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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平台投档问题
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4-06-11 16:41:57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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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6日,网友马**通过公众咨询留言: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我是西安宇恒禾悦农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2013年9月8日,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平台将我公司产品11JCM-150FK粉秆收膜打包一体机,推广证书号T202361610045进行推送,初审未通过,原因显示:属本省补贴产品但档次投送有误。

之后投档审核的负责人电话联系我单位负责投档工作人员,说要文件,提供邮箱,由于我司工作失误,没明白贵单位表达的意思,自认为投档错误会被退回,错过了约谈时间,之后在《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2023年第四批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自主投档违规行为处理情况的通报》中显示我司投档产品信息不符合投档要求、非补贴产品投档等违规行为,违反了《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相关规定。取消我司11JCM-150FK粉秆收膜打包一体机农机购置补贴资格。

我司对此处理表示不同意见,初审结果是属本省补贴产品但档次投送有误。复审结果是非补贴产品投档等违规行为,前后矛盾。

贵单位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对我司投错档次行为划为较重违规行为,我司提出异议,以下为较重违规行为源文件:

较重违规行为:主要指涉嫌主观故意,违背承诺,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较大影响的行为,包括使用伪造、变造的补贴产品铭牌、合格证、鉴定证书,误导购机者购置补贴产品,销售的补贴产品配置与检验报告主参数配置不符,未主动报告所发现的影响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补贴产品退(换)或未及时报告相关情况等。

我司不知道属于违反较重违规行为的哪一条,望领导能明示,给出合理合法的正确处理。

2024年6月11日,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回复: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对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违规投档行为处理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相关要求,始终坚持从严、规范、审慎,经再次对你公司违规行为处理过程和决定复核,现回复如下。

1.涉嫌主观故意提供不实投档信息违规行为判定依据准确。我省在投档平台中设置了投档企业投档时必须填报集膜箱总容积参数,且填报集膜箱总容积参数必须≥1m³的判断条件。西安宇恒禾悦农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11JCM-150FK粉秆收膜打包一体的集膜箱实际总容积为0.8m³,如果据实填报,投档平台会提示填报的数据不符合投档要求,不能投档,但企业投档人员虚假填报产品集膜箱总容积为1m³,投档平台系统自动判断关键参数符合要求,投档进入人工形式复核。

2.违规处理流程规范。对企业违规处理严格按照《云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2020年12月修订)》的处理流程进行。一是根据投档情况和公示情况(公示期间企业未提出质疑)对违规投档行为进行了受理登记;二是对企业违规投档行为进行了调查核实,农业农村部和省农业农村厅相关专家反复确认过,认定企业主观故意提供不实投档信息违规行为判定准确;三是对企业违规投档行为进行了书面约谈,并告知了违规情节和拟处理决定,期间未收到企业申诉;四是正式公开发布了企业违规投档行为处理决定,并按农业农村部要求上传全国违规曝光平台进行全国联动。

3.较重违规处理决定准确。依据一是《云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2020年12月修订)》第十条第三款和第九款;二是《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中明确要求“严厉打击采用提供不实投档产品信息、销售信息和虚购报补、重复报补、以小抵大等违规手段骗套补贴行为”等内容。三是企业违背了自主投档承诺中“补贴机具投档信息填报的所有信息均与产销实际相符、准确无误”等内容。

4.关于处理决定企业申诉。你公司如果认为我省违规投档处理决定不符合规定,请向上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业务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进行申诉。

请参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企业,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相关规章制度,加强管理,严格执行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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