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阮国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并支持我省农用运输机械产业发展的提案(第0413号),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按照企业是市场主体的原则,有关部门组织熟识我省机械制造工艺与装备的权威单位,制定生产农用运输机械的企业应具备的基本软硬件条件,企业自愿申报,按照要求具备相应条件后,由主管部门验收认定并颁发‘生产许可证’后强制执行”的建议
长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机械化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农业机械化加快发展,形成了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的良好态势,农机装备总量持续增长、作业水平不断提升、社会化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农业生产进入了机械化为主导的新阶段,农业机械化在持续增强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支撑引领农业现代化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省独特的山地高原地形,为高原特色农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截至2023年,全省农业总产值达2.5万亿元,农产品加工产值突破1.4万亿元。咖啡、牛油果、蓝莓等近年来的新兴增收致富的农产品,走出大山走入千家万户,为我省农民增收夯实了产业基础。
农用运输机械作为农业机械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粮食安全、农村经济发展及农业现代化紧密相连。我省高达88.64%的山地和丘陵面积占比,农用运输机械的高质量发展尤为重要。目前,在我省广大农村地区发挥“主力军”作用的农用运输机械主要包括在田间地头作业的轨道运输机、田间搬运机和可上道路开展运输的三轮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运输机组、“变形拖拉机”等。上述品类的农用运输机械中,除“变形拖拉机”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GB/T 16877—2008拖拉机禁用与报废》《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总站关于规范变型拖拉机注销登记业务的通知》(云农机监字〔2018〕1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超过9年或连续3年未获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依法依规予以注销,注销后严禁继续使用,其他品类农用运输机械均由农业农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监管。
目前,我省一定程度上的确存在“缺少安全性好、可靠性高、适应性强、使用成本低的农用运输机械”的情况,按照中央和省委2024年一号文件关于“建设丘陵山区适用小型机械研发制造推广应用先导区”等要求,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协、省农业科学院等单位和部门,将严格履职并密切配合,在农业机械化上下功夫,抓住国家支持我省建设丘陵山区适用小型机械研发制造推广先导区的机遇,加快丘陵山区适宜农机具的研发推广运用,合力推动“在我省广大农村地区特别是山区对既能够进行丘陵山地复杂路况的短途非道路运输,又有良好的安全性和经济性相统一的农用运输机械”的研发等工作取得实效,以满足山区农产品收获后运输下山、农资产品和农业机具等物料运输上山、乡镇道路间的非载人短途运输等现实需求。
二、关于“由省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3项具体要求,保障农用运输机械生产质量和使用安全”的建议
关于保障农用运输机械生产质量和使用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省已逐步建立健全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在生产准入环节,农业机械属于工业产业产品,生产企业的准入、产品的生产标准、销售均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六条明确“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明确“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明确“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依据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按照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并建立健全质量保障控制体系。对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其生产者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并按照许可的范围和条件组织生产”。即:作为工业产品的农用运输机械,其产业政策制定和生产准入管理部门为工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标准制定环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明确“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发布农业机械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明确“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对生产的农业机械进行检验;农业机械经检验合格并附具详尽的安全操作说明书和标注安全警示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在出厂前应当标注认证标志”;《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明确“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即,农业机械生产企业标准的制定发布主体为标准化主管部门,标准实施主体为农业机械生产者,生产和销售的监管主体为市场监管部门。在实施牌证管理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明确“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明确“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即,目前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依规实施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仅限于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在实施驾驶许可环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即,目前,农业农村部门职责范围内仅限于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核发驾驶证,且持有拖拉机驾驶证的人员只准予驾驶拖拉机。在道路通行管理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条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即,关于限行、禁行等道路规划的制定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施主体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三、关于“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创新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创新创造,加大力度开发适宜我省丘陵山地复杂路况的运输机械,对企业的创新成果进行奖励和扶持”的建议
截至2023年,我省农机总动力达3014万千瓦,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54%,提前两年完成“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2023年以来,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创丘陵山区适用小型农业机械研发制造推广应用先导区建设新局面,一是省农业农村厅加强与浙江、湖南等农机研发制造大省之间的交流合作,积极组织湖南省农机生产企业到“南博会”参展参会;二是在昆明市经开区、曲靖市陆良县、文山州广南县举办了以浙江、湖南、云南农机企业为主的丘陵山区农机装备展,全省各级举办丘陵山区农业机械展、演示推介、田间日活动100余场次,推介适用农机具500余台(套)。三是加强与浙江省的对接协同,在双向交流、技术协同、政策互鉴、产品推介、招商引资等方面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展现出了良好的协同势头和前景。积极主动加强与宗申产业集团、中联重科、农友集团、三一重工等企业洽谈对接,争取到云南投资兴业,促成昆明易疆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云南添力农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2家农机企业落户。四是省级财政加大了农机装备预算支持力度,共安排资金5630万元,有力支持了云南丘陵山区农机装备补短板工作。五是组织实施了8个省级全程机械化示范点建设,探索总结适宜云南省丘陵山区主要粮食作物全程机械化生产的技术途径和机具配套方案,以点带面、逐步提升主要粮食作物全程机械化水平。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省科技厅已于2024年5月印发《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发布2025年重点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农用运输机械作为我省高原山地作物农机装备研发的重要组成部分,农用运输机械企业创新创造凡符合“每个项目突破关键技术若干项、开展新品种应用示范、形成一批知识产权,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的,均可按照《2025年高原特色农业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进行申报。
下步工作中,省农业农村厅将积极配合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加大对创新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创新创造,加大力度开发适应我省丘陵山地复杂路况的运输机械,对企业的创新成果进行奖励和扶持。
感谢您对全省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帮助和支持!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