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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5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5-03-12 10:26:58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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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农业农村局,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加强兽药质量监管、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工作,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5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等3个计划的通知》(农牧发〔2025〕2号),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制定了《2025年云南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任务分工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制定全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负责组织省级监督抽检出假、劣兽药的查处工作,及时向农业农村部报送省级监督抽检和假、劣兽药查处情况;承担非生物制品类兽药部级跟踪抽检和兽用生物制品的抽样任务;负责组织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及阳性样品追溯。

各州(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承担2个计划的抽样工作,协调取得认证的检测机构开展监督检测工作,制定辖区内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假、劣兽药的查处工作。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省级监督检测工作,协助开展部级跟踪检查和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的抽样工作,及时报送监督抽样有关情况和检查结果;负责指定区域内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检测工作,协助开展有关抽样活动,及时报送检测结果。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经费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省级下达的监督抽检、兽药残留监控任务所需资金已纳入省级畜牧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工作,强化经费保障,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

(二)加强协作配合。各有关单位要各负其责、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区域间、部门间沟通协作机制,建立信息通报反馈制度、产区销区联动监管制度、跨省跨地区联合办案制度,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三)加强技术培训。各地要严格执行《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兽药残留限量标准、检测方法标准等,加强抽样人员和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进一步规范抽样和检验行为,确保监测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四)加强信息报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于每季度末2个工作日内(第四季度于11月20日前)将监督抽检结果及其分析报告报省农业农村厅,同时登录“兽药抽检信息平台”录入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以及发现的假兽药、未赋兽药追溯二维码的兽药产品等情况;分别于2025年7月1日和11月10日前将半年、全年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实施情况和监测结果报省农业农村厅和中监所。承担任务的州(市)农业农村局应于每季度末2个工作日内(第四季度于11月20日前)将监督抽检结果及其分析报告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于12月20日前将全省全年质量抽检汇总分析情况报省农业农村厅。报告应对抽样区域、抽样品种及比例、检验项目和不合格情况进行分析总结。

联系人: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处朱丽,0871-65749524,邮箱:ynsnynctxmsyc@163.com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杨莹,0871-63636144,邮箱:ynsysls@163.com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钱朝海,0871-65169767,邮箱:924612559@qq.com。

 

附件:1.2025年云南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

          2.2025年云南省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5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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