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正文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云南省畜禽养殖户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处       2024-04-02 16:40:10 【字体:
【字体:

为进一步提升畜禽养殖户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云南省畜禽养殖户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5月2日前将意见建议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到省农业农村厅。

联系人及电话:韩敏,0871-65749510,电子邮箱:ynsnynctxmsyc@163.com。通讯地址:云南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处,邮编:650224。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4月2日

 

云南省畜禽养殖户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畜禽养殖户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管理,补齐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制度短板,规范养殖户粪污资源化利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公布的畜禽。

本办法所指畜禽养殖户,是指按照设计存栏计算,未达到《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标准的畜禽养殖户。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指畜禽粪污,指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粪、尿和污水等的总称。

固体粪污,指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尿、外漏饮水和冲洗水及少量散落饲料等组成的固态混合物。

液体粪污,指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尿、外漏饮水冲洗水及少量散落饲料等组成的固态混合物(含粪浆)。

第三条 畜禽养殖户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应按照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路径,落实属地管理、部门指导、养殖主体责任,因地制宜、还田利用、宣传引导的原则,推进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发展。

第四条 畜禽养殖户是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责任主体,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第五条 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和市场需求,引导畜禽养殖户有序发展,加强对畜禽养殖户的指导和服务,不得随意以行政手段强行清退养殖户。

第六条 要引导畜禽养殖户实施人畜分离,指导养殖户建设专门的畜禽圈舍,圈养畜禽,参照《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指南》配套建设雨污分流设施、粪污暂存设施,以及与其养殖生产能力相匹配的粪污减量设施、固体粪肥堆肥沤肥等发酵处理设施、液体粪肥存贮发酵利用设施,并满足防雨、防渗、防溢流和安全防护要求,确保正常运行。粪污贮存设施应具有防护栏、加盖,在显著位置张贴安全警示标识。鼓励有条件的养殖户联合建设粪污集中处理场所,采取第三方服务机构处理畜禽粪污的,应按照转运时间间隔建设粪污暂存设施。

第七条 统筹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项目、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畜牧业发展专项等项目资金,支持畜禽养殖户改造提升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

第八条 畜禽养殖户要熟知畜禽粪污贮存池安全生产“十严禁、十必须”,熟知安全防范知识。鼓励畜禽养殖企业、沼气生产企业、肥料生产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等建立专业化抽排粪污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周边养殖户开展抽排粪有偿服务。

第九条 为畜禽养殖户提供抽排粪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应符合环保、安全生产有关要求。

第十条 各地要统筹考虑环境承载、种养传统等因素,支持畜禽养殖户畜禽粪肥低成本还田利用;支持与农业产业合作组织、种植大户建立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绿色发展的利益联结机制,通过完善田间配套设施建设,推进田间固体粪便堆放场和液体粪污暂存池、配套运输罐车及管网、撒肥机设施建设,积极推广全量机械化施用,推动形成种植、养殖有效衔接、相互匹配的种养业发展格局。

第十一条 畜禽养殖户应对畜禽粪污充分发酵腐熟,达到无害化标准,结合土壤肥力水平、作物养分需求以及土地承载力要求等,合理确定畜禽粪肥施用量,施用量不得超过有关限量标准。

第十二条 各地要采取现场观摩、专家讲解等各种方式开展培训,推广符合本地实际、经济适用的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模式。

第十三条 各地要将畜禽养殖户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纳入村规民约,建立门前包保责任制,督促养殖户自行清理、收集粪污,禁止直排、偷排。鼓励畜禽养殖户建立包括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的养殖档案。

第十四条 加强畜禽养殖户粪污资源化利用和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畜禽养殖户粪污资源化利用纳入有关工作考核,强化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将畜禽养殖粪污贮存设施安全生产纳入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包片包干管理,实行县级领导包片乡镇、乡镇领导分片挂包村组,定期组织开展督导检查。

第十六条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户污染防治督促指导。发现畜禽养殖场(户)畜禽养殖户造成较大污染问题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定期印制一批畜禽养殖粪污贮存池安全管理使用明白卡、口袋书、科普挂图,发到有粪污贮存池的养殖户手中。

第十八条 开展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的群众大会,开展畜禽养殖粪污贮存池安全防范知识教育。通过手机、短信或微信等多种形式,定期发送畜禽养殖粪污贮存池安全防范知识。

第十九条 畜禽养殖户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养殖污染事件的,将按程序对属地管理部门进行约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