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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实施2025年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5-07-10 16:49:49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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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农业农村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做好2025年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实施工作,按照农业农村部人事司《关于规范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人才函〔2024〕22号)、《关于实施2025年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的通知》(农人才函〔2025〕18号)和《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农人〔2022〕49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遴选培育对象

(一)严格条件范围

1.按规定条件遴选。培育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年龄在55周岁以下,高中(中专)以上学历,身心健康(能独立完成一个月集中授课、一学期线上学习、一系列考察互访、一名导师帮扶指导的“4个一”培育),诚信经营,遵纪守法,在当地群众中有较好的口碑。

(2)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家庭农场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社会化服务组织负责人、市县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负责人及种养大户等带头人。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大型企业负责人不作为培育对象。

(3)从事当地农业主导、优势或特色产业3年以上,形成稳定的经营模式和一定规模,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有长期从事农业及相关产业且带动农户共同发展的意愿,善于接受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和新理念,主动向农户分享经验、提供技术支持和信息服务。近3年累计带动30户或100名以上农民实现增收致富。

2.聚焦产业遴选。聚焦农产品生产加工业、乡村特色产业、帮扶产业,以及休闲农业、乡村民宿、农产品电商等乡村新产业新业态,加强带头人培育。重点支持脱贫地区,向国家和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倾斜。对于支农“三支一扶”人员、乡村文旅带头人支持项目入选人员等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培育范围。

3.不重复遴选。对已选派过“头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不再重复选派人员参加培育。

(二)严格遴选程序

严格按照个人申请、县级推荐、省市甄选、部级备案的程序,层层筛选,逐级审核,将符合条件的带头人遴选出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学员遴选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业务科室熟悉掌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情况的优势和联系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职能作用,及时将“头雁”项目政策传达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确保带头人知晓并自愿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落实首推责任,认真进行筛选,通过“头雁培育管理系统”报送人选,确保信息准确完整。州(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统筹平衡,做到优中选优,保证“头雁”学员遴选质量。

(三)严格任务落实

1.2025年全省计划培育“头雁”800人。请各州(市)农业农村局和省水产站根据《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名额分配表》(附件1),严格按照遴选标准和程序做好学员遴选。2025年8月10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将《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推荐人员情况一览表》(附件2)盖章扫描件及可编辑电子版、《自愿参训承诺书》(附件3)扫描件报送省“头雁”项目办公室审核。

2.各州(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省“头雁”项目办公室反馈的初步审核通过的学员名单,及时组织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头雁”培育项目管理系统信息录入;按照个人申请、县级和州(市)级两级审核推荐的程序,填写学员申请表,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核准信息后下载纸质表并盖章报送省“头雁”项目办公室。

3.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把好人选入口关,将宣传发动和遴选学员的责任切实落实到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产业发展的各相关业务科室,并请“头雁”学员、村“两委”成员等多方协作,务必确保宣传发动到位,务必确保人选质量。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对接往期未参加培育的储备学员,按程序将其作为首选学员纳入培育。鼓励对接工信、商务、文旅、工会、团委、妇联等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学员遴选。

二、加强支持引导

(一)强化政策支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扶持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头雁”培育对象的通知》要求,创新优化政策举措,系统集成政策支持,鼓励制定专门性政策,对“头雁”进行针对性支持。

(二)强化保障激励。“头雁”培育经费中央财政补助人均不超过2万元,往返学校交通费由学员个人承担。鼓励各地按规定设立创业基金和开展表扬评优等,对优秀学员进行激励,充分调动“头雁”学员学习积极性和产业发展主动性。

(三)强化示范引领。鼓励优化建立“头雁”支持政策同带动农户增收挂钩机制,引导“头雁”更加积极主动地与农户紧密联合与合作,通过保底分红、入股参股、服务带动等方式,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头雁”产业发展、联农带农、荣誉获得等方面情况的跟踪了解,并组织“头雁”定期在“头雁培育管理系统”的“示范引领”模块填报更新信息,做好审核把关,确保完整准确。

(四)鼓励“头雁”服务乡村人才培养。支持“头雁”担任在校农科生产业导师,可将“头雁”领办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作为实训场所、专家服务站等乡村人才教育培训的基地平台。支持往届“头雁”参与经验分享、交流互访等活动,为新老“头雁”搭建交流合作平台。

三、其他有关事项及要求

(一)培育机构及计划

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遴选确定中国农业大学、中山大学、华中农业大学作为2025年我省“头雁”项目培育机构,对带头人开展为期1年的定制化、体验式、孵化型培育。各培育机构集中授课时间及地点计划如下:

中国农业大学(北京):计划9月10日—11月21日开展线下集中培训,开设农产品加工班、中药材班、休闲农业班。

中山大学(广州、深圳):计划9月3日—11月20日开展线下集中培训,开设经营管理综合能力提升和农产品品牌营销与运营管理能力提升专题培训班。

华中农业大学(武汉):计划9月5日—11月21日开展线下集中培训,开设茶咖、果蔬、水产三个班。

(二)配合组织学员参训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配合培育机构组织学员按时参训,督促学员按规定完成培育任务,做好学员跟踪服务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州(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选派专人跟班督学。

(三)维护管理人员信息

各州(市)、县(区)联络员及管理员有变化的,请按照《云南省“头雁”项目管理人员名单》(附件4)及时填报变更人员信息。

(四)加强经验总结交流

各地要组织“头雁”学员关注和用好“头雁兴农”微信公众号、视频号等宣传媒介,加强“头雁”信息交流;要积极总结提炼“头雁”培育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特别是“头雁”在培育后引领带动当地产业提质增效、农民增收致富方面的效果,配合培育机构、引导广大“头雁”,加大全媒体宣传力度,共同讲好“头雁”故事。

请各州(市)农业农村局于2025年11月30日前将年度培育工作总结和1—2个典型案例的盖章扫描件及可编辑电子版报送省“头雁”项目办公室。年度培育工作总结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学员遴选、综合支持、示范引领等方面的经验做法、特色亮点及主要成效,典型案例重点反映“头雁”在育后联农带农情况。

省农业农村厅宣传与人才工作处:莫文娜,0871-65749570。

省“头雁”项目办公室:徐梅、黄雁梅;0871-65321777,ngxzjk@163.com。

 

附件: 1.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名额分配表

   2.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推荐人员情况一览表

   3.自愿参训承诺书

   4.云南省“头雁”项目管理人员名单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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