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稳定消除风险
一、基本概念
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稳定消除风险是指监测对象收入稳定超过当年监测范围、“三保障”和饮水安全持续巩固,经综合分析研判,监测对象识别时的返贫致贫风险已经稳定消除或自然消除,且不存在新增返贫致贫风险的,按程序标注风险消除。
二、政策依据
2021年5月,《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中农组发〔2021〕7号),明确“对收入持续稳定、‘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持续巩固、返贫致贫风险已经稳定消除的,标注为‘风险消除’,不再按‘监测对象’进行监测帮扶。对风险消除稳定性较弱,特别是收入不稳定、刚性支出不可控的不能消除风险,在促进稳定增收等方面继续给予帮扶,风险稳定消除后再履行相应程序。对无劳动能力的,落实社会保障措施后,暂不标注‘风险消除’,持续跟踪监测”。
2021年7月,《云南省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关于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实施意见》(云巩固振兴组〔2021〕1号)明确:对评议后达到风险消除的监测对象,要按“怎么进、怎么出”的原则,参照监测对象识别方法步骤,在监测对象知情同意的前提下,经实地调查公示、逐级审定等环节,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在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标注“风险消除”。
2023年3月,原国家乡村振兴局印发《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工作指南》,明确监测对象风险消除条件和程序、监测对象认定条件、是否有比例要求、持续稳定的概念、整户无劳动能力兜底保障的监测对象是否消除风险、消除风险后帮扶信息是否更新以及又出现新风险如何处置等内容。
三、稳定消除风险
(一)稳定消除风险的标准
1.收入稳定达标,家庭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当地当年度监测范围指导线至少半年以上,即从识别纳入后享受的产业、就业等帮扶措施产生效益,家庭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当地当年度监测范围至少半年以上。
2.“三保障”及饮水安全持续稳固。
3.监测对象识别时的返贫致贫风险已经稳定消除或自然消除,因突发事件影响造成的生活困难问题稳定解决,且不存在新增返贫致贫风险,生活恢复正常状态。对于标注风险消除的监测对象,要在常态化排查预警和年度动态管理中持续跟踪监测。
(二)风险消除程序
1.开展帮扶成效评议。以行政村为单元,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帮扶成效评议工作,原则上每年至少一次。紧紧围绕“两不愁三保障”,逐户对返贫致贫风险消除情况、家庭收入稳定性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对研判风险稳定消除的开展入户核查。
2.入户核查。由乡村干部、驻村工作队、网格员等对监测户开展入户核查,研判风险消除标准达标和基本信息情况。
3.村内评议。根据入户核查结果,行政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两委”扩大会议),评议提出风险消除监测户初选名单,审核确认后,在村内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乡(镇)审核。
4.乡(镇)审核。乡(镇)政府组织乡村干部对各村上报的风险消除监测户逐户审核,批准后报县农业农村部门审定。
5.县级审定。县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相关行业部门对风险消除的监测户收入、“三保障”及饮水安全持续巩固情况开展审定后,在村内公告(公示公告中不得公开农户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敏感信息),并告知监测户,在“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中标注风险消除。
注:标注风险消除后新出现返贫致贫风险的,要按照监测户认定程序重新识别,并及时落实精准帮扶措施。
四、有关要求和注意事项
(一)有关要求
1.不得设置风险消除比例。
2.除自然消除风险外,不得有未实施帮扶措施即消除风险的情况。
3.对整户无劳动能力兜底保障的监测对象落实相关措施后暂不消除风险(详见《政策指引》第5期)。
(二)注意事项
1.监测对象中的脱贫人口,在稳定消除返贫风险后,应按照普通脱贫人口进行管理,根据规定享受针对脱贫人口的相关政策。
2.监测对象标注风险消除后,要在常态化排查预警和年度动态管理中持续跟踪监测。
本政策指引实施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