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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 “舌尖安全” 云南法治不含糊
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5-09-02 16:23:50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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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舌尖安全” 云南法治不含糊

农药“红线”不可越

 

案情追踪

禁用农药藏”豇豆,刑事追责护餐桌

2024年6月20日,保山市昌宁县农业农村局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张某某种植并销售的长豇豆乙酰甲胺磷项目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经查,张莫某共种植长豇豆7.78亩,使用了禁止使用于蔬菜的农药乙酰甲胺磷,监督抽检当日共采摘100千克进行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执法机关将该案移送昌宁县公安局侦查办理。

涉案农户张某某是一位有着多年种植经验的老农民,为了防治长豇豆上的蚜虫,违规使用了禁用农药乙酰甲胺磷。尽管他知道这种农药的危害,但在利益驱使下仍冒险使用,最终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

解读:

农产品安全的四严”监管

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三十九条“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典型适用,体现了“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四严”要求:

1.禁用农药“零容忍”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乙酰甲胺磷虽非剧毒农药,但《国家禁用和限用农药名录》规定其“禁止用于蔬菜”。张某某的行为直接违反这一规定。

2.农残超标“必追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不得销售”,张某某种植的长豇豆农残超标,违反了这一规定。

3.行刑衔接“无缝隙”

本案中,执法机关发现张某某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立即移送公安机关,实现了行政监管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4.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本案中,张某某未履行自查义务,导致农残超标的长豇豆流入市场,严重威胁了消费者的健康。

 

法治警示

农产品生产的“三个严禁”

1.严禁使用禁用农药:严格遵守《农药管理条例》和《国家禁用和限用农药名录》,不得将禁用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等作物。

2.严禁超剂量使用农药:按照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要求使用农药,不得超剂量、超范围使用,避免农药残留超标。

3.严禁销售农残超标农产品:农产品收获前需进行农药残留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销售;检测不合格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农产品生产者的法律责任

违反相关规定,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农户用药三步骤

选对农药: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农药,优先使用低毒、低残留农药;避免使用禁用农药。

正确使用:按照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要求,控制用药剂量、用药次数和安全间隔期(最后一次用药到收获的时间)。

留好记录: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使用时间、使用剂量、使用作物等信息,保留农药包装和购买凭证,以备查验。

注意事项:

农户在使用农药时,应严格按照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不得超量、超范围使用。同时,应做好农药使用记录,保留相关凭证,以备查验。如有疑问,可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咨询。

食品安全是“舌尖上的安全”,更是乡村振兴的“民生底线”,只有用法治守护农产品质量,让“safe food”(安全食品)成为农民的自觉追求,才能让消费者吃得放心、吃得安心,为乡村振兴注入“民生温度”。食品安全不仅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举措,更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只有用法治筑牢食品安全网,才能确保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吃得安心,为国家的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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