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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告知书
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5-08-22 09:47:18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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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广大农业生产经营者:

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是党中央、国务院和云南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推进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具体举措。为鼓励广大涉农企业生产经营主体参与监督涉企行政执法、规范行政检查活动,广泛了解涉企行政执法相关政策知识,积极投诉举报执法不规范问题,严格规范涉农行政执法行为,坚决遏制乱检查、乱罚款、乱查封等违法行为,切实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有效降低企业在执法活动中的负担,现告知如下。

1.什么是行政检查?

答: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对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巡查、核验的活动,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备案、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过程性行为,对行政机关了解法律制度实施情况、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具有重要作用。

2.行政检查种类有哪些?

答:行政检查主要有日常检查、个案检查和专项检查三类。日常检查是行政执法主体依据法律规范的要求,对不特定检查对象或者不特定事项实施的检查。个案检查是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企业申请等实施的检查,实际是有线索可查的检查。专项检查是针对某一地区、领域的突出问题,履行批准、备案、公布程序,部署本地区或者本系统行政执法主体实施的检查。

3.涉企行政检查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等规定,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和其他企业等;不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同时,按照“坚决遏制乱检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精神,对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行政检查参照规定严格规范。

4.行政检查是否需要扫码入企?

答:需要。云南省已经借助使用行政行为码(通过行政执法系统生成,为每个检查行为赋码,适用于从检查到处罚、强制等行政行为的全部环节)和电子行政执法证码(通过电子行政执法证,为每个行政执法人员赋码,适用于行政执法人员的全部行为),实现检查频次监督、评价反馈等功能。同时,观摩、督导、考察、服务等行为也要“扫码入企”,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一些入企普法、法治体检服务,能扫码的要扫码,不能扫码的也要通过其他形式作好入企记录。

5.为什么要开展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

答:开展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对优化营商环境、解决企业和群众急难愁盼、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稳定社会预期、提振发展信心、激发经济发展活力和动力具有重要意义。

6.乱收费主要包括哪些情形?

答:乱收费主要包括:违规设立收费项目;未按规定范围、对象、标准收费;未执行取消、停征、免征、减征等降费政策;利用行政职能、垄断地位指定服务、强制服务收取中介服务费用或只收费不服务;违规将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交由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承担并收取费用等。

7.乱罚款主要包括哪些情形?

答:乱罚款主要包括:无处罚依据擅自设定罚款项目;不具备执法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实施罚款;未按规定程序实施罚款;不执行国务院已取消罚款事项的决定;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随意降低违法行为认定门槛或扩大违法行为范围实施罚款;对已超过法定追责期限的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以罚代管,只罚款不纠正违法行为等。

8.乱检查主要包括哪些情形?

答:乱检查主要包括:检查主体无权限,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检查;检查随意任性,无法定依据或未按照公布的事项、标准及规定程序实施检查;擅自部署专项检查或应联合部署专项检查的,单独部署;检查频次高,超过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运动式检查、以观摩等各种名义变相检查等。

9.乱查封主要包括哪些情形?

答:乱查封主要包括:委托实施查封;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查封;对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财物实施查封;重复查封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超过法定期限查封;未妥善保管或使用、损毁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具备解除查封情形仍不作出解除查封决定等。

10.违规异地执法主要包括哪些情形?

答:违规异地执法主要包括:未履行协作手续或在管辖争议解决前,擅自跨区域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在异地执法中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企业财产采取强制措施;采取“钓鱼”执法等手段将外地案件纳入自身管辖范围;异地行政执法协助机制不健全等。

11.趋利性执法主要包括哪些情形?

答:趋利性执法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与利益挂钩;考核考评结果与罚款收入挂钩;直接或变相下达罚款收入指标;违规违法争抢有罚没收益的案件管辖权;为增加罚款收入脱离实际监管需要随意设置监控设备等。

12.如何理解执法标准不一致、要求不统一,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

答:主要是指同一行政执法部门的不同执法人员,对同一执法事项的标准不一致、要求不统一,或不同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标准或要求相互冲突,导致企业无所适从;行政执法部门制定实施规范变相增加条件、设置门槛;行政裁量权基准幅度不合理,裁量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不统一,造成行政执法该严不严、该宽不宽、畸轻畸重等行为,以及其他没有法定依据擅自减损企业权益,增加企业义务的行为。

13.执法不作为主要包括哪些情形?

答:执法不作为主要包括:该立案的不立案;办理案件超出法定期限;对执法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解决,推诿扯皮、拖延处理;对企业依法申请和反映的问题视而不见、压案不查,以及其他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等。

14.什么是行政处罚?

答: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15.行政处罚种类有哪些?

答: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6.能够开展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有哪些?

答:一是依法能够独立行使行政处罚权并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三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将自身部分职权委托给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机构。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如安全生产委员会)、检验检测机构(如产品质量检验所)、科研院所(如农牧业科学院)、中介机构无权开展执法工作。

17.行政执法时对执法人员人数、身份有何规定?

答:行政执法主体在调查、检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执法行为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对于借调人员、执法辅助人员、临时人员、工勤人员、购买服务人员等没有取得执法证的人员一律不得参与执法。

18.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是否需要出示证和亮明身份?

答:需要。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等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全国统一样式的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持部委发放的执法证,企业可以拒绝接受检查。未持有执法证开展执法活动,企业可以依法依规投诉举报。

19.行政执法主体对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需要哪些程序手续?

答: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除了执法主体自己需要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同时还要向企业及时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

20.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清单》需要注明哪些事项?

答:需要写明所登记保存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形态及处理结果,由企业确认并签字,执法人员签字并盖章,对登记保存的物品需要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追诉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2.对同一违法行为可否给予两次罚款的行政处罚?

答:对企业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即“一事不二罚”原则,确切地说就是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罚款。

23.行政处罚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的情形?

答: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企业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重点查询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现行有效,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2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需要告知企业哪些内容?

答:应告知企业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企业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25.不告知企业相关权利有何后果?

答:未依法向企业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属于程序违法,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6.企业是否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

答: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27.不听取企业陈述、申辩对行政处罚决定有何影响?

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拒绝听取企业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企业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28.何种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答: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9.企业要求举行听证的适用范围?

答: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企业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企业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0.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应当体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答:行政处罚案卷中必须体现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情况,在调查终结报告、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进行表述。

31.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何交付企业?

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企业;企业无人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企业。企业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企业。

32.在行政强制中企业享有哪些权利?

答: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企业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企业有关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企业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企业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34.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答:企业的名称、地址;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35.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企业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36.查封、扣押期限是多长时间?

答: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时间不计算在查封、扣押期限内。

37.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谁承担?

答: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作出查封、扣押决定的行政机关承担。

38.哪些情形下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答:企业没有违法行为;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39.催告是否为行政强制执行的必经程序?

答: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企业履行义务。经催告,企业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40.催告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答: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41.行政机关对企业加处罚款或滞纳金时需要注意什么?

答: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企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42.对违法的建筑物采取强制措施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企业自行拆除。企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43.国家关于涉及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如何设置?

答: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最短公示期限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一年。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最短公示期限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三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监督及投诉举报电话:0871-65749511,举报邮箱:fgc1503@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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