和具体实施细则,特别是粮食和经济作物轮作的相关标准、要求”的建议,我们的办理意见是:
(一)相关规定已明确耕地用途。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永久基本农田现状种植粮食作物的继续保持不变;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明确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范围,现状种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也可以结合国家和地方种粮补贴有关政策引导向种植粮食作物调整。种植粮食作物的,要求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可采取粮食与非粮食作物间作、轮作、套种的土地利用方式。利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稻渔、稻虾、稻蟹等综合立体种养,应当以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为前提,沟坑占比要符合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标准。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设施意见》(云自然资〔2022〕1号)明确,现状种植油、糖、蔬菜、烟草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耕地,可以继续保留或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在种植过程中可结合国家相关政策引导向种植粮食作物调整。
(二)耕地使用禁止范围已明确。一是“六个严禁”。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规定: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二是“五个不得”。即根据自然资发〔2021〕166号文件规定: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不得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规模;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三是永久基本农田“四个严禁”。即根据自然资发〔2021〕166号文件规定: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因此,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轮作使用耕地的,应结合以上永久基本农田、一般耕地用途管制要求,合理合规使用土地。
下一步,省农业农村厅将继续立足我省耕地保护、粮食安全目标和经济发展需要,在保证耕地红线和粮食安全的前提下,给特色产业发展留足空间;在永久基本农田上,重点研究探索粮经协同、烟粮协同等多种种植模式;在一般耕地上,用好“耕地在优先满足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基础上,适度用于非食用农产品生产”的政策开口;对市场明显过剩的非食用农产品,加以引导,防止无序发展。
我们将根据您提出的建议,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有关规定,深化研究,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最后,衷心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希望今后继续关心和支持我省粮经协同发展工作。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