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整户无劳动能力落实社会保障措施后是否消除风险
一、政策依据
(一)2021年5月,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中农组发〔2021〕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对无劳动能力的,落实社会保障措施后,暂不标注‘风险消除’,持续跟踪监测”。
(二)2023年3月,原国家乡村振兴局印发《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工作指南》(国乡振发〔2023〕4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南》),第28条明确对“整户无劳动能力兜底保障的监测对象落实相关措施后,暂不消除风险”。第29条对“整户无劳动能力兜底保障”明确:“指监测对象中整户无劳动能力、主要或只能通过社会综合保障政策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包括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整户无劳动能力且享受全额或最高档次农村低保补助标准的监测对象”(此后,全国信息系统增加“整户无劳动能力兜底保障户”标识,且设定标识“整户无劳动能力兜底保障户”后不允许做风险消除操作)。
二、政策解析
(一)2021年《指导意见》“对无劳动能力的,落实社会保障措施后,暂不标注‘风险消除’,持续跟踪监测”,这里注意政策实施时间,明确是2021年5月(即政策针对的是2021年5月之后的风险消除对象),同时明确了整户无劳动能力的户(对应国办系统劳动技能指标为整户无劳动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
(二)《工作指南》在《指导意见》对“整户无劳动能力的监测对象”基础上,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整户无劳动能力且享受全额或最高档次农村低保补助标准的监测对象,进一步限定为“兜底保障户”。
综上所述,对“暂不消除风险”的监测对象范围逐步聚焦。
三、工作应用
《工作指南》是对《指导意见》的具体应用问题的明确。实际工作中,按照对“整户无劳动能力兜底保障的监测对象落实相关措施后,暂不标注消除风险”规定开展具体工作。
(一)对认定标识为整户无劳动能力兜底保障的监测对象,落实相关措施后,暂不消除风险。政策出台前(2021年5月)符合整户无劳动力标准的已消除风险的农户,当前没有返贫致贫风险的,不再要求做风险消除回退或风险再标注操作。
(二)属于整户无劳动能力监测对象,但未达到整户无劳动能力兜底保障监测对象条件的,可消除风险。但是,属于整户无劳动能力监测对象,但未达到整户无劳力兜底保障监测对象的,一般资源禀赋不足、开发式帮扶措施落实难、发展趋势和增收路径少、自主应对风险能力差,潜在风险多,且易转化为致贫返贫新增风险。在对该类监测对象拟作风险消除时,要坚持“宽进严出”稳慎原则,严把“出口”关,防止发生消除风险不稳定情况。
工作中,要注意严禁盲目追求风险消除率,特别是严禁为降低纳入2年以上未消除风险监测对象占比,对不符合条件的监测对象搞“一刀切”风险消除。
本政策指引实施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