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指导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规范、公平、公开行使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权力,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了《云南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4年版)》(云农法〔2024〕6号)(以下简称《指导目录》),为便于社会各方更好地理解和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61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等五个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9〕29号)明确要求“全面清理、优化和精简执法事项,加强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的源头治理,实行执法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并依法及时动态调整”。同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3〕2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指导目录(2023—2025年)〉的通知》(云政办发〔2023〕63号)等文件进一步要求“本级行政执法部门于2024年底前研究制定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目录”。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在全面深入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政策文件、行动计划、方案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要求全面梳理涉农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于2023年底启动修订《指导目录》。
二、修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云南省农业农村部门所执行的农业执法事项指导目录是2020年制定,该指导目录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供了有力保障。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法律法规规章不断健全完善,以及我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际,需要及时对指导目录及时修改完善。为进一步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标准化,提高指导目录的科学性和实用性,需要重新修订指导目录。
2023年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修订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相关配套制度过程中,已就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并在执行过程中不断吸纳各地反馈的意见及建议,为此次修订《指导目录》,加快建立健全与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相适应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制度体系奠定了良好基础。
三、制定修订过程
为确保《指导目录》的科学性、可操作性,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于2023年12月14日向省委编办、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等10个省直部门,各州(市)农业农村局,厅机关各处室(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并同步通过省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共计收到13条修改意见,均采纳。于2024年7月10日,现场听取州(市)执法人员意见建议,并组织对《指导目录》进行论证修改;8月20日,召开论证会,对《指导目录》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开展论证,各处室共提出修改意见16条,采纳11条,不采纳5条,未采纳的主要涉及处罚事项名称规范,为确保统一性,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制定说明有关规范执行,未作调整。9月19日,完成《指导目录》的风险评估、合法性和公平性竞争审查,并请法律顾问出具了法律意见。10月18日,《指导目录》经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党组2024年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指导目录》在《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指导目录(2020年版)》的基础上,梳理农业农村领域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和部门规章设定的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增加了云南省涉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已涵盖国家、省级层面的涉农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共梳理行政处罚事项252项,行政强制21项。
一是明确了执法事项名称和实施依据。执法名称原则上根据设定该事项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条款内容进行概括提炼。实施依据按照完整、清晰、准确的原则,列出了设定该事项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具体条款内容。
二是明确了法定实施主体。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办国办指导意见,列入《指导目录》行政执法事项的实施主体统一规范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即以农业农村部门名义统一执法。
三是明确了第一责任层级。按照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原则,把查处违法行为的第一管辖和第一责任压实,但不排斥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对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和处罚权。同时,对于省人民政府已赋权乡镇(街道)行使的事项,已一并列明,并要求已赋权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加强统筹协调、业务指导、执法培训。
五、制度亮点
一是内容全面覆盖。《指导目录》主要涵盖涉农法律法规及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共计273项。其中:行政处罚事项252项,行政强制21项,已完全覆盖涉农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条例、政府规章设定的两类执法事项。
二是结构严谨周密。《指导目录》严格遵循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指导目录(2020年版)》结构、形式、表述等内容,包含事项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实施主体等要素,同时结合我省赋权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行使农业农村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进一步明确细分法定实施主体、第一责任层级、赋权实施主体,执法主体更加明确。通过同时列明各层级执法主体重点解决了执法监管中出现的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为已明确实施责任层级、赋权实施主体而不再承担相关执法职责误区。
三是事项精简优化。结合机构改革、营商环境建设及执法实践需要,进一步优化精简行政执法事项,将机构改革后已经调整而法律未做修改的甘草和麻黄草、农业环境保护、渔业船舶检验等执法职能,与我省关联性不大的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渔业渔港监督、航标管理、无线电管理、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等执法事项,不再纳入《指导目录》。
四是依据充分实用。为确保目录操作性、执行性,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规定,及时调整相关事项名称,确保上下规定保持一致。删除压缩了与两类执法事项关联性不大的法律依据,如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相关依据。对于罚则条款涉及的依据条款,在罚则条款后面列明,提升《指导目录》操作性,解决执法人员执法实践中找法难的问题,便于准确适用依据。
六、需要说明事由
《指导目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云南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自行废止。同时《指导目录》在施行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发生调整的,以其为依据。若《指导目录》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规范性文件为准。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