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农业农村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要求,切实将包容审慎监管、柔性执法理念贯彻落实于行政执法全过程和各方面,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主动为市场主体减负赋能,全面提升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水平,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省农业农村厅从各地报送的2024年度执法案例中精选提炼了部分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典型案例,现予印发,请各地抓好学习。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4月28日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2024年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和包容审慎监管典型案例
一、楚雄某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玉米种子案
【案情摘要】2024年7月18日,牟定县农业农村局接“12345”政府热线反映楚雄云玺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网络违规售种行为。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从2023年12月10日至2024年6月27日,在上海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某某农资旗舰店”销售的“祺糯2000”玉米品种未经审定。销售数量3千克,销售金额300元,除主动退还举报人60元外,实际销售收入24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2024年9月12日,执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启示】本案中,执法机关接到线索后,及时查处隐蔽性较强的新型网络电商违法行为,有效消除了违法后果发生,切实维护了举报人权利。同时,将执法为民理念贯穿到执法办案全过程和各方面,充分考虑当事人主动退还举报人购种金额,得到举报人的谅解和撤诉,认违认罚态度好,且属于“家庭式公司”,经营规模小,系初次违法,销售数量较少,销售金额不大等情节,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不予罚款的行政处罚,既达到惩罚效果,又达到教育目的,有效促使当事人今后警醒警觉,依法规范生产经营活动。
二、玉溪市元江县某某农资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案情摘要】2024年3月13日,元江县农业农村局接到元江县公安局移送的当事人违法经营农药线索。经立案查明,2021年1月18日,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农药、化肥、种子等,未办理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2021年6月至2022年期间当事人购入农药销售,店内有“95%矿物油乳油”等39种农药产品,经对34个农药经抽样送检后,33个为合格产品,1个为不合格产品,5个农药超过质量保质期。经物价部门认定货值金额61644元,违法销售6849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2024年8月1日,执法机关结合当事人属返乡创业大学生,系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已销售的农药未造成损失、经济条件不好等因素,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参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理,作出没收农药、没收违法所得6849元,罚款61644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启示】本案中,农药经营者大学毕业后,回乡申领了营业执照,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就开展农药经营,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关于经营农药必须取得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农药数量大,还涉及经营农药已超过质量保质期、农药不合格等违法行为,本应受到法律从重惩罚。执法机关综合考量了当事人刚大学毕业,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返乡创业,应当积极鼓励支持,在经营之前已取得了营业执照。但当事人属于学习过农药法律法规和知识,应认识到从事农药经营必须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也必须依法依规经营农药,对农药安全性和有效性负责,不予处罚并不符合法律精神。执法机关在充分听取当事人诉求和上级执法机关指导建议的基础上,经深入研究,依法依规作出减轻处理,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有效兼顾当事人具体情况,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良好统一。
三、永仁猛虎某某农资经营部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案
【案情摘要】2024年9月3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开展秋季农资市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乙基多杀菌素农药,已超过标签标注的质量保证期。经立案查明,2023年9月3日,当事人从永仁某某农资经营部调进乙基多杀菌素60克/升悬浮剂150瓶,进货单价25元/瓶,销售单价30元/瓶,销售了该农药3瓶,销售收入90元,被检查时该农药剩余20瓶,货值金额合计6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执法机关结合当事人涉案农药少,属初次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影响较小,货值金额不大等因素。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参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0元,没收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的行政处罚决定,不予进行罚款处罚。
【案例启示】农药超过质量保证期仍在进行销售,不仅说明当事人对农药法律和农药知识淡漠,也印证了农药经营者没有将农药安全性、有效性责任落到实处。但通盘全案来看,当事人涉案农药数量小,违法所得少,且属初次违法,给予罚款处罚并不符合执法实践的要求。执法机关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情节,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涉案农药,作出不予罚款的行政处罚,一方面对当事人是警醒,另一方面及时规范了农药生产经营秩序,切实维护了农药使用者合法权益,对于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推广柔性执法具有参照价值。
四、云南峨山白某某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案情摘要】2024年1月9日,峨山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兽药、饲料经营门店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行为。经立案查明,当事人的门店内涉及14类兽药产品114盒(袋),货值金额2902元。当事人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2024年2月18日,执法机关结合当事人属初次违法,农药未销售出去,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参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兽药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兽药的行政处罚,不予罚款处罚。
【案例启示】加大兽药市场执法监管,规范生产经营许可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是执法机关法定职责。通过及时立案查处当事人违法行为,没收涉案兽药,有效消除违法行为,维护了兽药市场秩序的健康有序。同时,执法机关结合兽药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要素,依法作出不予罚款行政处罚,提出整改、依法经营的行政建议,引导当事人申请兽药经营许可后再开展经营活动,真正将执法监管具体转化为执法服务,符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有效释放了市场活力。
五、怒江州泸水市茶某某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剂量使用农药案
【案情摘要】2024年1月4日,泸水市农业农村局抽检了当事人种植的芹菜,经检验,高效氯氟氰菊酯为3.12mg/kg,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经立案查明,2023年10月26日,当事人种植的0.08亩芹菜上有蚜虫,就施用高效氯氟氰菊酯杀虫,使用1瓶盖农药配20升水来进行了1次喷雾,农药标签标识标明容量为30毫升,治疗蚜虫的用药量为7.5-12.5毫升/亩,使用为30毫升/0.08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2024年1月31日,执法机关结合当事人属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处理,且未进行销售,没有实际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启示】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确保农产品质量合格属于法定义务。在农药使用中,应当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行政执法工作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群众,直接关系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法治的信心。执法机关通过立案查处违法行为,给当事人敲响了警钟,使其认识到农产品质量安全重要性。通过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有效维护了其合法权益,对农民群众既是一次生动的普法宣传,又将执法温度传导到当事人。
六、通海县某某宠物销售店对饲料进行拆包、分装案
【案情摘要】2024年10月22日,通海县农业农村局接到举报称当事人在网络平台销售分装猫粮,经营行为不规范,属于违法分装。经立案查明,当事人通过对饲料进行拆包、分装,在网络平台进行销售,违法所得112.20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2024年11月26日,执法机关结合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认违认罚态度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等情节,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参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要求当事人学习法律法规,依法依规、诚信经营。
【案例启示】网络从事饲料销售的主体众多,违法违规手段新颖,负面效果大,给执法监管带来了巨大困难,社会公众对网络经营行为高度关注,稍有不慎就会引发社会舆情,给农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执法机关通过立案查处,及时回应了举报人的诉求。同时,当事人拆包分装饲料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不符合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要求。通过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教育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生产经营活动,提升了对执法结果认同感,增强了执法机关公信力,有效实现了人民群众对执法效果的可感可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