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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政策指引(第6期)
——关于整户最高档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监测识别
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4-09-23 15:19:38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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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2023年3月,原国家乡村振兴局印发《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工作指南》,在“申请农村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是否需要开展监测对象识别认定”中,明确“2022年已组织开展了两次集中排查,对存量农村低保对象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进行了全面摸排。此后,对新申请农村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农户,要按照监测对象认定条件进行逐户排查,符合条件的按程序识别为监测对象”。同时,进一步明确监测对象的认定条件是一套综合体系,主要包括农户的收入合规自付支出、突出困难问题和自主应对能力。

二、政策解析

监测对象认定分为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是农户人均纯收入在当年地监测范围内(2024年全省为年人均纯收入8700元),“突发严重困难户”是人均纯收入超出当年当地监测范围,同时均有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或“三保障”和饮水安全出现突出问题,依靠自身力量难以解决,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农户条件。即监测对象除收入外还需综合研判基本生活是否出现严重困难或者“3+1”是否出现突出问题,且附加了依靠自身力量难以解决条件

根据民政部门低保认定条件,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扣掉刚性支出低于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全省为6400元/人·年(是认定为低保对象的一个条件,即年人均收入扣除刚性支出低于此标准),同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条件的,其中最高档低保应当满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即整户最高档低保一般为整户无劳动能力且收入低于最低生活标准,家庭财产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困难家庭

根据民政部门特困认定条件,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特困家庭也就是无劳力、无收入、无人赡养抚养的困难人群。

认定方式:

1.监测对象。主要采取“1+N+1”方式,即:人均纯收入+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或“三保障”和饮水安全出现突出问题+依靠自身力量难以解决,采取综合研判返贫致贫风险方式进行认定。

2.低保对象。主要采取“1+1+1”方式,即:家庭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状况+劳动力情况进行认定(1、2类是完全和部分丧失劳动力,3、4类是有劳动能力家庭)。

3.特困对象。主要采取“1+1+1”方式,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收入计算口径上,监测对象识别认定的人均纯收入计算口径同脱贫人口保持一致,低保和特困家庭人均收入可扣减残疾、患重病、接受教育增加的刚性支出和必要的就业成本。

三、工作应用

(一)对新申请农村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农户,要按照监测对象认定条件进行逐户排查,符合条件的按程序识别为监测对象,要坚决杜绝以落实低保为由不识别监测对象,坚决防止对有劳动能力的监测对象通过低保等政策“一兜了之”。

(二)对整户最高档低保、分散供养特困家庭要重点研判,对基本生活是否出现严重困难、“三保障”和饮水安全是否出现突出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满足之一条件的且依靠自身力量难以解决要及时全部纳入监测帮扶。基本生活没有出现严重困难或“三保障”和饮水安全没有出现突出问题,且不存在致贫返贫风险,经严格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可不纳入监测,但要做好跟踪,一旦存在风险要及时纳入监测。

(三)整户最高档低保、分散供养特困家庭一般为本地区较为困难群众,是难中之难,具体工作中要坚持“宽进严出”,对存量要认真甄别、查缺补漏,对新认定的户要逐一开展入户排查,符合条件的按程序识别为监测对象,要严格识别程序,有效防止“一兜了之”“应纳未纳”,搞“体外循环”。

本政策指引实施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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