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7B5300000036202406210001
- 文 号
- 云农渔〔2024〕4号
- 公开日期
- 2024-06-22
- 生成日期
- 2024-06-21
各州(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重点湖泊管理局,省水产技术推广站,省渔业科学研究院:
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要求,为组织指导各地实施好2024年中央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项目,强化资金监管,确保政策有效落地落实,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云南省2024年中央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24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2024年中央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一、绩效目标
开展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3000亩,提升改造水产原良种场2个,示范推广27万亩稻渔综合种养,建设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2个,奖补设施渔业项目4个。购置渔政执法船艇6条(艘)、无人机(场)28台(个)。开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完成3项重点工作。
二、工作任务
(一)渔业绿色循环发展
1.内陆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养殖尾水治理。支持相对集中连片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尾水治理,建设内容包括进水口或泵房修缮,进水渠、闸门、蓄水池整修,池塘挖沟起垄、护坡、防渗,场区道路、桥涵、电增容,仓库、化验室等、育苗车间修缮,水质自动监测物联网系统及设备等,提高池塘综合生产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水产养殖绿色高质量发展。实施区域为已发布《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各县(市、区),实施主体为取得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养殖户、合作社或企业。全省完成相对集中连片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养殖尾水治理3000亩,每亩补助3000元。实施地点在陆良县、景洪市、勐海县和永德县。项目实施地点必须安排在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的养殖区、限养区内,持有选址区域的《水域滩涂养殖证》确权剩余有效期不少于5年,占用基本农田的养殖池塘不予补助。
2.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生产能力提升。支持2个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能力提升,建设亲本保存和培育池、孵化繁育车间、隔离检疫池、菌种培育池、投入品仓库、配套进排水系统、尾水处理、电力线路、动物无害化处理等,改善扩繁条件和资源养护能力,提升种质保存和选育水平。实施地点在罗平县、勐海县,每个补助资金300万元。
3.推广稻渔综合种养。建设64个稻渔综合种养示范点,原则上每亩补助150元,用于水产苗种补助,共计补助27万亩。在确保绩效目标完成的前提下,可适度集中资金打造典型,通过典型引路,提升稻渔综合种养效益。由富民县、石林县、彝良县、盐津县、陆良县、马龙区、会泽县、富源县、玉溪市本级、峨山县、江川区、易门县、元江县、新平县、保山市本级、隆阳区、龙陵县、腾冲市、禄丰市、双柏县、牟定县、南华县、姚安县、大姚县、红河州本级、元阳县、建水县、石屏县、绿春县、红河县、金平县、文山州本级、砚山县、广南县、丘北县、普洱市本级、思茅区、景谷县、宁洱县、镇沅县、景东县、澜沧县、西盟县、景洪市、勐海县、永胜县、玉龙县、华坪县、大理市、洱源县、漾濞县、德宏州本级、盈江县、芒市、瑞丽市、陇川县、怒江州本级、迪庆州本级、临沧市本级、双江县、凤庆县、云县、耿马县和省水产技术推广站实施。
4.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奖补(以下简称“国家级示范区”)。优先奖补创建国家级示范区积极性高、示范效果好的创建主体,完善基础设施、购置先进设备、引进智能系统、建立现代管理制度、美化养殖环境等,不断扩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规模,引导和带动地方全面推进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推动当地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完成国家级示范区项目实施方案建设内容,实施地点元阳县、墨江县各400万元。
5.设施渔业建设补助。根据总投资的20%进行奖补,单个主体奖补资金不超过250万元,在陆良县、文山市、通海县、永德县实施。
(二)现代渔业装备设施建设
重点支持长江流域、九大高原湖泊、重要库区配备渔政执法快艇、渔政执法船等,持续推进渔政执法能力建设。实施主体为各地渔业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局和各重点湖泊管理局。购置渔政执法快艇4条,每条快艇补助资金30万元,实施地点为永胜县程海。购置渔政执法船2条,每艘补助资金150万元,实施地点为昆明市阳宗海和大理市洱海。购置无人机22台,每台补助资金20万元,实施地点为昆明市滇池12台、大理市洱海5台和永胜县程海5台。建设无人机机场6个,每个30万元,实施地点为滇池。
(三)渔业资源养护
1.高黎贡山水生生物安全防控。开展科普宣传和水生野生动物濒危物种监测评估,建立健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机制,有效提升水生生物安全防控能力。实施主体为县级农业农村局。实施地点在龙陵县、盈江县、陇川县、泸水市、福贡县、贡山县,每县补助资金15万元。
2.长江流域及九湖水生生物资源保护。
(1)长江流域及九湖水生生物资源养护。一是赤水河流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资金100万元,开展赤水河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水下观测点建设,赤水河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科学有序组织增殖放流,对重点保护渔业资源实行有效监控,提高渔业资源监测和管护能力,由镇雄县实施;二是重点开展长江流域渔业资源监测和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420万元,九湖流域渔业资源监测90万元,由省渔业科学研究院承担。三是省级增殖放流资金27万元、长江禁捕智能监管系统和云南垂钓管理小程序运维15万元,由省水产技术推广站承担。四是金沙江土著鱼人工驯养繁殖研究80万元,由大理州渔业站承担。五是开展长江禁捕执法监管工作资金95万元,由沿江的昆明市(15万元)、昭通市(30万元)、曲靖市(20万元)、楚雄州(15万元)和丽江市(15万元)本级承担。
(四)重点工作
1.开展中老联合增殖放流和渔政执法活动,补助资金50万元,由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承担;2.对省部级共建渔政执法基地补助50万元,由绥江县农业农村局承担;3.制定云南省尾水排放标准补助28万元,由省水产站承担。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州(市)、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和九大高原湖泊管理局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贯彻落实好渔业发展相关支持政策,各州(市)要加强对下督促指导,各县(市、区)要切实承担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加快完善配套制度,做好项目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和总结工作。
(二)规范项目流程。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各湖泊管理局要在前期报审的项目实施方案基础上尽快修改完善,报州(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州(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同意后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省农业农村厅抽取部分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复核。项目实施完成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3日内向州(市)农业农村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州(市)农业农村部门收到县级验收申请后7日内完成验收工作。
(三)加强资金管理。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拨付资金,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加快预算执行、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改善办公条件、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渔业发展无关的支出。省级将把项目实施情况和预算执行进度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因素,体现“大干大支持”的鲜明导向。
(四)强化政策公开。各州(市)、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及时做好补助对象、资金安排情况等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媒体渠道宣传解读政策,使广大农民群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基层干部准确理解掌握政策内容,积极营造有利于项目执行的良好氛围。
(五)其他要求。各州(市)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从7月份开始,每季度末(即6月30日、9月30日和12月31日)前汇总辖区内项目实施情况,填报《2024年中央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项目进度月报表》(详见附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处、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处;并于12月25日前将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总结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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